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公司名称前面可以有省名称或者省会名称吗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神马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2 12:35:42
注册公司名称前面可以有省名称或者省会名称吗
看到好多公司,有的前面有山西,或是太原.还有什么有限责任公司,我也想注册一个公司.想了解一下关于公司名称的有关规定等,有经历过的朋友请帮忙一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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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名称的规范要求
一、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 称,包括不得包含另一个企业法人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名称有得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宗教名称;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名称;军队番号或代号.
企业法人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独立承担民事现任企业法人最本质的特征.而企业 法人的名称权是企业法人人身权的重要组成,是企业法人享有其它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企业法人的名称包含其他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名称,则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企业法人行为责任的误认,引发经济纠纷或在经济纠纷中混淆权利、义务主体,使问题复杂化.特别是企业名称冠以党政机关名称的问题.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一个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在计划 经济体制下企业由政府设立,企业的方方面面亦被标注了浓重的行政色彩,很多企事业的名称也冠以了种行政机关的名称.随着改革的深入,政个分开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党政分开、政个分开的要求,特别是1993年10月,明确提出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磁、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
中的公安等十一个部门不得兴办经济实体,其他部门组建经济实体必须同时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因此,企业名称不得冠以各级党政机关的名称,企业现使用名称中冠以了党政机关名称的,应予纠正.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名称,国家与国家(地区)、国家(地区)与行政区划联名及其简称作商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谓)与中国(含习惯称谓”中”或”华”)联名作名作字号,如”中日友好饭店”.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 名称可以同进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现行的标准简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体字和未被批准采用的简化字.
一个政府使用何种文字作为官方文字体现着一个国家的主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实行登记注册和对企业名称实行登记管理的行为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 现.因此,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的要求并非过分.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在国际上虽未见到哪一个国家写进法律,但在实际操作上也是通告
国际惯例.
允许、鼓励外商来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各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优惠政策.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上考虑到外商统一管理、对外宣传和产品外销的需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 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外文书写习惯,外文名称,由企业按外文翻译的一般原则自行翻译.
外文名称是中文名称的译文,属企业根据自己对外经营活动的需要翻译使用的问题,在使用英语地区翻译成英语,在日语地区翻译成日语等等,只要译文符合国际通用翻译原则,与中文名称一致即可.
汉语拼音字母本身不是汉字,仅仅是汉语学习的一种工具.
企业名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使用数字:
(一)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等;
(二)固定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等;
(三)使用序数词的,如”第一”等.
三、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企业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细胞,维护国家整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社会的公共道德,不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第一个企业应尽的义务.
由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尊重各民族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的一贯政策.因此,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企业,申请和核准企业 名称时应请注意当地各民族的生活习俗和宗教习俗,回避当地民族和宗教的禁忌.
四、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 的利益的内容.
企业依法享有名称权,但是企业在申请、使用企业名称时,同样不得侵害其他企业的名称权.特别是企业通过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如企业名称造成混乱;或企业名称含有在经营活动中具有损害他人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或企业名称中含有在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和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和说法等等.无论上述情况出现在申请申请名称登记注册时,还是出现在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企业名称的使用过程中,企业 均有义务予以调整.
五、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企业名称为仅仅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其他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
职经济对企业的组织形式做出特殊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文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公司名称必须使用 ‘有限责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因此处1994年7月1日以后,凡设立公司必须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单独”公司”.目前,我国仍有许多企业单独称”公司”.都是在公 司法实施前设立,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公司这一经济组织无特别的单项法规来约束,这些公司都有一个三到五的内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逐步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过程.届时,它们的名称也将随公司的规范过程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改为其他组织形式的名称.
又如一些单项行业性法规往往对行业禁止、限制或需经严格审批的明确规定,如国务院曾明确指示不得开为讨债公司,公司名称亦不得申请使用”讨债”字词;国务院明文规定我国禁止开办金融期货、期货 经纪公司不得从事国际期货经纪业务,因此企业名称不得申请使用”金融期货”、”国际期货”字词.
六、企业名称是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载体,企业的债权、债务均体现在企业名称项 下.由于企业变更名称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可能让社会公众或企业的客户周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一定时间内其全权债务不可能全部清结,在此期间如一个新的企业使用与上述企业完全相同的名称,虽不构成重名,但却易引起公众和上述企业特定客户的误认.因此,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三年的原名称相同,或者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
关于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括张镇和其他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在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时可以行政区划名称考县”是是行政区划名称也可省略”省 ”、也可省略 “省”、“市”、 “县”等字.例如 “广东省”、“南京市”、“兰“、“市”、“县” 等字后可能造成误认的市”、“县”等字直接冠以 “广东” “南京”、“兰考”.行政区划名称省略 “省”不应省略.
企业名称一般应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具体到一个企业住所地为**省**市** 县(区)**街**号其名称中冠以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般**使用行政区划名称即可亦可与市行政区划名称边在一起冠用甚至再加上行政区划名称一起冠用.
对于省、市、县行政区划联用的各省市几乎都规定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近年来由于企业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出现了同行业企业安号相同企业名称的区别公在于一个是冠 “**省”另一个是冠 “****省**市”或 “**省**县”因属不贩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都被准予登记注册而两都认为对方与自己名称近似.这种情况应考虑尽可能避免出现 为此在实践中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重新考虑这类名称的核准权划分只要出现省市名称就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另外市辖区的名称在全国不是唯一的如 “市中区”在几个城市都有如立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在企业名称中冠用易引起重名误认.因此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行政区划名称联用不宜单个冠用区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如果申请不冠以其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划名称而直接冠以市行政区划名称或省行政区划名称除该企业符合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条件直接在省市 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外一般还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直接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具体条件由各省市 工商行政管理 局制定 如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地市县新设立企业(公司)要求冠以 省名的必须是生产型注册资本不得低不于1000万元人民币;已开办企业(公司)要求直接冠以省名的在个省同行业中应属骨干龙头企业其产品定型经济效益好在省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净资产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名称应该是企业所在地县以下行政区划名称而不是非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因此住所在四川的企业 名称不应冠以 “吉林”住所在江苏的企业不能的“上海******”.此外所冠行政区划名称应是现行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含历史上曾使用的行政区划名称如 “华东” “热河”等;现有行政区划名称的习惯简称或俗称(如上海称沪广东叫羊城)在名称中出现应不按行政区划名称认定.
各类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名称不得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使用.但是在企业名称冠以了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前提下可以在行政区划名称后缀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名称.
根据现行规定除符合特殊条款规定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外企业名称都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即行政区划名称应置于企业名称的最前部如行政区划名称在整个名称的中间出现则不视为行政区划名称此类名称亦应按照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管理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方可使用.
近几年由于我国企业的发展些大企业在外省市设立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时希望参照国外企业的做法统一母子企业的字号将行政区划名称放在企业名称中间.从国际上看这是许多字号将行政区划名称放在企业名称中间.从国际上看这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鉴于上述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做了相应的调整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
一、企业法人必须使用独立的企业名称,不得在企业名称中包含另一个法人名 称,包括不得包含另一个企业法人名称.
《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明确规定,企业名称有得含有国际组织名称;国家(地区)名称;政党、宗教名称;国家机关、政党机关、军队机关、事业单位、社会 团体名称;军队番号或代号.
企业法人是依法设立,以营利为目的,以自己名义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独立享有民事权利和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经济组织.独立承担民事现任企业法人最本质的特征.而企业 法人的名称权是企业法人人身权的重要组成,是企业法人享有其它民事 权利、承担民事责任的前提和基础.如果企业法人的名称包含其他企业法人或其他法人组织的名称,则容易引起社会公众对企业法人行为责任的误认,引发经济纠纷或在经济纠纷中混淆权利、义务主体,使问题复杂化.特别是企业名称冠以党政机关名称的问题.由于我国的经济体制经历了一个由计划经济向社会主义市场经济转变的过程,在计划 经济体制下企业由政府设立,企业的方方面面亦被标注了浓重的行政色彩,很多企事业的名称也冠以了种行政机关的名称.随着改革的深入,政个分开成为经济体制改革的重要内容.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强调党政分开、政个分开的要求,特别是1993年10月,明确提出了党的机关、人大机关、审判机磁、检察机关和政府机关
中的公安等十一个部门不得兴办经济实体,其他部门组建经济实体必须同时在职能、财务、人员、名称四个方面与机关彻底脱钩.因此,企业名称不得冠以各级党政机关的名称,企业现使用名称中冠以了党政机关名称的,应予纠正.
外商投资企业的名称,不得使用国家(地区)名称,国家与国家(地区)、国家(地区)与行政区划联名及其简称作商号.外商投资企业名称中不得使用外国国家(地区)名称(含习惯性称谓)与中国(含习惯称谓”中”或”华”)联名作名作字号,如”中日友好饭店”.
二、企业名称应当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民族自治地区的企业 名称可以同进使用本地区通用的民族文字.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汉语拼音字母、数字(不含汉字数字).
使用符合国家规范的汉字,是指经国务院批准实施的现行的标准简化字,不得使用已被取代的繁体字和未被批准采用的简化字.
一个政府使用何种文字作为官方文字体现着一个国家的主权.各级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依法对企业实行登记注册和对企业名称实行登记管理的行为是国家主权的具体体 现.因此,企业名称应当使用汉字,不得含有外国文字的要求并非过分.企业名称不得含有外国文字,在国际上虽未见到哪一个国家写进法律,但在实际操作上也是通告
国际惯例.
允许、鼓励外商来华设立外商投资企业是我国改革开放政策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我国从各方面对外商投资企业给予了优惠政策.在企业名称登记管理上考虑到外商统一管理、对外宣传和产品外销的需要,允许外商投资企业 在营业执照上标注外文书写习惯,外文名称,由企业按外文翻译的一般原则自行翻译.
外文名称是中文名称的译文,属企业根据自己对外经营活动的需要翻译使用的问题,在使用英语地区翻译成英语,在日语地区翻译成日语等等,只要译文符合国际通用翻译原则,与中文名称一致即可.
汉语拼音字母本身不是汉字,仅仅是汉语学习的一种工具.
企业名称中有下列情况的,不视为使用数字:
(一)地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川”等;
(二)固定词中含有数字的,如”四通”等;
(三)使用序数词的,如”第一”等.
三、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有损国家利益或社会公共利益、违背社会公共道德、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
企业是社会经济生活的细胞,维护国家整体的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遵守社会的公共道德,不权是每个公民的义务,也是第一个企业应尽的义务.
由于我国是一个多民族国家,各个民族有着不同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尊重各民族的生活习惯和宗教信仰、维护民族团结和宗教信仰自由是我国的一贯政策.因此,企业名称不得含有不符合民族和宗教习俗的内容,特别是在少数民族地区设立的企业,申请和核准企业 名称时应请注意当地各民族的生活习俗和宗教习俗,回避当地民族和宗教的禁忌.
四、企业名称不得含有违反公平竞争原则、可能对公众造成误认、可能损害他人 的利益的内容.
企业依法享有名称权,但是企业在申请、使用企业名称时,同样不得侵害其他企业的名称权.特别是企业通过企业名称实施不正当竞争行为应当予以禁止.如企业名称造成混乱;或企业名称含有在经营活动中具有损害他人的营业所、商品或工商业活动商誉性质的虚伪说法;或企业名称中含有在使用会使公众对商品的性质、制造方法、特点、用途和数量易于产生误解的表示和说法等等.无论上述情况出现在申请申请名称登记注册时,还是出现在企业名称登记注册后,企业名称的使用过程中,企业 均有义务予以调整.
五、企业名称不得含有法律或行政法规禁止的内容
企业名称为仅仅应符合《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的有关规定,同时也应符合其他国家法律或行政法规的规定.
职经济对企业的组织形式做出特殊的规定,例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明文规定,”依照本法设立的公司名称必须使用 ‘有限责任公司’ 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因此处1994年7月1日以后,凡设立公司必须称”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而不能单独”公司”.目前,我国仍有许多企业单独称”公司”.都是在公 司法实施前设立,在当时的情况下,对公司这一经济组织无特别的单项法规来约束,这些公司都有一个三到五的内根据国家的统一安排逐步依照公司法进行规范的过程.届时,它们的名称也将随公司的规范过程规范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或改为其他组织形式的名称.
又如一些单项行业性法规往往对行业禁止、限制或需经严格审批的明确规定,如国务院曾明确指示不得开为讨债公司,公司名称亦不得申请使用”讨债”字词;国务院明文规定我国禁止开办金融期货、期货 经纪公司不得从事国际期货经纪业务,因此企业名称不得申请使用”金融期货”、”国际期货”字词.
六、企业名称是企业权利和义务的载体,企业的债权、债务均体现在企业名称项 下.由于企业变更名称后在一定的时间内,不可能让社会公众或企业的客户周知;企业办理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后在一定时间内其全权债务不可能全部清结,在此期间如一个新的企业使用与上述企业完全相同的名称,虽不构成重名,但却易引起公众和上述企业特定客户的误认.因此,企业申请登记注册的企事业名称不得与其他企业变更名称未满三年的原名称相同,或者与注销登记或被吊销营业执照未满三年的企业的名称相同.
关于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中的行政区划名称是指县以上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括张镇和其他地域名称.企业名称在冠以行政区划名称时可以行政区划名称考县”是是行政区划名称也可省略”省 ”、也可省略 “省”、“市”、 “县”等字.例如 “广东省”、“南京市”、“兰“、“市”、“县” 等字后可能造成误认的市”、“县”等字直接冠以 “广东” “南京”、“兰考”.行政区划名称省略 “省”不应省略.
企业名称一般应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具体到一个企业住所地为**省**市** 县(区)**街**号其名称中冠以的行政区划名称一般**使用行政区划名称即可亦可与市行政区划名称边在一起冠用甚至再加上行政区划名称一起冠用.
对于省、市、县行政区划联用的各省市几乎都规定由市县工商行政管理局直接核准.近年来由于企业意识和自我保护意识加强出现了同行业企业安号相同企业名称的区别公在于一个是冠 “**省”另一个是冠 “****省**市”或 “**省**县”因属不贩企业名称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都被准予登记注册而两都认为对方与自己名称近似.这种情况应考虑尽可能避免出现 为此在实践中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应重新考虑这类名称的核准权划分只要出现省市名称就由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另外市辖区的名称在全国不是唯一的如 “市中区”在几个城市都有如立作为行政区划名称在企业名称中冠用易引起重名误认.因此市辖区行政区划名称与市行政区划名称联用不宜单个冠用区行政区划名称.
企业名称如果申请不冠以其所在地县(区)行政区划名称而直接冠以市行政区划名称或省行政区划名称除该企业符合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条件直接在省市 工商管理局登记注册外一般还应具备一定的条件直接在省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具体条件由各省市 工商行政管理 局制定 如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规定地市县新设立企业(公司)要求冠以 省名的必须是生产型注册资本不得低不于1000万元人民币;已开办企业(公司)要求直接冠以省名的在个省同行业中应属骨干龙头企业其产品定型经济效益好在省内外有较高的知名度净资产应在1000万元人民币以上.
企业名称所冠行政区划名称应该是企业所在地县以下行政区划名称而不是非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因此住所在四川的企业 名称不应冠以 “吉林”住所在江苏的企业不能的“上海******”.此外所冠行政区划名称应是现行行政区划的名称不包含历史上曾使用的行政区划名称如 “华东” “热河”等;现有行政区划名称的习惯简称或俗称(如上海称沪广东叫羊城)在名称中出现应不按行政区划名称认定.
各类 “经济技术开发区”、“保税区”、“新技术开发区”、“工业园区”等名称不得作为行政区划名称使用.但是在企业名称冠以了县以上行政区划名称的前提下可以在行政区划名称后缀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 “经济技术开发区”等名称.
根据现行规定除符合特殊条款规定可以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外企业名称都应当冠以企业所在地行政区划名称即行政区划名称应置于企业名称的最前部如行政区划名称在整个名称的中间出现则不视为行政区划名称此类名称亦应按照不冠以行政区划名称的企业名称进行登记管理必须经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核准方可使用.
近几年由于我国企业的发展些大企业在外省市设立全资子企业或控股子企业时希望参照国外企业的做法统一母子企业的字号将行政区划名称放在企业名称中间.从国际上看这是许多字号将行政区划名称放在企业名称中间.从国际上看这是许多国家的通行做法.鉴于上述情况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在修订上报的《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送审稿)》中做了相应的调整规定企业法人有下列情形之一的 可以将名称中的行政区划放在字号之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