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历史上那个哲学学说提到了关于法和情的协调问题,或类似、相关问题?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神马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历史作业 时间:2024/11/10 16:14:58
历史上那个哲学学说提到了关于法和情的协调问题,或类似、相关问题?
除了中国的法家,最好是西方的,我记得伏尔泰、孟德斯鸠、卢梭的学说都涉及了法律,但和我要的主题好像不太相干.卢梭关于法律讲了些什么?
康德讲过这一点吗?
历史上那个哲学学说提到了关于法和情的协调问题,或类似、相关问题?
中国古代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述评-免费论文
中国古代法的几个基本问题述评 李爱斌 关于中国古代法的基本理论,古代学者和政治家有着不少的论述.综合这些论述,或许能更接近地勾勒出我国古代法的真实,辨析出我国法治早期时代的一些历史和特点. 一、法的产生—“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 先秦的学者认为,在国家和法律没有产生之前,远古的中国社会“天下之乱,若禽兽然”.商秧说,“民众而奸邪生,故立法制为度量以禁之.是故有君臣之义,五官之分,法制之禁”.百姓多了,不免产生奸邪,于是,作为度量奸邪、禁绝奸邪的法制得以产生.墨子分析说,天下之所以乱,其原因在于没有“政长”.于是选出天子,置立三公,划分“万国”,分立国君,置立政长.实际上是以地域划分国家,建立国家机构,实施国家统治. 满清入关前,还没有真正意义上的法律.入关后,“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每遇奏谳,轻重出入,(世祖)颇烦拟议”.世祖福临命人制定了《大清律集解附例》. 从这些记述中可以看出,1、中国古代法律产生的根本原因是“民众而奸邪生”、“人民既众,情伪多端”.正是治理天下混乱的需要促成了法律的产生;2、法律的制定和实施的动力来自于统治者,并且是统治者(圣人)建立不世功勋,基本安定天下之后.这些圣人凭借自己极大的权威和功业,为了巩固和稳定统治,开始重视法制的作用,进而发政令、制法律,推行法制. 二、法的地位、作用—“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 中国古代法律只是“主”、“上”统治天下、管理百姓的一种工具和手段.它是用来管别人的,服务于君主统治,服从于君主意志的.在齐国变法的管仲说,“法者,上之所以一民使下也”;“法律政令者,吏民规矩绳墨也”;;“以法治国,则举措而已”.法设之于官府,甚至不让百姓知道.郑国子产铸鼎公布法律,引起包括孔子在内的不少人的反对. 中国古代知识分子也认识到,法有其缺点,不是万能的.司马迁说,“法家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则亲亲尊尊之恩绝矣.可以行一时之计,而不可长用也,故曰严而少恩”.法同样是一把双刃剑,并不是单单凭法就可以解决所有问题的.在秦嬴政之前,商鞅、吴起变法,一方面使国家强盛,另一方面自己落了个悲惨的下场(法家思想之集大成者韩非的学说甚至还没有被秦嬴政实施,就被谗言害死).秦嬴政采用韩非的法律思想治国,征服了六国,建立了中央集权的统一国家.但是,因为过于依赖法制,苛刑峻法,很快就灭亡了.鉴于秦的教训,汉初用黄老学说无为而治以休养生息.自汉武帝之后,德主刑辅成为历代统治思想,法律站在了辅助性的地位上经久不变. 一切法都是经济利益的反映.法律,就是利益的保护和分配,使矛盾和斗争的统治者制定法律,体现了他们的经济利益和其他利益.在法律中,他们享有种种特权,如“刑不上大夫,礼不下庶人”;可以赎金抵罪等等.而一旦实施中,触及了他们的利益和意志,他们就利用手中的权势和影响,加以制止和阻碍.于是出现“法之不行,自上乱之”的情形,结果施行法制者往往身败名裂. 三、礼法关系—“相辅而行,不可缺一” 最初的“礼”,原是人们供奉鬼神的一种习俗.礼逐渐由祭祀仪式发展成调整人们社会关系的行为准则.随着社会的发展,礼逐步完善详备,成为兼容并包的庞大的体系.《汉书*礼乐志》叙述得较为详细:“人性有男女之情,妒忌之别,为制婚姻之礼;有交接长幼之序,为制乡饮之礼;有哀死思远之情,为制丧祭之礼;有尊尊敬上之心,为制朝觐之礼.… 从治国的角度看,礼与法有着相似的起源、作用和地位.他们相辅相成,共同维护着统治者的利益和统治秩序.张岱年、魏长海说,荀子“既不同意只讲礼治、德治,不讲法治;也不同意只讲法治,不讲礼治、德治.荀况注重礼法的主张,兼采儒法两家政治理论之长,纠正儒法两家之短,这是从总结战国时期的历史经验中获得的.到清末宣统元年,江苏提学使劳乃宣上书言,“且夫国之有刑,所以弼教,一国之民有不遵礼教者,以刑齐之.所谓礼防未然,刑禁已然,相辅而行,不可缺一者也”. 关于礼法关系,当代学者杨鹤皋有一段总结性的叙述:在战国之前,法在内容上与“礼”相通,指对人们进行引导和禁止的条文规定;在使用上与“刑”同义,指表现为伤害体肤的惩罚规定和措施.战国之后,随着成文法的制定公布和变法的开展,礼与法日益对立,法与刑逐渐区分.在内容上,法将传统道德、习惯以及个人的言论等排除在外,专指由君主和官府颁布的命令,从而有别于礼.需要补充的是,法与刑虽然形式上分开了,但他们仍然有着共同的目的和作用,仍然共同为统治秩序的维护而服务. 四、德法关系—“国之有刑,所以弼教” 秦朝灭亡的教训,使得后代治国者不得不进行反思.汉初董仲舒认为, “王者承天意以从事,故务德教而省刑罚.刑罚不可任以治世,犹阴之不可任以成岁也.今废先王之德教,独用执法之吏治民,而欲德化被四海,故难成也.是故古之王者莫不以教化为大务,立大学以教于国,设庠序以化于邑.教化已明,习俗已成,天下尝无一人之狱矣”.他重视儒教的传统,开始强调德在治国方略中的主导地位,并逐渐被统治者所采纳.刘向说得更为明白,“且教化,所恃以为治也,刑法所以助治也”. 到了唐代,“德礼为政教之本,刑罚为政教之用”逐渐成为治国的共识.唐太宗在总结历史经验的基础上,提出了“为国之道,必须抚之以仁义,示之以威信”的主张,就是推行德治,施刑罚.比较正确地处理了德与法的关系.唐太宗认为,这两者的完美结合,可以移风易俗,由乱至治.他谆谆告诫大臣们应“以仁为宗,以刑为助”.为避免重蹈亡秦和亡隋严刑峻法的覆辙,他认为必须废除严刑苛法.因而,太宗时修订的法律比隋朝时“削烦去蠹,变重为轻”.太宗虽然提倡德法兼用,但他也看到了在维护封建统治过程中刑罚的必不可少.(参见王德明:《唐太宗的“德治”思想》). 到元代官修《宋史》时,这种思想仍是正统.《宋史*刑法》解释《书》中“士制百姓于刑之中,以教祗德”这句话说,“言刑以弼教,使之畏威远罪,导以之善尔.唐、虞之治,固不能废刑也.惟礼以防之,有弗及,则刑以辅之而已. 从理论上、认识上说,德主刑辅是正确的、甚至是切中时弊的.但在实践中,德,更多强调的是官吏自身的约束力,由官吏本身的道德修养、能力水平而确定,没有一种广泛的、全方位、强有力的监督制约,因而不可避免地产生暗箱操作和腐败政治.事实上,即使历史上法律森严、具体而完备的时代,官员的自由裁量权也是非常大的,甚至靠官员自己的聪明才智、关系网颠倒黑白、一手遮天. 总之,中国古代社会中,先有强人政治,建立国家,然后产生法律.法律作为治理百姓的工具之一,作为德治的辅助手段而存在.这种思想在中国几千年的古代历史发展中占着主导地位.它的经济基础是封闭的、不发达的,没有自由竞争经济发展的内在驱动力,只是一种自上而下的外在推动,归根到底要视统治者的重视程度、认识甚至兴趣而发展.它没有民主的政治传统,是强权政治的组成成分.法、法的学说直接产生于并掌握在统治者一个阶层——“士”手中.他们热衷于为统治所用,创立学说,实行法治,一切都取之于、服务于统治百姓的需要.因而,不可能代表广大人民的根本利益.他们共同的出发点和本质特征就是治民、愚民.法治是公平文明正义的体现.讲法治的时期,社会就安定、政治就清明、秩序就稳定,但实践中往往不能长久.因为它是统治的附庸、皇帝的侍臣、政治的工具.它的推行依然靠“势”、“术”,没有势无法施行法治,而且法治其实就是一种术 ,遇到权势往往就驻足不前、甚至“礼崩乐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