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神马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0 19:38:59
儒家思想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7月24日
先秦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思想及制度的影响
一、 先秦儒家对春秋战国时期思想的影响
儒家在春秋战国时期,便号称显学.据《韩非子·显学篇》中记载,孔子以后,先后共有过八个派别,据《史记·仲尼弟子列传》一卷,七十子也就是孔子最著名的那一批弟子,继续发挥和阐述着他的思想.其中子张、子羽、子夏、子贡和曾子以及孔子的孙子子思都很有影响,也在各种不同的诠释中,使儒学出现了不同的趋向.从最近的考古发现来看,儒学著作流传得相当广,到了战国中期,甚至楚国也已经深受北方儒学的影响了.不过,从目前的材料看,孔子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还是由孟子、荀子完成的.他们两个人把孔子思想所包含的两方面的内涵拿来发挥,从而形成后世两大儒学思潮.
就先秦儒家与百家的关系而言,杨鸿烈先生认为,诸子百家都渊源于儒[1].这话不无道理.试举两例:
同为显学的墨家可以算是孔学的反动.墨家创始人墨子生当鲁国,又当孔门正盛之时.所以他的学说,处处和儒家有关系.《淮南要略》说:“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以为其礼烦扰而不悦,厚葬靡财而贫民,久服伤生而害事”.墨家攻击儒家的坏处,约有四端:因为儒家不信鬼,所以墨子倡“明鬼”论.因为儒家厚葬久丧,所以墨子倡“节葬”论.因为儒家重礼乐,所以墨子倡“非乐”论.因为儒家信天命,所以墨子倡“非命”论.这种儒墨的关系是不可忽略的.
法家先驱商鞅在相秦之前曾经在魏国学习李悝制定的法律,而李悝此前曾受业于儒学传人子夏.法家集大成者韩非,以及法家思想最有力的执行者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韩非在对儒家学说进行猛烈抨击的同时,也借用儒家概念阐明自己的观点,在韩非子一书中,“仁”出现过45次,“仁义”出现过47次,“礼”出现过85次,“义”出现过75次.[2]
二、 先秦儒家对后世思想的影响
思想的发展和变化常常是后人对前人的思想不断解释的产物,这种解释可能是歪曲、可能是误会、可能是借题发挥,也可能是顺藤摸瓜式的深化.孔学诞生早期中国,后代人们,由其现实的利益和要求出发,各取所需,或夸扬其保守的方面,或强调其合理的因素,来重新解说、建造和评价,以服务于当时的需要.于是有董仲舒的孔子,有朱熹的孔子,也有康有为的孔子.有绌周王鲁素王改制的汉儒公羊学的孔子,也有人心唯危,道心唯微的宋明理学的孔子.孔子的面貌随时代、阶级不同而变异,离原型确乎大有差距或偏离.孔子明明述而不作,却居然被说成托古改制;孔子并无禁欲思想,在宋儒手里却变成存天理灭人欲.但所有这些偏离变异,又仍然没有完全脱离那个仁学母体结构.以实用理性为主要标志的中国民族文化-心理状态始终延续和保持下来.
我们可以以历代《刑法志》为例,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影响.
历代《刑法志》是中国历代官修正史的重要篇章.各篇《刑法志》记载和阐述各个朝代的立法、司法、法制建设及法律思想,不啻为各封建王朝官方的关于法的理论和历史的论文,其观点皆为封建统治集团在当时认可、采用,甚至施行,作为他们施政和法制的指导.综观13篇刑法志,内中所反映的一个总的思想理论基调,便是以儒家的法思想为立论之依归.
《汉书·刑法志》是13篇刑法志的第一篇.全文直接引孔子及论语之言10处,大段地引荀子之言2处,其他明确标明的征引诗书周官等儒家经典中语录10多处.有些地方引用得十分牵强,但这正说明汉代论法论刑悉以儒家为据,以儒家思想为主旨.其开篇第一段即以荀子的明分使群说为指导说明国家以及礼和刑的起源,与《荀子·王制篇》基本上是一个思路,文字上也极为相似.接着,《汉书·刑法志》明确提出儒家以威辅德、以刑崇礼的德礼为本、法刑为用的法思想理论模式.最后,又征引《诗》、《书》说明为政应以民为本位,崇礼慎刑,方可清源正本.可见,《汉书·刑法志》从头至尾贯彻了儒家的法思想.
其后各代的《刑法志》,大都遵循着《汉书·刑法志》的这个理论格局.
三、先秦儒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大而言之,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思想和制度都有重要意义,但是,正如我们在上一段落中所述,儒学的面貌随时代而变化,所以,我们在此处只是介绍先秦儒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学术界通常说中国法律有一个儒家化的过程,在儒家化之初,法律制度中儒家的成分并不太多:
孔子在中国学术史上不用说是占据重要的位置,但孔子前后十三年周游列国也不曾遇有行道的机会,何况那时还有与儒家根本不同的子产、管夷吾、范宣子、邓析诸人在政治和社会上都有相当的势力,《论语》中记载,当时的许多隐者都在批评孔子是“知其不可而为之者”,又说“四体不勤五谷不分孰为夫子”.
孟子和荀子的际遇也并不足以使他们掌握政权的实施.似乎先秦儒家思想很难对法律制度产生影响.
但是云梦秦简的出现使人们发现,自商鞅制定秦律以来,秦律似乎不无儒家思想的表现.云梦竹简中的《为吏之道》是供秦官僚们学习如何做官的课本.其中提到,谨慎从政,才可以“为人君则鬼,为人臣则忠,为人父则慈,为人子则孝”,如果确实能实行这样的原则,就会“无官不治,无志不彻”――这几乎是对儒家五伦理论的地道抄袭.此外,秦简中的《封诊式》还记载了两个案例,一则是:甲向官府控告自己的亲生子丙不孝,要求官府对丙处以流放,官府完全满足了甲的要求.另一则是:甲以自己的亲生子丙不孝为由,提出控告,要求官府对丙处死刑.官府当即就派令吏前去把这个不孝子捉拿归案.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秦统治者对孝道是大力提倡并在法律上严格保护的.汉朝初年,法律制度不乏先秦儒家思想的影响,例如我们在背景知识中介绍的文帝废肉刑一事.虽然通常认为,文帝之时,汉统治者崇尚黄老,但是文帝诏书却明白是以儒家思想解释这一行为.又如“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制度,当是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思想的产物.又如汉朝几次试图废止族刑,也当是儒家“罪止其身”思想刺激的结果.
先秦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思想及制度的影响
一、 先秦儒家对春秋战国时期思想的影响
儒家在春秋战国时期,便号称显学.据《韩非子·显学篇》中记载,孔子以后,先后共有过八个派别,据《史记·仲尼弟子列传》一卷,七十子也就是孔子最著名的那一批弟子,继续发挥和阐述着他的思想.其中子张、子羽、子夏、子贡和曾子以及孔子的孙子子思都很有影响,也在各种不同的诠释中,使儒学出现了不同的趋向.从最近的考古发现来看,儒学著作流传得相当广,到了战国中期,甚至楚国也已经深受北方儒学的影响了.不过,从目前的材料看,孔子思想的进一步发展,主要还是由孟子、荀子完成的.他们两个人把孔子思想所包含的两方面的内涵拿来发挥,从而形成后世两大儒学思潮.
就先秦儒家与百家的关系而言,杨鸿烈先生认为,诸子百家都渊源于儒[1].这话不无道理.试举两例:
同为显学的墨家可以算是孔学的反动.墨家创始人墨子生当鲁国,又当孔门正盛之时.所以他的学说,处处和儒家有关系.《淮南要略》说:“墨子学儒者之业,受孔子之术,以为其礼烦扰而不悦,厚葬靡财而贫民,久服伤生而害事”.墨家攻击儒家的坏处,约有四端:因为儒家不信鬼,所以墨子倡“明鬼”论.因为儒家厚葬久丧,所以墨子倡“节葬”论.因为儒家重礼乐,所以墨子倡“非乐”论.因为儒家信天命,所以墨子倡“非命”论.这种儒墨的关系是不可忽略的.
法家先驱商鞅在相秦之前曾经在魏国学习李悝制定的法律,而李悝此前曾受业于儒学传人子夏.法家集大成者韩非,以及法家思想最有力的执行者李斯都是荀子的学生.韩非在对儒家学说进行猛烈抨击的同时,也借用儒家概念阐明自己的观点,在韩非子一书中,“仁”出现过45次,“仁义”出现过47次,“礼”出现过85次,“义”出现过75次.[2]
二、 先秦儒家对后世思想的影响
思想的发展和变化常常是后人对前人的思想不断解释的产物,这种解释可能是歪曲、可能是误会、可能是借题发挥,也可能是顺藤摸瓜式的深化.孔学诞生早期中国,后代人们,由其现实的利益和要求出发,各取所需,或夸扬其保守的方面,或强调其合理的因素,来重新解说、建造和评价,以服务于当时的需要.于是有董仲舒的孔子,有朱熹的孔子,也有康有为的孔子.有绌周王鲁素王改制的汉儒公羊学的孔子,也有人心唯危,道心唯微的宋明理学的孔子.孔子的面貌随时代、阶级不同而变异,离原型确乎大有差距或偏离.孔子明明述而不作,却居然被说成托古改制;孔子并无禁欲思想,在宋儒手里却变成存天理灭人欲.但所有这些偏离变异,又仍然没有完全脱离那个仁学母体结构.以实用理性为主要标志的中国民族文化-心理状态始终延续和保持下来.
我们可以以历代《刑法志》为例,谈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思想的影响.
历代《刑法志》是中国历代官修正史的重要篇章.各篇《刑法志》记载和阐述各个朝代的立法、司法、法制建设及法律思想,不啻为各封建王朝官方的关于法的理论和历史的论文,其观点皆为封建统治集团在当时认可、采用,甚至施行,作为他们施政和法制的指导.综观13篇刑法志,内中所反映的一个总的思想理论基调,便是以儒家的法思想为立论之依归.
《汉书·刑法志》是13篇刑法志的第一篇.全文直接引孔子及论语之言10处,大段地引荀子之言2处,其他明确标明的征引诗书周官等儒家经典中语录10多处.有些地方引用得十分牵强,但这正说明汉代论法论刑悉以儒家为据,以儒家思想为主旨.其开篇第一段即以荀子的明分使群说为指导说明国家以及礼和刑的起源,与《荀子·王制篇》基本上是一个思路,文字上也极为相似.接着,《汉书·刑法志》明确提出儒家以威辅德、以刑崇礼的德礼为本、法刑为用的法思想理论模式.最后,又征引《诗》、《书》说明为政应以民为本位,崇礼慎刑,方可清源正本.可见,《汉书·刑法志》从头至尾贯彻了儒家的法思想.
其后各代的《刑法志》,大都遵循着《汉书·刑法志》的这个理论格局.
三、先秦儒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大而言之,儒家思想对中国法律思想和制度都有重要意义,但是,正如我们在上一段落中所述,儒学的面貌随时代而变化,所以,我们在此处只是介绍先秦儒家对法律制度的影响.
学术界通常说中国法律有一个儒家化的过程,在儒家化之初,法律制度中儒家的成分并不太多:
孔子在中国学术史上不用说是占据重要的位置,但孔子前后十三年周游列国也不曾遇有行道的机会,何况那时还有与儒家根本不同的子产、管夷吾、范宣子、邓析诸人在政治和社会上都有相当的势力,《论语》中记载,当时的许多隐者都在批评孔子是“知其不可而为之者”,又说“四体不勤五谷不分孰为夫子”.
孟子和荀子的际遇也并不足以使他们掌握政权的实施.似乎先秦儒家思想很难对法律制度产生影响.
但是云梦秦简的出现使人们发现,自商鞅制定秦律以来,秦律似乎不无儒家思想的表现.云梦竹简中的《为吏之道》是供秦官僚们学习如何做官的课本.其中提到,谨慎从政,才可以“为人君则鬼,为人臣则忠,为人父则慈,为人子则孝”,如果确实能实行这样的原则,就会“无官不治,无志不彻”――这几乎是对儒家五伦理论的地道抄袭.此外,秦简中的《封诊式》还记载了两个案例,一则是:甲向官府控告自己的亲生子丙不孝,要求官府对丙处以流放,官府完全满足了甲的要求.另一则是:甲以自己的亲生子丙不孝为由,提出控告,要求官府对丙处死刑.官府当即就派令吏前去把这个不孝子捉拿归案.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秦统治者对孝道是大力提倡并在法律上严格保护的.汉朝初年,法律制度不乏先秦儒家思想的影响,例如我们在背景知识中介绍的文帝废肉刑一事.虽然通常认为,文帝之时,汉统治者崇尚黄老,但是文帝诏书却明白是以儒家思想解释这一行为.又如“亲亲得相首匿”这一制度,当是孔子“父为子隐、子为父隐”思想的产物.又如汉朝几次试图废止族刑,也当是儒家“罪止其身”思想刺激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