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于湄公河惨案的感受,及引发的深思.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神马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0 22:03:48
对于湄公河惨案的感受,及引发的深思.
湄公河惨案的性质
作者:雕龙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10-17
湄公河在中国境内叫澜沧江.10月5日上午9:30两艘货船——中国籍的“华平号”和缅甸籍的“华鑫5号”在湄公河缅甸水域遭到武装劫持,两艘船上的13名船员都是中国国籍公民.下午1:30当两艘被劫船只行驶到泰国境内时,遭到泰国 军方的“特遣部队”(特警?)的攻击.据泰国军方说,击毙了一名劫匪,其余全部逃脱.后来在泰国水域陆续找到了13名船员的尸体.船员们的死状甚惨,双手大多被反绑,而且人人都身中数枪,其中“华平号” 炊事员李燕的舌头竟然也被割掉.被劫持的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这就是2011年10月5日发生的一起严重的屠杀中国公民的“湄公河惨案”.谁是杀害中国船员的凶手?据泰国媒体报道,泰国警方在货船上搜缴到价值达数百万美元的毒品,泰国警方称中国船员是被缅甸佤邦军杀死的.但很快佤邦方面发表声明,称有目击证人看到泰国警方登船枪杀中国船员,并说愿意全面配合中国警方的调查.后来泰国警方又说惨案是由缅甸一个叫瑙坎的大毒枭所为.据说此人曾袭击过中国的巡逻船,还多次收中国货船的保护费.另有中国船员分析,中国货船“载鑫号”曾被缅甸军政府强行征用于剿匪,“可能毒贩是为了报复中国货船,才下毒手的!”
到底谁是杀害13名中国船员的真凶?到某网站看一篇相关的帖子,里面说什么的都有,最为离奇的莫过于有人竟然把此案与“美国佬的阴谋”联系上,说什么这是为了阻止中国的势力在该领域的发展.
很多人的关注集中在了解事件的真相上,而对这起惨案的性质却少有人关注.在10日的央视《新闻1+1》上,主持人将这起“惨不忍睹”的“湄公河惨案”定性为“刑事案件”,并称这起惨案不会影响“中国与周边东南亚国家的外交关系”.这应该是官方对这起案件的基本态度,仅从谈论这起案件的只是外交部的一位发言人就可以看出.虽然在外交部发布会上有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此事”之说,但在网上查阅10日和11日的《人民日报》,却没有看到相关新闻,直到今天又经过多次查阅后,方才从3版极不起眼的右下角找到了二百多字的有关此案的报道:《我驻泰国使馆妥善处理遇害船员善后事宜》.而当日同版的另一则报道《“占领华尔街”走向社会运动》,却占了半版的版面,而且还居然配了两幅新闻图片,仅最小的那副图片也比报道“湄公河惨案”的版面大2.5倍.领导重视与否由此也可见一斑.昨天搜索湄公河惨案相关资料时,在《百度知道》看到有网友提出这么个问题:“10.5湄公河惨案,我中央领导人为何没有一个露头发表声明的?”截至今日(10月16日)也只是见到报道外交部副部长宋涛召见泰国、老挝和缅甸驻华使节,要求三国协助调查的.显然,领导每日都在忙着国家大事,对于这样一起“刑事案件”,自然是无暇与顾了.
从死亡人数看,湄公河惨案的死亡人数,还不及10月7日发生的死亡35人的10·7特大交通事故,当然与温州动车事故和死亡41人的7·22客车爆炸事故更是无法相比.但是,湄公河惨案与交通事故却极不相同,刑事案件的性质要远比交通事故严重,性质也更为恶劣.假如在国内某条河流上有13名船员被莫名其妙的枪杀,对国人所造成的震动绝不会亚于温州动车事故.然而,“湄公河惨案”发生在国外,似乎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直到10日政府才有所反应.我都怀疑,如果不是有网友在7日将此事发帖爆料出来为公众所知晓,这起事件能否在外交部发布会上被提及,更遑论上《人民日报》了.湄公河惨案仅仅是一起“刑事案件”吗?
显然不是,它还涉及到了国家的主权,还是一起非常严重的侵犯国家主权的事件.这几日在网上浏览与湄公河惨案相关的帖子、评论,明确的认识到湄公河惨案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的并不多.那么,为什么说湄公河惨案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呢?道理其实很简单,国家是由政府、人民及其所占有的财物——土地、领空、水域等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整体,公民及其所属的私人财物(船只、货物等)都是国家的一部分,他们如同国家的领土一样神圣不可侵犯.大家都知道,当国家的领土遭到侵犯时,政府应该组织军队进行反击,同样,公民及其所属的财物在国外遭到侵犯时,政府也有义务和责任给予保护,也有权利对侵犯者给予打击.公民及其财物在国外受到侵犯与国家领土遭到侵犯看上去似乎不一样,其实性质是完全相同的.一国(假设为A国)公民及其财物来到另一国家(假设为B国),他们的安全受到双重的保护:一是A国政府的保护,二是B国政府的保护,后一种保护属于委托保护,是A国委托B国对本国公民实施的保护,即便两国没有订立正式的这种委托关系,只要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允许另一个国家的公民及其财物进入本国政府管辖的范围,就可以合理的认为该国的政府已经默认了对他国公民及其财物的保护.如果B国提供不了这种保护,那么A国就有权利采取任何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保护自己在B国的公民.这道理也很简单嘛!既然我的人到了你的地盘,你没有能力保护的话,那就只有由我来保护了.保护公民的安全是国家的基本权利.而这一权利的实施通常是由国家的管理者——政府来承担.所以,保护本国在国外的公民及其财物的安全,本国政府既有权利更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10月5日,中国籍的“华平号”和缅甸籍的“华鑫5号”在湄公河水域航行,是根据2001年中国与相关国家达成的协议进行的,也就是说这两艘船在湄公河航行是合法的,而不是非法入侵他国领土.显然,两艘船上的13名中国国籍船员也都不是非法入境.相关国家理应对两艘货船及其人员和货物给予保护.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两艘船只先是在缅甸境内遭到劫持,紧接着又在泰国境内遭到泰国警方的袭击,13名船员全部被杀,无论怎样,缅甸和泰国都难卸其责.也许有人会说,从船上搜出的大量毒品看,这两艘船只可能参与了毒品走私,且不说泰国警方的一面之词是否靠谱,即便是假设这两艘船只被用于贩毒,难道13名中国船员就该遭枪杀吗?就是犯法也有个认定的程序,不能仅仅因为怀疑就可以把人杀了.如果这样,一个国家岂不是乱套了.湄公河惨案不仅仅是一起“刑事案件”, 它更是一起对国家主权的侵犯事件,这起事件如同国家的领土遭到侵略一样的严重.从其杀人之众多、手段之残忍看,简直就是公然挑衅,凶徒似乎根本不把中国当回事.这起事件如何处置,事关重大,它不仅关乎着国家的威信,更是关乎着所有在海外的中国公民的安危.如果仅仅把这起事件看作是“刑事案件”,引不起高度重视和对待,很有可能为了所谓的“中国与周边东南亚国家的外交关系”而不了了之.什么是最重要的“外交关系”?毫无疑问是国家的安全.而国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公民,钱财都是身外之物,它们与人的生命相比轻如鸿毛,国家最重要的“外交关系”就是保护每一个海外中国公民的安全,其他都在其次.如果不能从这样的高度来看待“湄公河惨案”,即便这起所谓的“刑事案件”或真或假的得以解决,还会有更多的大大小小的这样那样的“惨案”等待着中国公民,每一位在海外的中国公民的头上就会时刻悬挂着一把达摩克斯剑.
我以为,湄公河惨案的真相并不难弄清,要抓到真凶也不是难事.以中国所特有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点,集国家之力破这起“刑事案件”应该是小菜一碟,关键还是能不能认识到这不是一起单纯的刑事案件,能不能把这起事件看作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这样的“大事”来看待.
这几日都沉溺于愤怒之中,无一为念,谨以此文祭奠13位在湄公河惨案中死难的亡灵!
(转载本文请注明“中国选举与治理网”首发)
作者:雕龙
来源:作者赐稿
来源日期:2011-10-17
湄公河在中国境内叫澜沧江.10月5日上午9:30两艘货船——中国籍的“华平号”和缅甸籍的“华鑫5号”在湄公河缅甸水域遭到武装劫持,两艘船上的13名船员都是中国国籍公民.下午1:30当两艘被劫船只行驶到泰国境内时,遭到泰国 军方的“特遣部队”(特警?)的攻击.据泰国军方说,击毙了一名劫匪,其余全部逃脱.后来在泰国水域陆续找到了13名船员的尸体.船员们的死状甚惨,双手大多被反绑,而且人人都身中数枪,其中“华平号” 炊事员李燕的舌头竟然也被割掉.被劫持的13名中国船员全部遇难.这就是2011年10月5日发生的一起严重的屠杀中国公民的“湄公河惨案”.谁是杀害中国船员的凶手?据泰国媒体报道,泰国警方在货船上搜缴到价值达数百万美元的毒品,泰国警方称中国船员是被缅甸佤邦军杀死的.但很快佤邦方面发表声明,称有目击证人看到泰国警方登船枪杀中国船员,并说愿意全面配合中国警方的调查.后来泰国警方又说惨案是由缅甸一个叫瑙坎的大毒枭所为.据说此人曾袭击过中国的巡逻船,还多次收中国货船的保护费.另有中国船员分析,中国货船“载鑫号”曾被缅甸军政府强行征用于剿匪,“可能毒贩是为了报复中国货船,才下毒手的!”
到底谁是杀害13名中国船员的真凶?到某网站看一篇相关的帖子,里面说什么的都有,最为离奇的莫过于有人竟然把此案与“美国佬的阴谋”联系上,说什么这是为了阻止中国的势力在该领域的发展.
很多人的关注集中在了解事件的真相上,而对这起惨案的性质却少有人关注.在10日的央视《新闻1+1》上,主持人将这起“惨不忍睹”的“湄公河惨案”定性为“刑事案件”,并称这起惨案不会影响“中国与周边东南亚国家的外交关系”.这应该是官方对这起案件的基本态度,仅从谈论这起案件的只是外交部的一位发言人就可以看出.虽然在外交部发布会上有 “党中央、国务院领导高度重视此事”之说,但在网上查阅10日和11日的《人民日报》,却没有看到相关新闻,直到今天又经过多次查阅后,方才从3版极不起眼的右下角找到了二百多字的有关此案的报道:《我驻泰国使馆妥善处理遇害船员善后事宜》.而当日同版的另一则报道《“占领华尔街”走向社会运动》,却占了半版的版面,而且还居然配了两幅新闻图片,仅最小的那副图片也比报道“湄公河惨案”的版面大2.5倍.领导重视与否由此也可见一斑.昨天搜索湄公河惨案相关资料时,在《百度知道》看到有网友提出这么个问题:“10.5湄公河惨案,我中央领导人为何没有一个露头发表声明的?”截至今日(10月16日)也只是见到报道外交部副部长宋涛召见泰国、老挝和缅甸驻华使节,要求三国协助调查的.显然,领导每日都在忙着国家大事,对于这样一起“刑事案件”,自然是无暇与顾了.
从死亡人数看,湄公河惨案的死亡人数,还不及10月7日发生的死亡35人的10·7特大交通事故,当然与温州动车事故和死亡41人的7·22客车爆炸事故更是无法相比.但是,湄公河惨案与交通事故却极不相同,刑事案件的性质要远比交通事故严重,性质也更为恶劣.假如在国内某条河流上有13名船员被莫名其妙的枪杀,对国人所造成的震动绝不会亚于温州动车事故.然而,“湄公河惨案”发生在国外,似乎就显得不那么重要了,直到10日政府才有所反应.我都怀疑,如果不是有网友在7日将此事发帖爆料出来为公众所知晓,这起事件能否在外交部发布会上被提及,更遑论上《人民日报》了.湄公河惨案仅仅是一起“刑事案件”吗?
显然不是,它还涉及到了国家的主权,还是一起非常严重的侵犯国家主权的事件.这几日在网上浏览与湄公河惨案相关的帖子、评论,明确的认识到湄公河惨案是对中国主权的侵犯的并不多.那么,为什么说湄公河惨案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呢?道理其实很简单,国家是由政府、人民及其所占有的财物——土地、领空、水域等构成的一个完整的整体,公民及其所属的私人财物(船只、货物等)都是国家的一部分,他们如同国家的领土一样神圣不可侵犯.大家都知道,当国家的领土遭到侵犯时,政府应该组织军队进行反击,同样,公民及其所属的财物在国外遭到侵犯时,政府也有义务和责任给予保护,也有权利对侵犯者给予打击.公民及其财物在国外受到侵犯与国家领土遭到侵犯看上去似乎不一样,其实性质是完全相同的.一国(假设为A国)公民及其财物来到另一国家(假设为B国),他们的安全受到双重的保护:一是A国政府的保护,二是B国政府的保护,后一种保护属于委托保护,是A国委托B国对本国公民实施的保护,即便两国没有订立正式的这种委托关系,只要是一个国家的政府允许另一个国家的公民及其财物进入本国政府管辖的范围,就可以合理的认为该国的政府已经默认了对他国公民及其财物的保护.如果B国提供不了这种保护,那么A国就有权利采取任何自己认为合适的方法保护自己在B国的公民.这道理也很简单嘛!既然我的人到了你的地盘,你没有能力保护的话,那就只有由我来保护了.保护公民的安全是国家的基本权利.而这一权利的实施通常是由国家的管理者——政府来承担.所以,保护本国在国外的公民及其财物的安全,本国政府既有权利更有着不可推卸的责任和义务.
10月5日,中国籍的“华平号”和缅甸籍的“华鑫5号”在湄公河水域航行,是根据2001年中国与相关国家达成的协议进行的,也就是说这两艘船在湄公河航行是合法的,而不是非法入侵他国领土.显然,两艘船上的13名中国国籍船员也都不是非法入境.相关国家理应对两艘货船及其人员和货物给予保护.然而,令人遗憾的是,这两艘船只先是在缅甸境内遭到劫持,紧接着又在泰国境内遭到泰国警方的袭击,13名船员全部被杀,无论怎样,缅甸和泰国都难卸其责.也许有人会说,从船上搜出的大量毒品看,这两艘船只可能参与了毒品走私,且不说泰国警方的一面之词是否靠谱,即便是假设这两艘船只被用于贩毒,难道13名中国船员就该遭枪杀吗?就是犯法也有个认定的程序,不能仅仅因为怀疑就可以把人杀了.如果这样,一个国家岂不是乱套了.湄公河惨案不仅仅是一起“刑事案件”, 它更是一起对国家主权的侵犯事件,这起事件如同国家的领土遭到侵略一样的严重.从其杀人之众多、手段之残忍看,简直就是公然挑衅,凶徒似乎根本不把中国当回事.这起事件如何处置,事关重大,它不仅关乎着国家的威信,更是关乎着所有在海外的中国公民的安危.如果仅仅把这起事件看作是“刑事案件”,引不起高度重视和对待,很有可能为了所谓的“中国与周边东南亚国家的外交关系”而不了了之.什么是最重要的“外交关系”?毫无疑问是国家的安全.而国家最重要的组成部分就是公民,钱财都是身外之物,它们与人的生命相比轻如鸿毛,国家最重要的“外交关系”就是保护每一个海外中国公民的安全,其他都在其次.如果不能从这样的高度来看待“湄公河惨案”,即便这起所谓的“刑事案件”或真或假的得以解决,还会有更多的大大小小的这样那样的“惨案”等待着中国公民,每一位在海外的中国公民的头上就会时刻悬挂着一把达摩克斯剑.
我以为,湄公河惨案的真相并不难弄清,要抓到真凶也不是难事.以中国所特有的“集中力量办大事”的体制优点,集国家之力破这起“刑事案件”应该是小菜一碟,关键还是能不能认识到这不是一起单纯的刑事案件,能不能把这起事件看作是对国家主权的侵犯这样的“大事”来看待.
这几日都沉溺于愤怒之中,无一为念,谨以此文祭奠13位在湄公河惨案中死难的亡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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