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加强东西部地区司法交流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神马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20 03:50:03
如何加强东西部地区司法交流
如何加强东西部地区司法交流
一、西部检察工作区域协作的必要性
第一,检察合作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法治化发展的必然趋势.高效和谐的检察合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基本特征,是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更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必要条件.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加强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已经成为法治化的一种发展趋势.当前我国诸多地区通过各种形式的论坛、会议等方式开展了广泛的检察工作交流与协作,例如珠江流域各省开展的泛珠三角区域检察长联席会议、武汉城市圈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探索推进协作机制,渝西川东八区县检察长签署《渝西川东八区县检察工作协作协议》等.这些区域性检察协作的实践都证明了加强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已经是成为一种必然性的趋势潮流.
第二,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打击遏制犯罪的现实需要.随着西部各地经济的发展,各种形式和层面的经济、信息、文化以及人员交流也更加频繁.同样,在西部,跨省、区域的犯罪案件在检察机关侦办的案件中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当前严峻的犯罪形势及其跨区域的特点一再表明,共赢检察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有效的打击遏制犯罪就必须强化跨省、跨区域的检察侦查协作.然而,当前检察机关打击跨区域犯罪最大的难题之一就是异地取证难.随着跨区域、跨行业犯罪的增多,检察机关需要异地取证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面对陌生的环境和人,要向当事人取证并不容易,到企业取证更为困难. 因此,由于执法环境和犯罪形势的变化,以前那种各自为战的检察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只有合作,才能实现各地检察工作的共赢,否则各地检察机关只能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只有实现西部各地检察机关高效务实的协作,才能彻底有效的打击遏制区域性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保证西部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因此,检察协作是打击犯罪,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现实需要.
第三,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现状的需要.西部地区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经济发展较东部还相对落后,自然各地的财政收入情况相比之下就差一些,进而导致检察机关侦查办案经费比较紧张.经费的现实困难常常制约了地方检察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因为经费不足常常使得部分跨区域的案件无法顺利侦办.经费紧张的现实不但可能会错失侦办案件的最好时机,也可能导致不能及时有效的打击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经费问题长期以来都是制约西部地区检察事业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另外,由于经费问题的存在,部分地区的检察院在为其它检察院提供侦查协作的时候采取多种方式收取协查费,这极不利于检察机关之间良好合作的关系的长期建立,也不利于共同打击西部地区的跨区域犯罪.因此,收取协查费的问题已经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明令禁止.解决经费问题主要有两个方法,即开源或者节流,而加强西部地区检察工作协作就是节流的一种方式.通过构建一个高效务实的西部地区检察交流与协作的机制,解决检察侦查的跨区域性信息交流与侦查协作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的减少侦办跨区域犯罪的经费开支,节约检察机关的侦查资源,提高其侦查效率.
二、西部地区检察工作区域协作的可行性分析
第一,区域性的检察协作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在经济与信息区域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区域性的检察协作机制的构建符合了进一步遏制打击犯罪历史要求,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当前经济的区域化,全球化在给现代社会带来巨大的繁荣时候,也使得各种犯罪出现了跨区域化的特征.跨区域性犯罪必然会给原先各自为战的检察工作带来挑战,但是跨区域犯罪形势不断加剧的历史现实,也为加强西部检察工作的交流与协作提供了历史条件.因此,西部地区检察机关要抓住历史机遇大力推进西部检察区域化协作.
第二,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合作打击跨区域犯罪有着共同利益和目标.共同的利益和目标追求是任何组织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的基础.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在打击跨区域犯罪中有着共同利益和目标.共同的利益就是检察机关在检察侦查、信息交流等方面相互间有着类似的协作需求,而打击遏制犯罪,维护西部地区的稳定与秩序,保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又是西部地区检察工作的共同目标.这些共同利益和目标为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合作打击跨区域犯罪提供了基础条件.建立在共同的利益需求基础上的交流与合作机制必然能够促进西部地区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最大可能的发挥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提高西部地区检察系统的整体效率.
第三,西部地区各地检察机关加强协作拥有一定的法律和理论基础.首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印发了《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各地检察院之间关于侦查协作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在办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院,遇有与侦查相关的事宜,确有必要请求有关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的,可以请求侦查协作."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为西部地区检察院之间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开展交流与协作提供了框架参考和法规指导;其次,大量关于区域间检察交流与合作的实践,拓宽了合作打击犯罪的渠道,丰富了检察机关区域合作研究所需要的素材.同时,检察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已经非常重视检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其中也非常重视关于检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的研究.检察合作研究的不断丰富与深化不但能丰富检察合作的渠道和选择,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必然会为西部地区检察区域化的交流与合作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四,经济和现代技术的发展具备了必要的物质条件.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技术变化正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同样,西部地区的检察院也不能例外,一些现代技术已经开始走进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并在逐渐影响着当前的检察工作.如无线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正在提高检察院之间信息交流与沟通,推进了检察机关的一体化.另外,由于西部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检察机关的预算也在不断增加,检察院的工作环境和办公设施也得到了改善.检察机关经费问题的解决和硬件条件的改善共同为推进西部地区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侦查协作等奠定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第五,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协作有利于维护西部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检察机关之间的务实高效的交流与协作,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共同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规范的市场环境、廉洁的政务环境、公正的司法环境,为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第六,国际性的检察合作也为西部地区检察合作机制的构建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办理司法协助案件工作中,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签署的司法条约以及检察合作协议,检察机关加强了与国外司法机关在取证、移管、引渡以及情报互通等多方面的合作.办理的司法协助案件每年都在百件以上,办理涉港澳地区个案年均400件以上.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一方面加大了境外追赃、追逃力度,维护了国家司法主权,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既搜集整理了70多个国家的司法检察制度和60多个国家的反贪污法规,为有效开展司法协助、个案协查和检察改革研究提供了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也积累了开展检察协作的丰富经验. 这些国际性的交流与合作的实践和经验都对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有重大的启示与参考意义.
三、西部地区检察工作合作机制基本理念
西部检察区域协作主要是指西部地区的检察机关在日常的检察工作和依法办理相关犯罪案件中,积极的与区域内的其它检察机关彼此沟通合作、交流信息,侦查协作,并共同开展关于检察工作理论研究和人员交流培训.当然,侦查协作只是西部检察区域协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但是不是区域协作的全部.这里所倡导的检察区域协作机制应该是更广泛的一个概念,其不仅包括侦查协作,而且还包括共同的检察理论研究、经验信息交流、检察人员的培训以及常设性的协作与交流规章组织等.构建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目的就是为了推进与检察工作有关的研究与交流,以更好遏制打击跨区域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保证西部地区的社会和谐.其构建的最根本的基础就是各地检察院在检察工作和侦查犯罪案件上有共同的利益与目标追求.
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基本特征:
1、加入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应当秉承自愿原则.也就是说,某个检察院是否参加这个机制组织不是依靠外在力量的强制,而是检察院本身确有意愿参与其中.之所以要坚持自愿原则是由于参与该机制在享受合作权利的时候,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自愿可以充分满足各检察院的自主权,而且可以避免其加入之后以自己本不愿意加入为由拒绝承担交流与协作义务.其实,自愿原则是每个成功的合作机制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自愿原则才可以充分调动检察院的积极性,但是这个自愿原则只是在是否加入问题上有效.如果加入后,不论是谁都必须遵守即已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相关规定.
2、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的构建与运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的各个部分和环节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的一项根本性原则.也就是说,机制的构建与发展必须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任何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做法都是不被允许的.检察机关本身就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也维护司法公正的保障.如果其自身开展的合作机制都不能依法办事,那就会使检察协作机制丧失其存在的意义和必要,同时也会有损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的法律形象.
3、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坚持开放性.开放性是指这个合作机制一定程度上是向检察机关以外的组织机构开放的,其它组织都可以以某种方式或形式有限度的参与其中,建策建言,以此来拓展协作机制下检察工作研究的视野;另一方面,所谓的开放性,还指这个机制是个不断发展的机制,其不是僵硬自封的.随着执法环境和协作需求的变化,其也是在不断的在发展进步.
4、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之上.平等是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之一,而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也是建立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每一个自愿参加到这个机制中的检察院都可以平等的享受区域交流与协作多边协议下所规定权利,承担相应平等的义务.同时,对于不履行合作协议的任何组织都应当受到必要的公平的处置,以此牵制各个组织的行为.检察院之间要积极的开展相互协作、交流信息等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检察院间的合作水平,共同打击跨区域犯罪,维护西部地区的稳定与秩序,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检察业务区域交流与合作多边协议框架
西部地区检察交流与协作机制的构建最核心的部分就是自愿加入的检察院需要签订一个"西部地区检察交流与合作多边协议",其中规定合作机制的主要目标、原则、内容、章程、组织与部门等等.其主要目标、原则等在上面已经提过了,在此不再赘述.
1、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业务交流.通过互派人员考察、举行研讨会和利用检察信息网络等方式,相互学习和借鉴各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经验和做法;深化检察改革,保障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现代技术管理理念构建一个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平台.这个平台应当是对西部地区检察院全面开放,使得各方检察院能够通过这个平台及时有效的实现信息交流与沟通,如相互交换有关执法实践、检察改革等方面的信息,相互交换工作简报、检察刊物以及有关学术研究成果,相互交换执法参考材料.
(3)加强案件协查.西部地区检察协作很大一部分工作就是侦查协作.其主要是指在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活动中,对需要核实案情、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追缴涉案款物等事宜,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侦查协作的有关规定和通知,相互提供最大限度的协助.这种侦查协作是检察院之间平等互利,相互协助,是一种常态的惯例性的检察合作,同时还应当避免因为协助侦查而采取多样手段收取协查费用.
(4)共同构建培训基地,加强教育培训合作.在民主法治进程不断推进,全民法律素养不断提高的背景下,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人员法律素质相对较低,这既不利于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也使其难以适应当前西部地区执法环境的变化.因此,西部地区检察院有必要与西部地区的法律院校相互合作,共同探讨建立相互间开展教育培训交流与协作的机制、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各自在师资、场所、资讯、经验理论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检察教育要遵循科学设置课程、及时更新培训内容、贴近检察工作的实际、提高针对性、不断扩大培训范围、加强交流学习互动以及组织灵活便于减缓工学矛盾的基本原则.
2、西部地区检察长联合会.以多边协作协议为基础建立的检察长联合会应当是一个自发性西部地区检察联谊组织,也是西部地区检察交流与协作的常设协调组织.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广泛的交流以便达成合作共识,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引导各检察院之间的交流与协作.西部地区检察长联合会主要作用有:协调检察院间合作、提高信息交流水平、指导教育培训、促进检察理论与立法研究等.当然,像联合会的性质、经费来源、部门构建、组织联系、日常运作与管理等具体运作细节还需要各检察院和理论界的进一步探讨交流才能达成共识.
3、论坛会议.论坛会议是西部地区检察交流与协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可以为各地检察院、法学界相互间提供交流、学习、深化研究的平台,也是相互间进一步建立合作关系的重要机遇.事实上,当前国内外很多地区的区域性的检察协作都是以论坛会议的形式存在,如西部法治论坛、泛珠三角区域检察长联席会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检察长会议等等.这些论坛会议在存在和发展是检察机关加强与全国法学界交流、学习、开拓视野的重要机遇,其既提升了我国检察理论研究能力和水平,深化检察理论研究,也扩大我国检察理论研究影响力.检察论坛与会议一定程度上为司法协作实践提供了积极有利的影响,拓展了区域间检察协作的渠道.也可以说,各种形式的检察论坛和会议是建立区域检察协作的第一步,是发展交流与协作的开始,其为进一步提升合作水平准备了条件.
任何完善的理论,都离不开实践的检验;任何成功的实践都离不开理论的指导.两者只有在相互检验与指导的互动中才能取得"双赢".区域性的检察交流与协作理论实践也会司如此,即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并通过司法协作实践不断检验这些相关检察协作的理论,使得实践和理论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才能够克服缺陷、逐步完善.
这篇论文我写过,虽然是抄来的,但是还不错,希望对你有帮助.
一、西部检察工作区域协作的必要性
第一,检察合作是法治的应有之义,法治化发展的必然趋势.高效和谐的检察合作是社会主义法治国家建设的内在要求和基本特征,是真正实现司法公正保障,更是实现社会主义法治价值的必要条件.随着我国法治化进程的不断推进,加强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已经成为法治化的一种发展趋势.当前我国诸多地区通过各种形式的论坛、会议等方式开展了广泛的检察工作交流与协作,例如珠江流域各省开展的泛珠三角区域检察长联席会议、武汉城市圈检察机关也在积极探索推进协作机制,渝西川东八区县检察长签署《渝西川东八区县检察工作协作协议》等.这些区域性检察协作的实践都证明了加强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协作已经是成为一种必然性的趋势潮流.
第二,发挥检察机关的职能作用,打击遏制犯罪的现实需要.随着西部各地经济的发展,各种形式和层面的经济、信息、文化以及人员交流也更加频繁.同样,在西部,跨省、区域的犯罪案件在检察机关侦办的案件中的比例也在不断提高.当前严峻的犯罪形势及其跨区域的特点一再表明,共赢检察机关要发挥职能作用,有效的打击遏制犯罪就必须强化跨省、跨区域的检察侦查协作.然而,当前检察机关打击跨区域犯罪最大的难题之一就是异地取证难.随着跨区域、跨行业犯罪的增多,检察机关需要异地取证的情况越来越多,但是面对陌生的环境和人,要向当事人取证并不容易,到企业取证更为困难. 因此,由于执法环境和犯罪形势的变化,以前那种各自为战的检察模式已经不能适应当前检察工作的现实需要.只有合作,才能实现各地检察工作的共赢,否则各地检察机关只能是一盘散沙,难以形成打击犯罪的合力.只有实现西部各地检察机关高效务实的协作,才能彻底有效的打击遏制区域性的犯罪,维护社会稳定与秩序,保证西部经济社会的良好发展.因此,检察协作是打击犯罪,发挥检察机关职能作用的现实需要.
第三,西部地区经济发展现状的需要.西部地区由于历史和现实原因经济发展较东部还相对落后,自然各地的财政收入情况相比之下就差一些,进而导致检察机关侦查办案经费比较紧张.经费的现实困难常常制约了地方检察工作的开展,特别是因为经费不足常常使得部分跨区域的案件无法顺利侦办.经费紧张的现实不但可能会错失侦办案件的最好时机,也可能导致不能及时有效的打击犯罪,给国家和人民利益带来不必要的损失.因此,经费问题长期以来都是制约西部地区检察事业发展的最大障碍之一.另外,由于经费问题的存在,部分地区的检察院在为其它检察院提供侦查协作的时候采取多种方式收取协查费,这极不利于检察机关之间良好合作的关系的长期建立,也不利于共同打击西部地区的跨区域犯罪.因此,收取协查费的问题已经被最高人民检察院明令禁止.解决经费问题主要有两个方法,即开源或者节流,而加强西部地区检察工作协作就是节流的一种方式.通过构建一个高效务实的西部地区检察交流与协作的机制,解决检察侦查的跨区域性信息交流与侦查协作的问题,一定程度上,可以有效的减少侦办跨区域犯罪的经费开支,节约检察机关的侦查资源,提高其侦查效率.
二、西部地区检察工作区域协作的可行性分析
第一,区域性的检察协作符合时代发展的潮流.在经济与信息区域化、全球化的背景下,区域性的检察协作机制的构建符合了进一步遏制打击犯罪历史要求,顺应了时代发展的潮流.当前经济的区域化,全球化在给现代社会带来巨大的繁荣时候,也使得各种犯罪出现了跨区域化的特征.跨区域性犯罪必然会给原先各自为战的检察工作带来挑战,但是跨区域犯罪形势不断加剧的历史现实,也为加强西部检察工作的交流与协作提供了历史条件.因此,西部地区检察机关要抓住历史机遇大力推进西部检察区域化协作.
第二,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合作打击跨区域犯罪有着共同利益和目标.共同的利益和目标追求是任何组织部门之间建立良好的合作机制的基础.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在打击跨区域犯罪中有着共同利益和目标.共同的利益就是检察机关在检察侦查、信息交流等方面相互间有着类似的协作需求,而打击遏制犯罪,维护西部地区的稳定与秩序,保证西部地区经济发展和社会和谐又是西部地区检察工作的共同目标.这些共同利益和目标为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合作打击跨区域犯罪提供了基础条件.建立在共同的利益需求基础上的交流与合作机制必然能够促进西部地区检察机关之间的交流与合作,最大可能的发挥检察机关在打击犯罪,保护国家和人民利益以及维护社会和谐等方面的职能作用,提高西部地区检察系统的整体效率.
第三,西部地区各地检察机关加强协作拥有一定的法律和理论基础.首先,最高人民检察院依据《刑事诉讼法》、《人民检察院刑事诉讼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印发了《人民检察院侦查协作的暂行规定》的通知,对各地检察院之间关于侦查协作的相关问题做出了相应的规定,如"在办理贪污贿赂、侵权渎职等职务犯罪案件的检察院,遇有与侦查相关的事宜,确有必要请求有关人民检察院予以协助的,可以请求侦查协作."这些规定一定程度上为西部地区检察院之间在更广泛的范围内开展交流与协作提供了框架参考和法规指导;其次,大量关于区域间检察交流与合作的实践,拓宽了合作打击犯罪的渠道,丰富了检察机关区域合作研究所需要的素材.同时,检察实务界和理论界都已经非常重视检察工作的理论研究,其中也非常重视关于检察工作的交流与合作的研究.检察合作研究的不断丰富与深化不但能丰富检察合作的渠道和选择,而且更为重要的是必然会为西部地区检察区域化的交流与合作提供坚实的理论基础.
第四,经济和现代技术的发展具备了必要的物质条件.随着现代技术的发展与普及,技术变化正影响着社会生活的每一个角落. 同样,西部地区的检察院也不能例外,一些现代技术已经开始走进西部地区检察机关,并在逐渐影响着当前的检察工作.如无线通讯、计算机网络等技术正在提高检察院之间信息交流与沟通,推进了检察机关的一体化.另外,由于西部地区经济的持续发展,检察机关的预算也在不断增加,检察院的工作环境和办公设施也得到了改善.检察机关经费问题的解决和硬件条件的改善共同为推进西部地区检察机关之间的信息交流、侦查协作等奠定了必要的物质基础.
第五,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的交流与协作有利于维护西部良好的经济、社会发展环境.检察机关之间的务实高效的交流与协作,有利于最大程度地实现办案的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有机统一,共同创造良好的社会治安环境、规范的市场环境、廉洁的政务环境、公正的司法环境,为西部地区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和可持续发展提供有力的法律服务和法治保障.
第六,国际性的检察合作也为西部地区检察合作机制的构建提供了重要参考.在办理司法协助案件工作中,根据我国加入的国际公约和签署的司法条约以及检察合作协议,检察机关加强了与国外司法机关在取证、移管、引渡以及情报互通等多方面的合作.办理的司法协助案件每年都在百件以上,办理涉港澳地区个案年均400件以上.通过国际刑事司法协助,一方面加大了境外追赃、追逃力度,维护了国家司法主权,促进了反腐败斗争的深入开展;另一方面,检察机关既搜集整理了70多个国家的司法检察制度和60多个国家的反贪污法规,为有效开展司法协助、个案协查和检察改革研究提供了有参考价值的资料,也积累了开展检察协作的丰富经验. 这些国际性的交流与合作的实践和经验都对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有重大的启示与参考意义.
三、西部地区检察工作合作机制基本理念
西部检察区域协作主要是指西部地区的检察机关在日常的检察工作和依法办理相关犯罪案件中,积极的与区域内的其它检察机关彼此沟通合作、交流信息,侦查协作,并共同开展关于检察工作理论研究和人员交流培训.当然,侦查协作只是西部检察区域协作中非常重要的一个部分,但是不是区域协作的全部.这里所倡导的检察区域协作机制应该是更广泛的一个概念,其不仅包括侦查协作,而且还包括共同的检察理论研究、经验信息交流、检察人员的培训以及常设性的协作与交流规章组织等.构建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目的就是为了推进与检察工作有关的研究与交流,以更好遏制打击跨区域犯罪,维护社会的稳定与秩序,保证西部地区的社会和谐.其构建的最根本的基础就是各地检察院在检察工作和侦查犯罪案件上有共同的利益与目标追求.
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基本特征:
1、加入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应当秉承自愿原则.也就是说,某个检察院是否参加这个机制组织不是依靠外在力量的强制,而是检察院本身确有意愿参与其中.之所以要坚持自愿原则是由于参与该机制在享受合作权利的时候,必须承担相应的义务.自愿可以充分满足各检察院的自主权,而且可以避免其加入之后以自己本不愿意加入为由拒绝承担交流与协作义务.其实,自愿原则是每个成功的合作机制的必然要求,只有坚持自愿原则才可以充分调动检察院的积极性,但是这个自愿原则只是在是否加入问题上有效.如果加入后,不论是谁都必须遵守即已签订的合作协议的相关规定.
2、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的构建与运作必须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的各个部分和环节都必须符合现行法律法规的规定,这是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的一项根本性原则.也就是说,机制的构建与发展必须以现行法律为依据,任何违反我国现行法律的做法都是不被允许的.检察机关本身就是一个法律监督机关,也维护司法公正的保障.如果其自身开展的合作机制都不能依法办事,那就会使检察协作机制丧失其存在的意义和必要,同时也会有损西部地区检察机关的法律形象.
3、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坚持开放性.开放性是指这个合作机制一定程度上是向检察机关以外的组织机构开放的,其它组织都可以以某种方式或形式有限度的参与其中,建策建言,以此来拓展协作机制下检察工作研究的视野;另一方面,所谓的开放性,还指这个机制是个不断发展的机制,其不是僵硬自封的.随着执法环境和协作需求的变化,其也是在不断的在发展进步.
4、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建立在平等互利基础之上.平等是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之一,而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也是建立平等互利的基础上.每一个自愿参加到这个机制中的检察院都可以平等的享受区域交流与协作多边协议下所规定权利,承担相应平等的义务.同时,对于不履行合作协议的任何组织都应当受到必要的公平的处置,以此牵制各个组织的行为.检察院之间要积极的开展相互协作、交流信息等多种形式的交流与合作,在平等互利的基础上,不断提升检察院间的合作水平,共同打击跨区域犯罪,维护西部地区的稳定与秩序,保证社会的和谐发展.
四、检察业务区域交流与合作多边协议框架
西部地区检察交流与协作机制的构建最核心的部分就是自愿加入的检察院需要签订一个"西部地区检察交流与合作多边协议",其中规定合作机制的主要目标、原则、内容、章程、组织与部门等等.其主要目标、原则等在上面已经提过了,在此不再赘述.
1、合作协议的主要内容应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加强业务交流.通过互派人员考察、举行研讨会和利用检察信息网络等方式,相互学习和借鉴各地依法履行法律监督职责,维护司法公正和法制统一,为改革、发展、稳定大局服务的经验和做法;深化检察改革,保障依法公正行使检察权方面的经验和做法;加强检察队伍建设,提高整体素质和执法水平方面的经验和做法.
(2)加强信息交换.利用现代技术管理理念构建一个信息交换与共享的平台.这个平台应当是对西部地区检察院全面开放,使得各方检察院能够通过这个平台及时有效的实现信息交流与沟通,如相互交换有关执法实践、检察改革等方面的信息,相互交换工作简报、检察刊物以及有关学术研究成果,相互交换执法参考材料.
(3)加强案件协查.西部地区检察协作很大一部分工作就是侦查协作.其主要是指在依法查办贪污贿赂、渎职侵权等职务犯罪案件活动中,对需要核实案情、调查取证、采取强制措施以及搜查、扣押、追缴涉案款物等事宜,依照法律和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侦查协作的有关规定和通知,相互提供最大限度的协助.这种侦查协作是检察院之间平等互利,相互协助,是一种常态的惯例性的检察合作,同时还应当避免因为协助侦查而采取多样手段收取协查费用.
(4)共同构建培训基地,加强教育培训合作.在民主法治进程不断推进,全民法律素养不断提高的背景下,西部地区基层检察院人员法律素质相对较低,这既不利于现代社会主义法治社会的构建,也使其难以适应当前西部地区执法环境的变化.因此,西部地区检察院有必要与西部地区的法律院校相互合作,共同探讨建立相互间开展教育培训交流与协作的机制、途径和方式,充分发挥各自在师资、场所、资讯、经验理论等方面的优势,实现优势互补、共同发展.检察教育要遵循科学设置课程、及时更新培训内容、贴近检察工作的实际、提高针对性、不断扩大培训范围、加强交流学习互动以及组织灵活便于减缓工学矛盾的基本原则.
2、西部地区检察长联合会.以多边协作协议为基础建立的检察长联合会应当是一个自发性西部地区检察联谊组织,也是西部地区检察交流与协作的常设协调组织.其主要目的就是通过广泛的交流以便达成合作共识,为打击犯罪维护社会和谐稳定而引导各检察院之间的交流与协作.西部地区检察长联合会主要作用有:协调检察院间合作、提高信息交流水平、指导教育培训、促进检察理论与立法研究等.当然,像联合会的性质、经费来源、部门构建、组织联系、日常运作与管理等具体运作细节还需要各检察院和理论界的进一步探讨交流才能达成共识.
3、论坛会议.论坛会议是西部地区检察交流与协作的重要组成部分,其可以为各地检察院、法学界相互间提供交流、学习、深化研究的平台,也是相互间进一步建立合作关系的重要机遇.事实上,当前国内外很多地区的区域性的检察协作都是以论坛会议的形式存在,如西部法治论坛、泛珠三角区域检察长联席会议、上海合作组织成员国检察长会议等等.这些论坛会议在存在和发展是检察机关加强与全国法学界交流、学习、开拓视野的重要机遇,其既提升了我国检察理论研究能力和水平,深化检察理论研究,也扩大我国检察理论研究影响力.检察论坛与会议一定程度上为司法协作实践提供了积极有利的影响,拓展了区域间检察协作的渠道.也可以说,各种形式的检察论坛和会议是建立区域检察协作的第一步,是发展交流与协作的开始,其为进一步提升合作水平准备了条件.
任何完善的理论,都离不开实践的检验;任何成功的实践都离不开理论的指导.两者只有在相互检验与指导的互动中才能取得"双赢".区域性的检察交流与协作理论实践也会司如此,即需要更加深入的研究,并通过司法协作实践不断检验这些相关检察协作的理论,使得实践和理论形成良性的互动关系,西部地区检察协作机制才能够克服缺陷、逐步完善.
这篇论文我写过,虽然是抄来的,但是还不错,希望对你有帮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