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神马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政治作业 时间:2024/11/20 04:15:52
亚里士多德的法治思想是什么?
一、法的概念———理性的表现和正义的化身
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的权衡.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有力论点.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与其平等观是联系在一起的.他的这种平等是相对的.他认为阶级是自然产生的,人天生具有不平等性.但他同时又认为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相对的平等性.他把平等分为数量上的平等和比值上的平等.所谓比值上的平等,是指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平衡映称的事物.他认为按各人的价值进行分配是合乎理性和正义的.他的这一论断具有合理性,反映了一种客观存在.
不仅如此,亚里士多德还讨论了法与自由的辨证关系.他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各行其事.人们行使的自由应以法律为尺度.这是因为从实现城邦正义的立场出发,保持一定的秩序必不可少.而秩序的实现是以公民遵守生活规则为基础,法律本质上即为一种秩序,所以人们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另外,人们在生活中需要一定的规则,而此种规则本身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样既形成了衡量人们行为的准则,同时又是判断是非正义的标准.所以他说,“法律不应被看作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二、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什么?它的内涵和外延有多大?至今法律界都无一个统一的定义.《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按照海得格尔的理论,“先有”、“先见”和“先知”这三方面的存在状态构成了理解的前结构和先决条件,即在我们开始理解和解释之前,必须有个已知的东西,作为推定未知的参照系.我们只有知道法治是什么,才能去进一步研究法治.我们不知道一个东西,所以才去研究它、解释它,但我们如果连我们所要解释研究的东西是什么都搞不清楚,又如何去解释它呢?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没有对法治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但他却给出了法治的两个必备的要素.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郾法治的前提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毫无疑问,这点是与他的法律观念一脉相承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善恶的的衡量标准尺度是正义.恶法尽管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绝不可能达到法治.唯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接着他又提出良法的判断标准:首先,良法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保存、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其次,良法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由,在法律、自由的关系上,他提出应将自由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再次,良法是符合公众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
2郾法律应有绝对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这是实现法治国的根本和核心.法律至上是亚里士多德理想国家的标志和应有部分,要求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都应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治国家中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由法律来调节社会生活.法律惟有至上的权威性,才能在全社会得到实施.
三、法治优于人治柏拉图选择的“哲学王”式的人治之道屡遭挫折的现实使他对人类理性的希望彻底破灭,被迫放弃人治,转而推崇“第二等好”的法治.然而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受其老师的影响,他从政治现实出发,否认了“完人”存在的可能,鲜明地倡导法治,反对人治,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1郾人的本性的有感情的,而感情用事会导致偏见和腐化.亚里士多德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一个人即使再聪敏睿智,也难免失去理智而感情用事,因而把国家管理的希望寄托在个人身上,就如同将国家的命运寄托在变幻莫测的感情之上.他甚至将含有人治因素的治理喻为“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而法律是无感情的,法治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性之治.
2郾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这既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法治优于人治的必然表现.人是感情动物,容易感情用事,而感情则又是经常变动的,所以根本谈不上稳定.相反,法律一经制定便不得随便改动,轻率的变法不但不利于城帮的治理,而且会严重削弱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信.同时,法律因其须借助于文字形式来表达而具有的明确性,较之不具有明确外现形式的人治,更有利于城帮的发展.
3郾法律是经过众人的审慎考虑后制定的,更具有正确性.因为众人的智慧优于一人或少数人的智慧,众人的裁断比任何个人的裁断要好些.亚里士多德说,“……参与公务的全体人员既然都受过法律的训练,都能具有优良的判断,要说仅仅有两眼、两耳、两手、两足的一人,其视听、其行动一定胜过众人的多眼、多耳、多足者,这未免荒谬”.因为“单独一人就容易愤懑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
值得一提的是,亚里士多德并没有绝对否认人在法治国家中的能动作用.任何一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离不开人的因素,这点亚里士多德不但没有否认,而且还进一步指出,如何应对法律的不足.他说,法律确实在遇到某些具体事件时因为法律本身的内容没有涉及而无能为力,此时则应发挥统治者个人的才智(这是在假设个人的才智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的情况下),但是个人的才智只能作为法律的补充,而且个人才智的运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精神,否则就不可能做出公正的处理和裁决.
以上仅从三方面浅谈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主张.事实上,他的有关法治的论述远不止这些.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不但述及法治的应然性(即必然性),而且还详细阐述了法治的实然性,他从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环节论述了如何在一个城邦国家实行法律统治.当代法治理论中的权力制衡说也可以从其论述中找到源头.
无论是从词源结构、逻辑或者是从法学理论上来说,法和法治都是紧密联系不可分割的.在亚里士多德的代表作《政治学》一书中,法和法治始终是一个重要的命题.亚里士多德把法定义为“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神祉和理智的体现”,在他看来,法律是理性的体现,代表着正义,为世人所公认的公正无偏的权衡.这也是亚里士多德用来反驳柏拉图人治主张的有力论点.亚里士多德认为,城邦以正义为原则,正义是树立社会秩序的基础,其实质在于“平等的公正”,它以“城邦整个利益以及全体公民的共同善业为依据”.而由正义派生出来的法律,是可以裁断人间的是非曲直的,从这个意义上讲,法律就是正义的体现,服从法律就是服从正义.可见在这一点上,他把法律和理性及正义等同起来.
亚里士多德的正义观与其平等观是联系在一起的.他的这种平等是相对的.他认为阶级是自然产生的,人天生具有不平等性.但他同时又认为人与人之间还存在着相对的平等性.他把平等分为数量上的平等和比值上的平等.所谓比值上的平等,是指根据各人的真价值按比例分配与之相平衡映称的事物.他认为按各人的价值进行分配是合乎理性和正义的.他的这一论断具有合理性,反映了一种客观存在.
不仅如此,亚里士多德还讨论了法与自由的辨证关系.他认为自由并不意味着人们可以随心所欲、各行其事.人们行使的自由应以法律为尺度.这是因为从实现城邦正义的立场出发,保持一定的秩序必不可少.而秩序的实现是以公民遵守生活规则为基础,法律本质上即为一种秩序,所以人们的行为理应受到法律的约束.另外,人们在生活中需要一定的规则,而此种规则本身应以法律的形式规定下来,这样既形成了衡量人们行为的准则,同时又是判断是非正义的标准.所以他说,“法律不应被看作奴役,法律毋宁是拯救”.
二、法治的内涵
法治是什么?它的内涵和外延有多大?至今法律界都无一个统一的定义.《牛津法律大辞典》认为,“法治”是一个“无比重要的但未被定义、也不是随便就能定义的概念”.按照海得格尔的理论,“先有”、“先见”和“先知”这三方面的存在状态构成了理解的前结构和先决条件,即在我们开始理解和解释之前,必须有个已知的东西,作为推定未知的参照系.我们只有知道法治是什么,才能去进一步研究法治.我们不知道一个东西,所以才去研究它、解释它,但我们如果连我们所要解释研究的东西是什么都搞不清楚,又如何去解释它呢?亚里士多德尽管也没有对法治给出一个明确的界定,但他却给出了法治的两个必备的要素.他认为法治应包含两重意义:“已成立的法律获得普遍的服从,而大家所服从的法律又应该本身是制定得良好的法律”.
1郾法治的前提是制定良好的法律.毫无疑问,这点是与他的法律观念一脉相承的.亚里士多德认为法律善恶的的衡量标准尺度是正义.恶法尽管也能导致法律的统治,但绝不可能达到法治.唯有良法是法治的前提.接着他又提出良法的判断标准:首先,良法必须能够促进建立合于正义和善德的政体,并为保存、维持和巩固这种政体服务;其次,良法不得剥夺和限制自由,在法律、自由的关系上,他提出应将自由限制在法律允许的范围内;再次,良法是符合公众利益而非只是谋求某一阶级或个人利益的法.
2郾法律应有绝对的权威性和至上性,必须获得普遍的服从.这是实现法治国的根本和核心.法律至上是亚里士多德理想国家的标志和应有部分,要求任何公民、团体、执政人员都应遵从法律,不得有超越法律的特权.法治国家中的社会秩序是建立在法律的基础之上,由法律来调节社会生活.法律惟有至上的权威性,才能在全社会得到实施.
三、法治优于人治柏拉图选择的“哲学王”式的人治之道屡遭挫折的现实使他对人类理性的希望彻底破灭,被迫放弃人治,转而推崇“第二等好”的法治.然而亚里士多德并没有受其老师的影响,他从政治现实出发,否认了“完人”存在的可能,鲜明地倡导法治,反对人治,认为“法治应当优于一人之治”.
1郾人的本性的有感情的,而感情用事会导致偏见和腐化.亚里士多德说,“凡是不凭感情因素治事的统治者总比感情用事的人们较为优良”.一个人即使再聪敏睿智,也难免失去理智而感情用事,因而把国家管理的希望寄托在个人身上,就如同将国家的命运寄托在变幻莫测的感情之上.他甚至将含有人治因素的治理喻为“在政治中混入了兽性的因素”,而法律是无感情的,法治是免除一切情欲影响的理性之治.
2郾法律具有稳定性和明确性.这既是法治的前提条件之一,也是法治优于人治的必然表现.人是感情动物,容易感情用事,而感情则又是经常变动的,所以根本谈不上稳定.相反,法律一经制定便不得随便改动,轻率的变法不但不利于城帮的治理,而且会严重削弱法律在人们心中的威信.同时,法律因其须借助于文字形式来表达而具有的明确性,较之不具有明确外现形式的人治,更有利于城帮的发展.
3郾法律是经过众人的审慎考虑后制定的,更具有正确性.因为众人的智慧优于一人或少数人的智慧,众人的裁断比任何个人的裁断要好些.亚里士多德说,“……参与公务的全体人员既然都受过法律的训练,都能具有优良的判断,要说仅仅有两眼、两耳、两手、两足的一人,其视听、其行动一定胜过众人的多眼、多耳、多足者,这未免荒谬”.因为“单独一人就容易愤懑或其他任何相似的感情而失去平衡,终致损伤了他的判断力,但全体人民总不会同时发怒,同时错断”.
值得一提的是,亚里士多德并没有绝对否认人在法治国家中的能动作用.任何一项法律的制定和执行都离不开人的因素,这点亚里士多德不但没有否认,而且还进一步指出,如何应对法律的不足.他说,法律确实在遇到某些具体事件时因为法律本身的内容没有涉及而无能为力,此时则应发挥统治者个人的才智(这是在假设个人的才智能够作出正确的判断的情况下),但是个人的才智只能作为法律的补充,而且个人才智的运用在任何时候都不能违反法律的基本精神,否则就不可能做出公正的处理和裁决.
以上仅从三方面浅谈了亚里士多德的法治主张.事实上,他的有关法治的论述远不止这些.亚里士多德在《政治学》一书中不但述及法治的应然性(即必然性),而且还详细阐述了法治的实然性,他从立法、执法和守法的各个环节论述了如何在一个城邦国家实行法律统治.当代法治理论中的权力制衡说也可以从其论述中找到源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