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国第四共和国对第五共和国制度设置的影响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神马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8 21:04:17
法国第四共和国对第五共和国制度设置的影响
第五共和国与第三、四共和国相比,虽然其政体并没有改变共和制的面貌,但从微观层面上看,其共和制政体在权力结构上发生了重大变化,表现为从议会制过渡到半总统半议会制.第五共和国的具体特点是:
(一)以总统为国家权力中心
宪法赋予法国总统的职权分为两类, 一是总统的一般权力,二是总统的特殊权力.总统的一般权力包括人事权(任命总理和根据总理建议任免政府其他成员) 、立法权(公布法律) 、行政权(主持内阁会议讨论和决定政府的各项重大的方针政策) 、司法权(总统保证司法独立) 、军事权(总统为军队的最高统帅) 、外交权(派遣驻外大使及特使并接受外国大使及特使) 、发布咨文权等.
第五共和国总统权力得加强,突出还表现在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全民投票和“根据形势需要采取必要得措施”的非常权力等四大权力方面.
总统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批准总理提出的政府成员,无需再经过议会得讨论和认可.总统还可以根据形势需要随时撤换总理或其他政府成员.
宪法规定,当政府同国民议会发生冲突时,总统认为必要,有权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他虽然在行驶这种权力之前也要同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磋商,但考研不受他们他们意见的约束,单独地采取行动.这就使总统在对付政敌和制服议会方面获的了一个有效的、强有力得武器.
(二) 议会的地位和作用明显得下降
第五共和国议会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和参院组成.议会是法国的立法机关, 两院共同行使立法权、审批国家预算权和监督政府权,但这些权力都受到了诸多限制,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明显下降.
宪法规定,总统得职权和地位不再受到议会得牵制,总理得任命和政府的组成也无需议会的批准,议会所拥有的立法权、财政审批权和对政府监督权都受到不同程度得影响.
在立法权方面,第四共和国的议会享有立法垄断权,它可以对任何问题进行立法.第五共和国的议会却只对宪法所列举的事项拥有立法权,所有属于政府制定行政法令范畴的问题,议会均不能进行立法.政府为实施其施政纲领,还可要求议会委托立法,即要求议会授权其制定法令,对通常属于法律范围内的事项(宪法规定由议会制定)采取措施.对这些事项的立法权,不再由议会行使,而由政府行使,议会只保留事后的批准权.
财政审批权是议会的传统权力.在第四共和国,议会可采用拖延表决政府财政法案的方法来对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其让步.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财政法案提交给国民议会后,若议会两院在70 天内未能作出答复,政府就可以法令的形式颁布使之生效.
在对政府监督方面,议会的质询权和弹劾权也受到重大限制.在第三、第四共和国时期,有辩论的质询结束后,要进行投票表决,如表决结果为不信任,政府便要倒台.在第五共和国,质询辩论后不再进行投票表决.当然,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一项不信任案, 迫使政府辞职,但是,宪法对此作了极严格的规定,致使议会的弹劾权难以行使.
(三) 政府由总统所控制
法国设有以总理为首的中央政府, 拥有比较广泛的权力.在执行总统的对内对外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向议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并根据已颁布的法律制订具体的法令.根据宪法规定政府对议会负责.政府的权力涉及内政、外交、军事、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
但实际上,法国最高行政权却掌握在总统手中.宪法规定,总统任免总理, 并根据总理的提议任免政府其他成员; 总理名义上是政府首脑, 而实际上只是政府的“首席部长”而已; 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而且是实际上的行政首脑和三军统帅;总统与总理之间的关系, 总是表现为“强”总统和“弱”总理的态势;总统决定大政方针,总理负责具体实施.
可见,法兰西第五共和国虽然设有以总理为首的中央政府,但最高行政权实际掌握在总统手中.这表明法国政体具有总统制的特征.
因此,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政体同一般的总统制和一般的议会制既有相似的要素,但又有明显的区别.它是一种独特的政体,用戴高乐的话说,既是议会制的,又是总统制的;既符合我们均衡的需要,又具有我国的特色.故称“半议会半总统制”.
(四)政府权力的加强和地位得稳定
第三共和国、第四共和国时期,政府从属于议会,行政权力受到严格的监督和控制,致使政府软弱无能,难以有所作为.在1946~1958年的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时期,法国的政体是议会制,即全民选举国民议会议员,由国民议会中占席位最多的党派出面组阁.那时候总理大权在握,总统只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没有任何实权.由于议会内党派众多,而且议会有弹劾政府的权力,因此一不小心,多数派联盟便会分裂,造成政府倒台.在第四共和国存在的短短12年间,共更换了20届内阁!政府的频繁更迭造成政局不稳,国家动荡.
第五共和国宪法在确认政府对议会负责的前提下,提高了政府对议会的独立性.宪法规定,第五共和国政府不再由议会批准,而是直接由掌握实权的总统任命和组织,这就使政府的成立和组成与议会脱钩,从而大大减少政府更迭的频率.第五共和国政府权力和地位的提高,议会倒阁权受到严格的限制,这就从国家政治设施的机制和运转方面消除了历来法国政治不稳定的因素,从而有效地解决了长期困扰法国政府的弊端.第五共和国政府稳定性增加,有助于维持法国政局和社会的安定.
(一)以总统为国家权力中心
宪法赋予法国总统的职权分为两类, 一是总统的一般权力,二是总统的特殊权力.总统的一般权力包括人事权(任命总理和根据总理建议任免政府其他成员) 、立法权(公布法律) 、行政权(主持内阁会议讨论和决定政府的各项重大的方针政策) 、司法权(总统保证司法独立) 、军事权(总统为军队的最高统帅) 、外交权(派遣驻外大使及特使并接受外国大使及特使) 、发布咨文权等.
第五共和国总统权力得加强,突出还表现在拥有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解散国民议会、举行全民投票和“根据形势需要采取必要得措施”的非常权力等四大权力方面.
总统任免总理和组织政府,批准总理提出的政府成员,无需再经过议会得讨论和认可.总统还可以根据形势需要随时撤换总理或其他政府成员.
宪法规定,当政府同国民议会发生冲突时,总统认为必要,有权解散议会,重新进行选举.他虽然在行驶这种权力之前也要同总理和议会两院议长磋商,但考研不受他们他们意见的约束,单独地采取行动.这就使总统在对付政敌和制服议会方面获的了一个有效的、强有力得武器.
(二) 议会的地位和作用明显得下降
第五共和国议会实行两院制,由国民议会和参院组成.议会是法国的立法机关, 两院共同行使立法权、审批国家预算权和监督政府权,但这些权力都受到了诸多限制,议会在国家政治生活中的地位明显下降.
宪法规定,总统得职权和地位不再受到议会得牵制,总理得任命和政府的组成也无需议会的批准,议会所拥有的立法权、财政审批权和对政府监督权都受到不同程度得影响.
在立法权方面,第四共和国的议会享有立法垄断权,它可以对任何问题进行立法.第五共和国的议会却只对宪法所列举的事项拥有立法权,所有属于政府制定行政法令范畴的问题,议会均不能进行立法.政府为实施其施政纲领,还可要求议会委托立法,即要求议会授权其制定法令,对通常属于法律范围内的事项(宪法规定由议会制定)采取措施.对这些事项的立法权,不再由议会行使,而由政府行使,议会只保留事后的批准权.
财政审批权是议会的传统权力.在第四共和国,议会可采用拖延表决政府财政法案的方法来对政府施加压力,迫使其让步.第五共和国宪法规定,财政法案提交给国民议会后,若议会两院在70 天内未能作出答复,政府就可以法令的形式颁布使之生效.
在对政府监督方面,议会的质询权和弹劾权也受到重大限制.在第三、第四共和国时期,有辩论的质询结束后,要进行投票表决,如表决结果为不信任,政府便要倒台.在第五共和国,质询辩论后不再进行投票表决.当然,国民议会可以通过一项不信任案, 迫使政府辞职,但是,宪法对此作了极严格的规定,致使议会的弹劾权难以行使.
(三) 政府由总统所控制
法国设有以总理为首的中央政府, 拥有比较广泛的权力.在执行总统的对内对外政策的前提下,制定向议会提出的法律草案,并根据已颁布的法律制订具体的法令.根据宪法规定政府对议会负责.政府的权力涉及内政、外交、军事、经济、文化等各个方面.
但实际上,法国最高行政权却掌握在总统手中.宪法规定,总统任免总理, 并根据总理的提议任免政府其他成员; 总理名义上是政府首脑, 而实际上只是政府的“首席部长”而已; 总统不仅是国家元首,而且是实际上的行政首脑和三军统帅;总统与总理之间的关系, 总是表现为“强”总统和“弱”总理的态势;总统决定大政方针,总理负责具体实施.
可见,法兰西第五共和国虽然设有以总理为首的中央政府,但最高行政权实际掌握在总统手中.这表明法国政体具有总统制的特征.
因此, 法兰西第五共和国的政体同一般的总统制和一般的议会制既有相似的要素,但又有明显的区别.它是一种独特的政体,用戴高乐的话说,既是议会制的,又是总统制的;既符合我们均衡的需要,又具有我国的特色.故称“半议会半总统制”.
(四)政府权力的加强和地位得稳定
第三共和国、第四共和国时期,政府从属于议会,行政权力受到严格的监督和控制,致使政府软弱无能,难以有所作为.在1946~1958年的法兰西第四共和国时期,法国的政体是议会制,即全民选举国民议会议员,由国民议会中占席位最多的党派出面组阁.那时候总理大权在握,总统只是象征性的国家元首,没有任何实权.由于议会内党派众多,而且议会有弹劾政府的权力,因此一不小心,多数派联盟便会分裂,造成政府倒台.在第四共和国存在的短短12年间,共更换了20届内阁!政府的频繁更迭造成政局不稳,国家动荡.
第五共和国宪法在确认政府对议会负责的前提下,提高了政府对议会的独立性.宪法规定,第五共和国政府不再由议会批准,而是直接由掌握实权的总统任命和组织,这就使政府的成立和组成与议会脱钩,从而大大减少政府更迭的频率.第五共和国政府权力和地位的提高,议会倒阁权受到严格的限制,这就从国家政治设施的机制和运转方面消除了历来法国政治不稳定的因素,从而有效地解决了长期困扰法国政府的弊端.第五共和国政府稳定性增加,有助于维持法国政局和社会的安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