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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在个人收入分配领域,我们强调的重点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向“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神马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政治作业 时间:2024/11/12 06:47:06
如何正确理解在个人收入分配领域,我们强调的重点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向“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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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正确理解在个人收入分配领域,我们强调的重点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向“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第二次作业
  如何正确理解在个人收入分配领域,我们强调的重点从“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转向“更加注重社会公平”?
  答: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原则多用于社会分配领域.一般说,在社会主义社会,每个公民应公平享受社会产品,公平分配劳动收益.但在市场经济条件下,每个人对社会生产的贡献率不同,也就是产生社会产品的效率不同,因此,在分配原则上应当首先按效率衡量,实行效率优先,也就是贡献大的分配多,贡献小的分配少,同时国家采取适当的政策调节,兼顾分配公平.
  效率优先,兼顾公平是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一个原则.效率优先,实质就是发展生产力优先,我国现阶段的收入政策时,既要有利于善于经营的企业和诚实劳动的个人先富起来,合理拉开收入差距,又要防止贫富悬殊,坚持共同富裕的方向,在促进效率的前提下体现公平.
  在我国当前各地区发展差距和居民收入差距不断扩大的背景下,强调财政公平具有突出的现实意义
  目前我国城乡之间发展水平和居民生活水平差距有不断扩大的趋势,各地区经济、社会和文化发展水平的差距也未见明显缩小;而我国的财政政策,依然在坚持效率优先、兼顾公平的指导方针.如果说在改革发展的初期,政策重点在于引导一部分人先富起来,强调抓住机遇加快发展,在财政上实行效率优先、兼顾公平还是可以理解的;那么,在一部分人和一部分地区确实已经先富起来之后,在调节收入差距和协调地区发展已成为主要矛盾的情况下,在财政分配上则应将公平放在更为优先的位置.尤其是在法观念上,更应与以效率为中心的财政学观念相区别,把公平这一法律的根本价值置于应有的突出地位.
  “初次分配和再分配都要处理好效率和公平的关系,再分配更加注重公平”、“创造条件让更多群众拥有财产性收入”……十七大报告中对民生问题的细致关注,尤其是对涉及老百姓收入问题的详细论述,让许多人都为之振奋
  目前我国的分配制度存在的主要问题:
  首先,国民收入初次分配中,未明确国家、企业、居民三者的合理分配比例,劳动者报酬偏低,居民收入增长缓慢;
  其次,二次分配中未明确各级财政用于社会保障等支出比例,公共服务支出低,导致居民不得不增加医疗、养老和教育储蓄,成为居民消费乏力的直接原因;
  再其次,分配调节和监管不力,贫富差距扩大,分配不公严重,近年来高收入群体收入增长过快,并迅速拉大与其他群体之间的收入差距,成为当前收入差距扩大的主要原因;
  最后,三次分配规模较小,调节功能有限.由于社会慈善意识还处于初级阶段,慈善法规、慈善机构和运行机制不健全,监督管理有待加强,慈善组织公信度有待提高,慈善捐赠规模小,除重大灾害捐赠外,日常慈善捐赠短腿,导致三次分配调节功能有限.
  由于收入分配制度改革滞后,分配不公加剧了社会矛盾,消费不振导致内需拉动乏力,已成为影响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方式转变的重要因素.因此,在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中应更加重视收入分配制度改革.
  1.从经济基础来看,我国的经济是以公有制为主体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
  从整体和长远来说,公有制经济必须使绝大多数人公平地收益,否则就不能认为某种经济是真正的“公有制”经济.所有制不是表现在生产资料名义上归谁所有,而是表现在这些生产资料的使用最终由谁受益.生产成果的分配是生产资料分配的必然结果,这是马克思主义政治经济学的基本观点;
  2.从政治上来看,我国是人民民主专政的社会主义国家;国家的一切权力属于人民
  我们国家的这一性质决定了我国财政的民主性质,也决定了我国的财政只能是公平地为了全体人民利益的财政.尤其重要的是,中国共产党作为执政党,明确提出了共同富裕的发展目标.共同富裕当然不是所有人一样的富裕或平等的富裕,但却必然是所有人达到公平意义上的相当富裕水平.由此可见,无论是国家和财政的性质,还是执政党的政策,都要求我国的财政应当是对所有人公平的财政.
  3.在我国现行《宪法》和法律之中,已有多方面的规定指明了国家的这一政策目标
  在《预算法》等法律中,这方面的规定还得到了一定程度的具体化.这些规定的精神,实质上也就是一般情况下的平等与特殊情况下不平等的有机结合,即公平的精神.公平作为我国法律所追求的最高价值目标应当是毫无问题的,这一价值目标在财政领域中的具体化,也就是财政公平原则.
  4.在外国立法和财政实践中,也不乏实行财政公平原则或公平收入政策的实例
  尽管学者们对这一制度的认识和评价还有分歧,但对我们不乏启迪意义.在许多发展中国家,公平的收入再分配被认为是政府的恰当的政策目标,但对此又有两种不同的理论主张.一种理论主张在经济增长中实现收入再分配,政府不但要实行累进课税政策,而且要在支出方面尽力帮助贫者,减少失业,从发展生产人手来改善他们的收入状况;另一种理论则主张改善收入分配是次要的,最重要的是满足约占总人口40%的低收入阶层的基本生活需要.无论哪一种主张,其实质都是要实现社会公平的政策目标.
  由上述可见,借鉴外国经验,确立财政公平原则,是我国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和民主政治建设对完备财政法治的必然要求,也是我国财政制度文明程度的重要标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