名词解释:企业名称走在街上看到很多招牌,可是不懂他们都是干什么的,如某某置业,某某实业,某某伟业,某某物业,某某基础,可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神马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8 05:12:43
名词解释:企业名称
走在街上看到很多招牌,可是不懂他们都是干什么的,如某某置业,某某实业,某某伟业,某某物业,某某基础,可能还有我没看到,谁能帮我解释解释这都是干什么的,为什么起这么个名字,国家在这些上有相关规定吗/
走在街上看到很多招牌,可是不懂他们都是干什么的,如某某置业,某某实业,某某伟业,某某物业,某某基础,可能还有我没看到,谁能帮我解释解释这都是干什么的,为什么起这么个名字,国家在这些上有相关规定吗/
企业应根据自己经营范围中经营方式确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该字词就当具体反映企业生产、经营、服务的范围、方式或特点,不得单独使用”发展”、”开发”等字词;使用”实业”字词的,应有下属三个以上的生产、科技型企业 .企业确定名称中的待业或者经营特点字词,可以仿照国家行业分类标准分的类别使用一个具体行业名称,也可以使用概括性字词.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标志,是企业的第一广告,换一个角度,企业名称是社会公众了解一个企业的第一途径.无论个人还是一个组织,在采购商品或选择合作伙伴时,一般都是首先从企业名称去寻找对象.在不审查某一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公众要了解他的业务一般只能看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即人证所说”卖什么吆喝什么”.因此,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词必须准确,这里所说的准确不是与经营范围绝对一致,而是不应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如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二、三类旅行社不得称”国际旅行社”,从事国内贸易的企业不得称”国际贸易公司(或中心)”.
因此,企业应慎重选择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特别是一些特殊行业.如果企业在名称中使用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 办理专项审批项目,企业在申请名称核准时必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可以不提交,但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有关批件,如不能提交,则申请的预先核准名称无效.对此,企业在申请名称核准登记时,应考虑周全,以避免不必要地浪费劳动和时间.
企业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的,可以选择一个大类名称或使用概括性语言名称中
表述企业 所从事的行业,也可以在名称中不反映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外国投资者是具有驰名商号的公司,在我国举办注册资本在一千美元以上独资营企业,可以在该独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中不标明待业或经营特点字词.
近几年,由于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很多企事业从单一经营转向了多种经营,出现了企业 经营范围中的主营业务成了次要业务而兼营业务却变成了主要业务的现象.在企业界,也出现了申请将名称中的行业改换成大行业名称甚至不要行业字词的要求.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选择大行业字词可以不特指,企业经营方向调整不会影响到企业名称,这对一 些大企业,特别是新成立企业,却未必有益.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上,企业没有特长、没有一个突破口是很难打开局面的,如果片面追求大行业大牌头,往往淹没了自己特长 ,失去了宣传自己第一时机,同时失去了一批潜在的顾客,结果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如何选择,是否选择概括性语言或不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应根据各企业自身的情况,不能盲目追求大名称、大牌头.
企业为反映所从事的行业特点,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应置于字号之后.如:上海**四川火锅馆、郑州**广州发型屋、北京**美国加州牛肉面馆、天津**上海服装店等等.使用此类名称一般为从事与行政区划名称有着密切关联的地方特色业务,多为服务性行业.
四、关于组织形式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企业名称中标明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目前企业使用的组织形式较多,根据适用的不同登记法规,可以将它们分为两大类:
一是公司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依照该法设立的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有限责任公司”亦可简称为”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使用”有限公司”作为组织形式,但中外合作企业 中如不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使用”有限公司”作组织形式.
二是一般企业 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从实际情况看用的比较杂乱,如”中心”、”店”、”场”、”城”、”局”、”厅”、”堂”、”馆”、”院”、”所”、”社”、”厂”、”铺”、”村”、”屯”等.
对一些申请使用登记主管机关未曾核准使用过的新的字或字词作组织形式的,应分析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否会使公众无法理解引起误认,是否能为公从接受.如过去没有使用”城”作企业组织形式的,但现在”家具城”、”娱乐城”、很多,公众也能接受.
组织形式一般不能连用或混用,特别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组织形式.但对一些国际上通用的形式如”****厂有限公司”、”****中心有限公司”等应该允许使用.
具备法人条件企业,如需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总”字,必须下设三个以上与该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如称”总厂”的,必须有三个以上称”厂”或”分厂”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总公司’、”股份总公司”.
企业名称是企业的标志,是企业的第一广告,换一个角度,企业名称是社会公众了解一个企业的第一途径.无论个人还是一个组织,在采购商品或选择合作伙伴时,一般都是首先从企业名称去寻找对象.在不审查某一企业营业执照的经营范围的情况下,公众要了解他的业务一般只能看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即人证所说”卖什么吆喝什么”.因此,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用词必须准确,这里所说的准确不是与经营范围绝对一致,而是不应明示或暗示有超越其经营范围的业务.如从事国内旅游业务的二、三类旅行社不得称”国际旅行社”,从事国内贸易的企业不得称”国际贸易公司(或中心)”.
因此,企业应慎重选择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特别是一些特殊行业.如果企业在名称中使用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属国家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 办理专项审批项目,企业在申请名称核准时必须提交有关审批文件;申请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可以不提交,但申请企业登记注册时必须提交有关批件,如不能提交,则申请的预先核准名称无效.对此,企业在申请名称核准登记时,应考虑周全,以避免不必要地浪费劳动和时间.
企业经营业务跨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大类的,可以选择一个大类名称或使用概括性语言名称中
表述企业 所从事的行业,也可以在名称中不反映企业所从事的行业.
外国投资者是具有驰名商号的公司,在我国举办注册资本在一千美元以上独资营企业,可以在该独资经营企业的名称中不标明待业或经营特点字词.
近几年,由于经济的发展,市场竞争越来越激烈,很多企事业从单一经营转向了多种经营,出现了企业 经营范围中的主营业务成了次要业务而兼营业务却变成了主要业务的现象.在企业界,也出现了申请将名称中的行业改换成大行业名称甚至不要行业字词的要求.但是任何事物都有其两面性,选择大行业字词可以不特指,企业经营方向调整不会影响到企业名称,这对一 些大企业,特别是新成立企业,却未必有益.在竞争日趋激烈的市场上,企业没有特长、没有一个突破口是很难打开局面的,如果片面追求大行业大牌头,往往淹没了自己特长 ,失去了宣传自己第一时机,同时失去了一批潜在的顾客,结果是得不偿失的.因此,企业名称中的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如何选择,是否选择概括性语言或不使用行业或经营特点字词,应根据各企业自身的情况,不能盲目追求大名称、大牌头.
企业为反映所从事的行业特点,可以在名称中间使用国家(地区)名称或县级以上行政区划的地名,但应置于字号之后.如:上海**四川火锅馆、郑州**广州发型屋、北京**美国加州牛肉面馆、天津**上海服装店等等.使用此类名称一般为从事与行政区划名称有着密切关联的地方特色业务,多为服务性行业.
四、关于组织形式
企业应当根据其组织结构或者责任形式,在企业名称中标明组织形式.企业名称中标明的组织形式,应当符合国家法律、法规的规定.
我国目前企业使用的组织形式较多,根据适用的不同登记法规,可以将它们分为两大类:
一是公司类,《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规定,依照该法设立的企业名称中必须标明”有限责任公司”或”股份有限公司”字词,”有限责任公司”亦可简称为”有限公司”;外商投资企业一般使用”有限公司”作为组织形式,但中外合作企业 中如不以出资为限承担有限责任,不得使用”有限公司”作组织形式.
二是一般企业 类,《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没有做明确的规定,从实际情况看用的比较杂乱,如”中心”、”店”、”场”、”城”、”局”、”厅”、”堂”、”馆”、”院”、”所”、”社”、”厂”、”铺”、”村”、”屯”等.
对一些申请使用登记主管机关未曾核准使用过的新的字或字词作组织形式的,应分析其是否违反法律法规规定,是否会使公众无法理解引起误认,是否能为公从接受.如过去没有使用”城”作企业组织形式的,但现在”家具城”、”娱乐城”、很多,公众也能接受.
组织形式一般不能连用或混用,特别是法律明确规定的组织形式.但对一些国际上通用的形式如”****厂有限公司”、”****中心有限公司”等应该允许使用.
具备法人条件企业,如需在其名称中的组织形式前使用”总”字,必须下设三个以上与该企业名称中的组织形式相同的直属分支机构.如称”总厂”的,必须有三个以上称”厂”或”分厂”的分支机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总公司’、”股份总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