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用法制守护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神马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1 00:39:57
如何用法制守护公平正义的核心价值
法治,是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的重要内容.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的主题是依法治国,会议审议通过的《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推进依法治国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以下简称《决定》),要求我们以法治提高执政能力和社会治理能力,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建设法治中国.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内容为:富强、民主、文明、和谐,自由、平等、公正、法治,爱国、敬业、诚信、友善.其中法治是保证公正价值的基本价值和制度.法治展开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诸多环节,公平正义核心价值亦体现和实现于立法、执法、司法、守法多个环节.
守护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价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思考依法治国、法治与公平正义价值的内在关系问题,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指导思想的论述.三中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的就是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
既然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那么,依法治国也就必须以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践行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相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须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其核心价值.
公平正义是社会关系的核心价值,是人们在社会交往合作中不损害他人,也不能被他人损害的正当关系.公平正义是法治所要追求的核心价值.在我国社会主体和利益多元化情势下,用法治来实现公正价值是最佳选择.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运用法治对社会进行统筹、平衡、调节、规范,其价值追求就是公平正义.依法治国的五项原则,特别是其中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其价值追求都是公平正义.
守护公平正义是良法的根本属性
“法治应包括两重意思: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良法和守法是法治的两个要点.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制定出良法,就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和民法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两部法律最突出地体现着公平正义价值,亦决定着其他法律的公正性.四中全会特别重视这两部法律,体现着对公平正义的高度重视.宪法是确定公民权利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的根本法.权利是体现和保护公正的最好制度.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宪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定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四中全会提出要编纂民法典.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多种制度都是围绕权利而建立的,而在现代社会权利是公平正义的根本体现.编纂民法典就是要更加完善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物权、继承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更具体全面地实现公正价值.
公平正义价值也体现在立法体制及其改革上.在立法上以往行政部门立法较多,而行政部门总是过多考虑自己的权利,而回避自己的义务,这是不公平的.针对此种弊端,四中全会强调,要明确立法权利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这样的立法体制将有利于体现公正价值的良法的制定.
守护公平正义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目标
权力的设立本来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平正义的,但权力一旦形成也最容易变异为损害权利和公平正义的力量,因此,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方面,要用法治限制权力,防止其损害权利和公正,另一方面,又要让权力保护权利和公正.
为此,四中全会要求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必须法定化.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无法授权不可为.
要更好地保护公平正义,就必须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四中全会强调要将制约和监督制度化、体系化,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制约监督体系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构成,要打出对权力有效监督的组合拳.要对政府内部权力集中的行政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要建立纠错问责机制,建立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全会强调要以公开促公正.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只有打破行政权力运行的暗箱操作和神秘化,才能保证权力运行及结果的公平正义.
守护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线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关键,是焦点,是人们密切关注的热点.因为司法是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这道防线溃败了,社会公正也就没有来自制度的保证了,群众就会信心丧失,希望破灭.因此,四中全会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因此,必须让人民群众,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了彻底解决司法公正问题,四中全会提出六个方面的举措.一是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二是优化司法权配置,三是推进严格司法,四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五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六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司法公正的关键是司法人员,即法官、检察官能否拒绝来自权力、金钱、人情三方面的干扰,严格依法办案.为了排除司法人员受到权力的干扰,使司法人员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同时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否则就要追究责任.这样就可以排除法官、检察官办案时受权力的干扰.
为了排除司法人员受金钱、人情的干扰,做到依法办案,四中全会要求,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接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严防惩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司法人员和律师.四中全会指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务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中全会对保证司法公正提出了许多制度体制机制方向的创新和安排,如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
守护公平正义是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的核心价值
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全面推进依法治国,总目标是建设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建设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又强调:“依法治国是坚持和发展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的本质要求和重要保障,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思考依法治国、法治与公平正义价值的内在关系问题,我们可以回顾一下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关于全面深化改革指导思想的论述.三中全会强调全面深化改革的指导思想是以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为出发点和落脚点.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目的就是要促进社会公平正义、增进人民福祉.
既然依法治国是实现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必然要求,那么,依法治国也就必须以促进社会主义公平正义,践行社会公平正义为核心价值.相应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体系也须以社会公平正义为其核心价值.
公平正义是社会关系的核心价值,是人们在社会交往合作中不损害他人,也不能被他人损害的正当关系.公平正义是法治所要追求的核心价值.在我国社会主体和利益多元化情势下,用法治来实现公正价值是最佳选择.对此党的十八届四中全会《决定》明确指出:更好统筹社会力量、平衡社会利益、调节社会关系、规范社会行为,使我国社会在深刻变革中既生机勃勃又井然有序,必须更好发挥法治的引领和规范作用.运用法治对社会进行统筹、平衡、调节、规范,其价值追求就是公平正义.依法治国的五项原则,特别是其中的坚持法律面前人人平等,反对特权,其价值追求都是公平正义.
守护公平正义是良法的根本属性
“法治应包括两重意思: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亚里士多德)良法和守法是法治的两个要点.十八届四中全会指出,法律是治国之重器,良法是善治之前提.要制定出良法,就要把公正、公平、公开原则贯穿立法全过程,要恪守以民为本、立法为民理念.
在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中,宪法和民法处于十分重要的地位,这两部法律最突出地体现着公平正义价值,亦决定着其他法律的公正性.四中全会特别重视这两部法律,体现着对公平正义的高度重视.宪法是确定公民权利和实现公民权利的制度安排的根本法.权利是体现和保护公正的最好制度.因此,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体系的核心是宪法,坚持依法治国首先要坚持依宪治国,坚持依法执政首先要坚持依宪执政.定立国家宪法日,建立宪法宣誓制度等目的都是为了更好地保障社会公平正义.
四中全会提出要编纂民法典.民法是权利法,民法的多种制度都是围绕权利而建立的,而在现代社会权利是公平正义的根本体现.编纂民法典就是要更加完善地保护公民的人身权、物权、继承权、债权、知识产权等权利,更具体全面地实现公正价值.
公平正义价值也体现在立法体制及其改革上.在立法上以往行政部门立法较多,而行政部门总是过多考虑自己的权利,而回避自己的义务,这是不公平的.针对此种弊端,四中全会强调,要明确立法权利边界,从体制机制和工作程序上有效防止部门利益和地方保护主义法律化.对部门间争议较大的立法事项,由决策机关引入第三方评估,充分听取各方意见,协调决定,不能久拖不决.要健全有立法权的人大主导立法工作的体制机制,发挥人大及其常委会在立法中的主导作用.这样的立法体制将有利于体现公正价值的良法的制定.
守护公平正义是依法行政的根本目标
权力的设立本来是为了保护公民权利和公平正义的,但权力一旦形成也最容易变异为损害权利和公平正义的力量,因此,必须把权力关进制度的笼子里.一方面,要用法治限制权力,防止其损害权利和公正,另一方面,又要让权力保护权利和公正.
为此,四中全会要求行政机构、职能、权限、程序、责任必须法定化.行政机关不得法外设定权力,没有法律法规依据不得作出减损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或者增加其义务的决定.行政机关要坚持法定职责必须为、无法授权不可为.
要更好地保护公平正义,就必须对行政权力进行制约和监督.四中全会强调要将制约和监督制度化、体系化,增强监督的合力和实效.制约监督体系由党内监督、人大监督、民主监督、行政监督、司法监督、审计监督、社会监督、舆论监督构成,要打出对权力有效监督的组合拳.要对政府内部权力集中的行政部门和岗位实行分事行权、分岗设权、分级授权、定期轮岗.要建立纠错问责机制,建立责令公开道歉、停职检查、引咎辞职、罢免等问责方式和程序.
全会强调要以公开促公正.要坚持公开为常态、不公开为例外原则,推进决策公开、执行公开、管理公开、服务公开、结果公开.只有打破行政权力运行的暗箱操作和神秘化,才能保证权力运行及结果的公平正义.
守护公平正义是司法的生命线
维护社会公平正义,司法是关键,是焦点,是人们密切关注的热点.因为司法是保护社会公平正义的最后防线,这道防线溃败了,社会公正也就没有来自制度的保证了,群众就会信心丧失,希望破灭.因此,四中全会指出,司法公正对社会公正具有重要引领作用,司法不公对社会公正具有致命破坏作用.因此,必须让人民群众,让当事人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为了彻底解决司法公正问题,四中全会提出六个方面的举措.一是完善确保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制度,二是优化司法权配置,三是推进严格司法,四是保障人民群众参与司法,五是加强人权司法保障,六是加强对司法活动的监督.
司法公正的关键是司法人员,即法官、检察官能否拒绝来自权力、金钱、人情三方面的干扰,严格依法办案.为了排除司法人员受到权力的干扰,使司法人员能依法独立公正行使审判权和检察权,四中全会提出,建立领导干部干预司法活动、插手具体案件处理的记录,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要求任何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不得让司法机关做违反法定职责、有碍司法公正的事情,同时任何司法机关都不得执行党政机关和领导干部违法干预司法活动的要求.否则就要追究责任.这样就可以排除法官、检察官办案时受权力的干扰.
为了排除司法人员受金钱、人情的干扰,做到依法办案,四中全会要求,依法规范司法人员与当事人、律师、特殊关系人、中介组织的接触、交往行为.严禁司法人员私下接触当事人及律师、泄露或为其打探案情、接受吃请或者接受其财物,为律师介绍代理和辩护业务等违法违纪行为,坚决惩治司法掮客行为,防止利益输送.绝不允许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
严防惩处办关系案、人情案、金钱案的司法人员和律师.四中全会指出:对因违法违纪被开除公职的司法人员、吊销执业证书的律师和公务员,终身禁止从事法律职业,构成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四中全会对保证司法公正提出了许多制度体制机制方向的创新和安排,如行政机关依法出庭应诉制度、审判权与执行权相分离体制、变立案审查为立案登记制度、最高人民法院设立巡回法庭、设立跨行政区划的人民法院和人民检察院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