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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法简述题1.简述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的区别.2.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神马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7 01:03:19
知识产权法简述题
1.简述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的区别.
2.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知识产权法简述题1.简述表演权和表演者权的区别.2.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之比较
http://www.cflac.org.cn/chinaartnews/2005-04/01/content_3983434.htm
江苏省昆山市人民法院 金李淮
表演权与表演者权都属于我国《著作权法》的保护范畴.尽管二者只有一字之差,并且彼此之间存在密切的联系,但是却属于完全不同的两个概念,区别如下:
法律性质不同:前者属于著作权,后者属于邻接权.
表演权是指著作权人依法享有的对其作品公开表演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将表演权定义为“公开表演作品,以及用各种手段公开播送作品的表演的权利.”它与著作权人的复制权、发行权、改编权、翻译权等同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而表演者权是表演者基于对作品的表演而产生的权利,是表演者获得作者授权之后才产生的权利,是由作者的表演权派生出来的权利,所以有关国际公约及大多数国家将表演者与出版者、音像制品者等作品传播者的权利统称为“邻接权”,即与著作权相邻的权利.我国《著作权法》则将表演者权列在第四章中,属于“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以与著作权有所区别.
保护客体不同:前者为作品,后者为表演.
保护表演权的原因是作者对其作品的创作,它的客体是作品本身,方式是允许他人以一定方式表演作品并取得报酬.而表演者权要保护的客体是表演者自身在表演作品时的形象、动作、声音等一系列表演活动.所以,一部作品如果经过不同表演者的多次表演,那么拥有表演者权的人不止一个,而表演权主体还是作者一个人,原因就是作品本身没有变化,而各个表演者的活动并不相同.例如我国著名芭蕾舞《红色娘子军》从首次登上舞台至今进行了数千次公演,共有22位演员先后扮演琼花,16位演员扮演过洪常青.他们同等地享有表演者权.
权利主体不同:前者为作者,后者为表演者.
表演权的主体是著作权人,也就是创作作品的作者.而表演者权的主体是表演作品的表演者.例如,老舍先生对其话剧《茶馆》和小说《骆驼祥子》拥有的著作权中包括决定这两部文学作品是否被搬上电视荧屏和电影银幕的表演权,而演出《骆驼祥子》的话剧团和电影《茶馆》的演员,如祥子扮演者张丰毅、虎妞扮演者斯琴高娃拥有表演者权.因此,对诗歌、戏剧、音乐、舞蹈、曲艺等艺术形式而言,诗人、剧作家、词曲作者、编舞者、小品相声的创作者是表演权的权利人,而朗诵者、剧团或演员、歌手、舞蹈者、小品相声演员便是表演者权的权利人.由于著作权人可以自行表演作品,也可以授权他人表演,这样就有可能产生表演权与表演者权在主体上的竞合.例如即兴演讲、即兴舞蹈,这时的演讲者和舞蹈者同时也是口头作品、舞蹈作品的著作权人.再如,某一歌手如果演唱的是自己作词、作曲的歌曲,那么他就同时享有表演权和表演者权.当然,实际在绝大多数情况下,两者主体产生竞合的情况还是为数不多的.
权利内容不同:前者为财产权,后者既包括财产权也包括人身权.
表演权属于著作权中的财产权,权利内容主要体现为无论作品是否发表,表演者使用他人作品进行营业性演出,必须取得著作权人的许可并支付报酬.可见,表演权对作者而言是权利,对表演者而言是义务.表演者获作者授权后对其表演享有如下权利:(一)表明表演者身份;(二)保护表演形象不受歪曲;(三)许可他人从现场直播和公开传送其现场表演,并获得报酬;(四)许可他人录音录像,并获得报酬;(五)许可他人复制、发行录有其表演的录音录像制品,并获得报酬;(六)许可他人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其表演,并获得报酬.可见,表演者权包括人身权和财产权两个方面.前两项是表演者的人身权,即署名权和保护表演完整权.后四项是表演者的财产权,包括公开传播权、录制权、复制发行权及相应的报酬请求权.例如,2003年,电视剧《金粉世家》主题歌《暗香》的词作者陈涛状告歌手沙宝亮及北京现代力量文化公司一案,主要原因就是沙宝亮不曾征得陈涛许可并支付报酬在第四届中国金鹰电视艺术节开幕式和第七届宁波国际服装节开幕式上演唱了《暗香》,现代力量公司为制作《暗香》MV未经原告允许组织沙宝亮表演.因此认为两被告的行为侵犯了原告的表演权.
保护期限不同:前者为作者终生及死后50年,后者人身权保护期不限,财产权为50年.
公民表演权的保护期为作者终生及其死亡后50年,截止于作者死亡后第50年的12月31日.表演者权利的保护期限因权利的内容不同而有所差别,具体而言就是,表演者署名权和保护表演完整权的保护期不受限制,其他权利的保护期为50年,截止于该表演发生后第50年的12月31日.
根据我国商标法的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哪些因素?
《商标法》第十四条规定“认定驰名商标应当考虑下列因素:
1、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的知晓程度;
2、该商标使用的持续时间;
3、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
4、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
5、该商标驰名的其他因素.”
2003年4月17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公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国家工商总局5号令》第三条规定,“以下五种材料可以作为证明商标驰名的证据材料:
1.证明相关公众对该商标知晓程度的有关材料;
2.证明该商标使用持续时间的有关材料,如该商标使用、注册的历史和范围的有关材料;
3.证明该商标的任何宣传工作的持续时间、程度和地理范围的有关材料,如广告宣传和促销活动的方式、地域范围、宣传媒体的种类以及广告投放量等有关材料;
4.证明该商标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记录的有关材料,如该商标曾在中国或者其他国家和地区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有关材料;
5.证明该商标驰名的其他证据材料,如使用该商标的主要商品近三年的产量、销售量、销售收入、利税、销售区域等有关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