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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周社会制度的特点和存在条件?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神马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5 17:06:43
西周社会制度的特点和存在条件?
1概括并结合史实说明,西周社会制度的特点
2并分析其存在的社会条件
肯定是要从井田制和分封制的角度讲
西周社会制度的特点和存在条件?
1.分封制 鲁、燕、卫、晋(王族);齐(功臣);宋(先贤)
西周建立后,为适应统治的需要,在政治上实行分封制,周王将土地俘虏赐给王族成员,传说中圣王的后裔和商的遗民以及立功的将士,让他们在地方作诸侯,分区管理,辅佐周王,被封的诸侯在封国内继续分封,通过这种逐级分封,下级对上级承担缴纳贡物,军事保,卫,服从命令等义务.春秋时期,随着井田制的瓦解和争霸战争的发展,周王室衰微,“礼乐征伐自天子出”的”局面被“礼乐征伐自诸侯出”取代,周王“天下共主”的地位丧失,分封制开始破坏,封建制度确立后,它逐渐被郡县制取代.
影响:
积极:巩固统治、扩大疆域
消极:王室衰微、诸侯分立
2、井田制
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它开始于商,盛行于西周,衰落于春秋.在这种制度下,土地所有权属国王,层层分封后,受封的奴隶主贵族只享有土地的使用权,不能随意转让买卖土地,同时还需缴纳“什一”之税作为贡赋,政治上要完全服从周王的命令,军事上要随同出战,由于生产力水平的限制,井田上奴隶集体劳动,其劳动果实完全被奴隶主贵族占有.随着铁器和牛耕的出现“私田”大量出现,奴隶主贵族控制着私田产品,逐渐出现“公田不治”的局面,再加上奴隶的不断反抗,井田制在春秋后期开始瓦解,鲁国的“初税亩”,承认了私、田主人对土地的所有权,商鞅变法从法律上确立了土地私有的地位.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终为封建土地私有制取代.
分封制和井田制
(1)分封制是奴隶社会的政治制度;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制度.分封制建立在井田制基础之上没有井田制就没有分封制.
(2)井田制是奴隶社会的经济基础,分封制是与之相适应的上层建筑.
(3)两种制度都适应了当时生产力发展的水平,使西周走向强盛.
(4)分封制实质上是在奴隶社会土地王有的前提下,利用宗法血缘纽带分封土地、建立诸侯国的制度.
西周统治者为了巩固奴隶制统治,经济上实行井田制,其实质是奴隶社会的土地国有制度.奴隶主利用井田制,剥夺奴隶的劳动成果.西周统治者在政治上实行分封制,让诸侯国拱卫王室,贡献财物,从而使周朝巩固了统治,扩大了疆域.
西周社会制度之特点
政治思想大多因当时的制度而生,针对当时的问题而发,以前研究周礼大抵依据,但战国未年的书,其中记载多属空想,不能当作史料.西周时中国已踏进封建时代,今之封建与西周封建不同,西周的封建是指封国建侯;现代则为社会发展的一阶段,有其政治、经济、社会之特殊组织.天下的土地、人民都是周天子的所有物,国有封国与服国,前者是宗室和功臣,后者是周东征后臣服於周.封国及服国的诸侯对士地人民只有使用权,无所有权,并须按期朝王、纳贡、出力役、兵役.此时的经济基础是大规模的农业,田分公、私,由庶人耕种,公田的收获是地主的,私田归自己.国家因民众的团结而成一体,周能有如此大权力,是因天命观使周人团结,天命是上帝委托,如失德,就会有另一政权代之,谓之”革命”.周开国时认为自己系出於天、受命代商、积德累世,人君应有条件,周人皆有,所以能统一天下.周人认为良好的政府最重的是要留心祭祀,并勤劳民事、注意农业、慎刑,法律代表当时的社会,周法最注重者有杀人越货:已有私有制,政府对其的保护不孝其父、父疾恶其子、兄弟相仇贼:伦理观外主训导官员背法立私、违道干誉,以病其君:对舞弊官吏的处罚,犯以上三条者,皆杀无赦.西周未因国运不佳,周人的虔敬变怨尤.西周影响后世最深的是神权及孝悌观念.
心得:
历史是由有权力的人所掌握的,中国尤其明显,中国的历史向来受当权者影响很深,像因儒学当道,周礼所著即被采纳;为了圣人不能当王这个理论,对周公称王一事,视而不见千年;成者为王,败者寇,也是明显的例子,周王朝为了统治的正统性,给纣王五条罪名,后来证实这些都是伪造的.中国许多传统在西周时就已存在,中国的超稳定结构也在这时成形,大部分的古代国家都尃制的,雅典虽号称是民主,但四分之三的人口是奴隶,这样还可以称为民主吗?古代的国家不论是城邦、帝国、封建,都是少数人占有统治权,但中国的政权郤比其他的国家更有延续性,我想应该是大一统的天子观和孝悌的观念,因为大一统的观念使每一个当权者都想要统一天下,使中国有天下分久必和,和久必分一说,但事实上,并非世界上每一个国家都有此现像;孝悌的观念也有延续性,像不孝有三,无后为大,就是一个家族延续的概念.同时这两个概念都有助於政权统治,大一统的天命说,给予统治者正统的地位、征伐的理由;孝悌观念有助於社会的稳定,像宋朝未发生大规模的农民暴动,其中一个原因是义田,而义田就是宗族用来救济同宗较贫穷的族人.由西周的法律也可以看出法律重视财产、伦理、吏治,其中伦理与现在比较不同,父子地位较平等,近代子女有变成财产的倾向.西周许多观念影响至今,是一个很值得研究的朝代.
西周早期统治者在对殷商国灭家亡的教训进行全面总结及对殷商时期数百年占主流地位的天命神权思想进行修正、改造的基础上,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提出了“以德配天”理论,解决了西周政权存在的合法性问题.在新的天命价值观的指导下,以周公为代表的西周统治者又提出了一系列政治思想和政治方略.周王通过“积德行义”获得了“国人皆戴之”的良好局面[1].
一、从周部落时期就开始推行的德治政策主要特征.
(一)明德慎罚.这里的“明德”,一方面是指统治阶级要以德服人,另一方面要注重对百姓的教化. 西周时期的“德”主要指的就是以周王为首的高级贵族的一套好的政治行为,保民、惠民、安民是其核心,包括勤于政事、实行有限度的剥削、任用贤人、效法先王等内容.西周德治要求的“明德慎罚”,对今天法治社会的建立仍然有着重要的影响力.如其所强调的“中刑”(量刑适中)原则、“非中”减轻原则与我们今天所强调的量刑不可畸轻畸重、偶犯减轻处罚等有着天然的联系.而“注重教化”的作用在今天看来就是要注重对社会成员的素质教育,因为一个和谐社会的建立并不是仅仅意味着一整套规范或制度的和谐运作,更主要的是社会成员的和谐相处,更何况设计中的和谐社会制度也需要高素质的社会成员的遵守才能够成为现实的、动态的和谐制度.
(二)保民裕民.统治者作为上天在人间的代表,要控制自己的欲望,要将人民看做自己的子女一样去爱护,要让人民富足安康.西周的“保民裕民”中有着合理的成分需要我们加以借鉴.维护人民生活的富足和安康是任何一个发展良好的社会形态所应当首先重视和积极追求的,也只有首先努力保证人民拥有富足安康的生活,使他们不至于对社会现实不满,才能实现社会秩序的稳定,执政者也才能长久地得到人民的拥戴,从而维护其执政地位.在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大背景下,保证社会成员的安居乐业,使其与当前执政的政府保持一种和谐相处的关系,这或许才是构建和谐社会所要实现的理想效果.西周“保民裕民”思想的合理内涵我们应当充分予以借鉴,并将其融入我国当前构建和谐社会的进程之中.
(三)天道王制.所有的统治行为和日常行为都要符合天道,要遵循事物内在的秩序.所谓“天道”就是要注重自然规律、保护自然界的平衡.然而,现代社会发展到今天,人类为了自身的物质利益,无止境地索取自然资源,污染、破坏自然环境,使得人类的生存环境逐步恶化,人与自然的矛盾也越来越突出.和谐共存、协调共进的问题已经成为人类普遍关注的重大问题.社会的发展必须建立在与自然保持和谐关系的基础上,人类社会来源于自然界,是自然界长期发展的产物,人类的活动不能违背自然界的客观规律.从这一点上说,西周德治思想中的“天道”观念确有其合理之处.
(四)自我修养.周初的统治者看到商纣王由于荒淫无道而失去了上天支持,最终兵败身死,因此一直告诫自己的后代要以史为鉴.而作为统治者在教化民众之时,自身首先应该是有德行素养的,以作为天下民众的楷模.
二、从易文化角度探讨周德治思想的对古代法治思想的影响力
周初的“明德慎罚”思想对《易经》也产生了影响.二十世纪七十年代出土于湖南长沙马王堆汉墓的帛书《周易》,既包括帛书《易经》,又包括帛书《易传》.《易经》(指卦辞和爻辞)的成书年代在周初.帛书《易经》恒卦九三艾辞云:“不恒其德,或承之羞.”注家认为:“‘德’即德性、德行之义.‘不恒其德’犹二三其德.”并译此句为:“不能恒久保持其德行而朝三暮四,则或受他人之辱.”[2]此“德”字是指道德修养而言,“恒其德”是恒久保持德性的意思,若恒久保持德性则需时时谨慎修德.《易经》中的“德”还有一层含义,即德政.德政的主要内容有三个方面:一是利民(使民众的物质生活有保障),二是教民(通过道德教化提高民众的道德素质),三是慎罚(对犯法者谨慎动用刑罚).
治国不用刑,这是《易经》作者追求的一种理想目标,但要达此目标,却不可不用刑,用刑是通向无刑的途径之一,这与法家“以刑去刑”说相近,但又有区别,法家主张以重刑去刑,而《易经》则主张以慎刑去刑.慎刑不是不用刑(除非轻微的犯罪),而是谨慎严格地依法论罪,在量刑上做到稳准狠,从而杜绝司法冤滥现象,实现司法公正.《萃•九五》:“卒(萃)有立(位),无咎,非复(孚),元永贞,悔亡.”卒借为萃,萃通瘁,病也.有犹于也.复借为孚,罚也.爻辞意谓勤于政事而有疾,并无祸患.治国不用刑罚,用来占问长期之吉凶,则无困厄.
这种“保民”思想对儒家的影响极其深远.以孔子为代表的儒家代表人物对周公推崇备至并深受周公思想的影响,可以说周公的法律思想是儒家法律思想的源头.而儒家法律思想作为封建时代的最高政治原则,指导着当时的立法、司法活动,贯穿了整个封建社会的发展、兴旺、与覆亡,“德”文化成为大中华文化圈的显著标志.
三、西周德治思想对当今社会的借鉴意义
自西周确立的德治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封建社会统治思想中无疑占有非常重要的地位,通过对历史的回顾,可以发现,注重施行德治的朝代,其政治氛围大多是非常和谐的. 我国历代开明的封建统治者,大都一手运用法制的强制力以维持国家的统治,一手运用道德教化从精神上纳民于“正轨”,综合运用政治、法律、经济、教育等手段,共同为治.这也就说明德治思想对于一个社会的长治久安有着重要的意义.现代社会的社会基础和社会结构与中国古代社会有着本质的差别,因此我们虽然对“德治”思想有所肯定,但是也不能完全照搬.
经过几千年的发展,“德”的内涵到今天早已发生了许多的变化,一些诸如“忠君”、“敬天”等封建王朝时期作为“德”的重要思想的内容早已被扔进了历史的垃圾箱,但是作为人类数千年文化所积淀的宝贵思想,其中也包含了许多反映社会规律的内容,如前所述的“明德慎罚”、“保民裕民”、“自我修养”、“任人唯德”等思想对于今天社会的健康、良性发展仍然有着重要的指导意义.尤其是西周时期所确立的“德治”思想,我们既不能全盘否定,也不能全盘肯定,而应该根据新时代的特点,加入新时代的元素,使这一人类文明的宝贵遗产在构建和谐社会的过程中发挥其应有的作用.德的提出体现了以民为本的思想.尽管其中有许多陈旧之物不应为当今社会所取,但仍有不少真知灼见,值得今天借鉴和发扬.
古为今用,德主刑辅,我国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法制建设是一个从不完善向完善逐步发展的长期和艰巨的过程.自改革开发以来以来,我国经济领域的深刻变革已经决定了政治领域的变革必要性、急迫性.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建设己取得了前所未有的显著成就,但“人治”现象还在深深束缚着我国法制的发展.要解决这个问题,需要有个相当长的过程,这要求我们必须全方位地加强社会主义法律意识教育,提高公民守法意识,这且有赖于提高全民的文化素质,道德水准及精神文明层次.从目前我国法律建设的状况看,公民法律意识淡等等,是我国法制建设中比较薄弱的基础环节,只有人们法律意识和道德、文化修养的提高,才能促进他们更好地掌握、运用和遵守法律制度,充分发挥法治的作用.一定的法律制度是一定的道德要求和文化的反映,道德水平的提高特别是法律文化的发展,必然会促进法律制度的发展和完善.社会主义道德建设对社会主义法的实施具有积极影响,这是因为社会主义法反映了社会主义道德的许多原则和要求.由此,提高人们的道德水准必然有助于增强人们守法的观念和自觉性,带动人们支持和拥护法的贯彻执行.道德作为启发人们内心觉悟的无形力量,是国家强制力无法代替的.
社会主义道德在社会主义法治建设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在法无明文规定的情况下,往往要担负起单独地调整某些社会关系的任务,起着弥补社会主义法的“间隙”的作用.在当前我国加强社会主义法制建设的重要时期,努力去挖掘和研究我国古代法律文化遗产,去其糟粕,扬其精华,将具有十分重要的现实意义.
[参考文献]
[1]李学勤.中国古代文明与国家形成研究[M].北京:云南人民出版社, 1997. 499.
[2]张立文:《帛书周易注译》,中州古籍出版社1992年9月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