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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这是哪一篇古文阅读啊,有人知道的话,请回复.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神马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语文作业 时间:2024/11/12 07:36:00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这是哪一篇古文阅读啊,有人知道的话,请回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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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这是哪一篇古文阅读啊,有人知道的话,请回复.
李离简介
  李离,大约出生于今天的山西省侯马市一带,生卒年份无从考证.有关于李离的记载,不见于先秦史书,他的事迹最早出现在汉代著作中.这也许是这个人物被人忽视的原因.《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李离在春秋时代的晋国担任理官一职,其任职时间在晋文公(前636—前628)时期.至于他是否世袭的理官,今天难以考证.不过,他却是迄今为止在正史中发现的最早的以李为姓的人,遗憾的是,他没有能够在李姓的早期发展史上获得应有的地位.不过,他捍卫法律的尊严,为错判案子承担责任以身“殉法”的故事,却在中国法治史上留下了精彩的篇章.
  原文
  李离者,晋文公之理也.过听杀人,自拘当死.文公曰:“官有贵贱,罚有轻重.下吏有过,非子之罪也.”李离曰:“臣居官为长,不与吏让位;受禄为多,不与下分利.今过听杀人,傅其罪下吏,非所闻也.”辞不受令.文公曰:“子则自以为有罪,寡人亦有罪邪?”李离曰:“理有法,失刑当刑,失死当死.公以臣能听微决疑,故使为理.今过听杀人,罪当死.”遂不受令,伏剑而死.
  译文
  李离是晋文公的狱官,他错误地听取了下级的汇报而判人死罪,把自己关押起来定了死罪,晋文公说:“官有贵贱之分,处罚有轻重之分,下级官吏有错,不是你的过错!”李离说:“我担任的官职是长官,并不让位给下级官吏;享受俸禄多,不和下属平分利益,现在我错误地听从了下级汇报而判人死罪,却把罪转嫁到下级官吏身上,是没有听说过的.”他推辞而不接受命令,晋文公说:“你如果自以为有罪,我也有罪吗?”李离说:“狱官遵守法纪,错误地判刑,应判自己的刑,错误地判人死罪,就应判自己死罪.您因为我能审察不明显的和判定疑难案件,所以让我当狱官,现在我错误地听取下吏的汇报而判人死刑,罪责应当死.”于是他仍不接受命令,用剑自杀而死.
  解释
  特殊句式:过听杀人.(省略句,省主语“李离”) 自拘当死.(宾语前置) 一词多义:理(狱官) 当(定罪) 过(错误) 听微决疑(听:审察) 通假字:傅(同“附”,指转嫁)
  解析
  对于李离的殉法,《韩诗外传》引用《诗经》当中的一句诗来评价:彼君子兮,不素餐兮. 《史记》则点评得更为精到:李离伏剑,为法而然. 以今天的眼光来解读,李离殉法,至少有以下三层含义: 第一,在面临君命与法律相抵触时,他选择违抗君命来维护法律的尊严.也就是说,在李离看来,法律是高于君命的.自古以来,“君命不可违”是条铁律,为了君王的一句话而死节的“忠臣”实在太多;当然,也有违抗君命的,譬如,君王昏庸,就会有大臣出来劝谏,劝谏不成,即以“死谏”,从而成为一代忠烈.但类似于这样违抗君命以殉法的例子,在中国几千年以“人治”为主色调的历史上,不说绝无仅有,也是十分罕见的. 第二,李离的时代应该是“刑不上大夫”的时代,但他却以“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的精神来挑战奴隶主的等级特权制度,这说明,早在春秋时期,“法律面前人人平等”的思想因子就已经悄然萌芽. 第三,即使以今天的法律来衡量,李离的错判也只是一个过失行为,其责任应该由整个国家机器来承担,就李离个人而言,他以道歉和引咎辞职的方式惩罚自己,就已经足以承担相应的责任了.但是,李离却选择了以生命来谢罪的方式.这种矫枉过正的方式虽然有其迂腐的一面,但是以生命为代价来宣示法律的神圣不可侵犯,却是中国古代法制史上的绚丽篇章. 李离伏剑虽然在法制史上有其明显的进步意义,但是,李离视法律高于生命、视法律高于皇权的思维,与支撑中国社会两千多年的封建皇权专制政体是格格不入的,这恐怕也是他的名字和事迹在历史的长河中常常被淹没的主要原因. 在李离之后,有“风萧萧兮易水寒,壮士一去兮不复返”的荆轲,有“我自横刀向天笑,去留肝胆两昆仑”的谭嗣同,等等.较之于他们,李离的鲜血或许并不壮烈,李离的牺牲或者有些人微言轻,李离的行为甚至有矫枉过正.但是“李离伏剑”的典故却是中国法制史上的鲜活教材;他捍卫法律的尊严,为错判案子承担责任以身“殉法”的故事,成为了中国法治进程中难得的财富.
  评论
  赵化南 据《史记·循吏列传》记载:晋文公时代的最高司法长官李离,一次根据下属向他汇报的案情,将人错判了死刑,便自己把自己拘押起来,准备抵当死罪.晋文公说:“官阶有高低,处罚也有轻重,这案子是下面人弄错了,并不是你的罪责啊!”李离说:“我的官职很大,从没有让给下属一点权;享受很多奉禄,却没有赏给下属一点利益,现在错判案件而杀了人,却把罪责推卸给下属,这可没有听说过.”说完,他不顾晋文公的劝阻,伏剑自杀了.这就是历史上有名的“李离伏剑”. 这个李离确实可敬可佩,可能在有些人看来,他还有点“冒傻气”,但实际上他必须这么做.古代法官断案,就是讲“责任制”和“追究制”的——统治阶级为使体现自己意志的法律得以实施,对惩治司法官吏断案中的“枉、纵”行为均有明确规定,李离任职的晋国,就明文规定法官错判者,如同对待诬告者一样,实行“反坐”原则.李离“伏剑而死”,其实正是对自己的误听错判主动承担责任,履行了“失刑则刑,失死则死”的法律规定.诚然,像李离这样豁出脑袋维护法律尊严者,在古代不过是凤毛麟角.他严于责己、勇于负责的精神,确实难能可贵,足以传颂千古,启迪后世. 勇于承担责任,是为官者必备的素质,是领导者应有的道德规范.古人云:“在其位,谋其政;司其职,负其责.”领导是什么,领导就是责任.领导有权也有责,权和责是对等的.既然当了领导就应敢于负责,一丝不苟.工作没有做好,食不甘味,寝不安席;工作出了问题,勇于承担责任,接受应有的处理.即使过错和失误是下属所犯,领导者也要勇于承担自身的领导责任,不能“一推六二五”,把自己洗得“一干二净”.某个地方出了大的事故,人民生命财产受到巨大损失,对当事人进行处罚当然是必要的.但作为当地领导却难辞其咎,应主动承担工作失职、领导不力的责任,或者向人民群众公开道歉,或引咎辞职.这是领导者的本分,也是领导者应有的觉悟. 毫无疑问,在我们干部队伍中,大多数人是勇于负责、敢于承担责任的.但也确有少数干部没有敢于负责的精神,他们不把自己的责任放在心上,只要待遇,不挑担子,遇到矛盾绕道走,碰到困难躲着走,能推则推,能拖就拖,明哲保身,但求无过.如果工作有了成绩,便使劲往自己脸上贴金,左一个自己“英明决策”,右一个自己“领导有方”,又是领奖台上现身,又是荧光屏上亮相;一旦工作出现失误,便指责分工的副职没有抓好落实,埋怨主管部门没有尽到责任,训斥下属没有认真执行自己的指示……至于自己,至多来一句“我也有一定责任”,象征性地来点“自我批评”,便“大帽子底下开小差”,对于具体责任,一概不“认账”,甚至隐瞒错误,掩盖真相,逃避责任.这种人玷污了“人民公仆”的光荣称号,亵渎了为人民服务的宗旨,败坏了党和政府的形象,对领导者个人来说也是一种耻辱.古人说“知耻近乎勇”.但愿这些领导者能知耻而勇,改弦易辙,以“李离伏剑”为鉴,对工作中的失误严于责己,勇于承担责任.从制度上对领导者也应严明责任,明定赏罚,使他们没有空子可钻.这是对干部真正的爱护,也是最深刻的教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