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古代史国家制度?(选官、中央官制及地方行政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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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古代史国家制度?(选官、中央官制及地方行政制度)
中央官制
秦朝统一全国后,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度.三公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兼理国家监察事务;太尉负责管理军事.三公以下设九卿,分掌朝廷和国家各项行政事务.
三省六部制由隋文帝首创,唐太宗时进一步明确了三省的职权.三省为中央政府最高机构.中书省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门下省负责审核政令,尚书省负责执行国家的政令.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三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具体负责各项行政事务.
宋太祖将宰相的职权一分为三,总揽中央行政权力.在宰相之下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设枢密使管理军事,分割宰相的军权;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等,分割宰相的财政权.
元世祖设立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健全了中央统治机构.中书省上承天子,下总百司,为最高行政机构,行使宰相职权;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管理机关;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另外,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理西藏地区.
明太祖裁撤中书省,废除了丞相制度,把中央行政权分属六部.皇帝直接管理国家政事,并下令以后不许再设丞相这一职务.从制度上集君权与相权于一身,保证了皇帝的专制独断.三省制度结束后,设立殿阁大学士参与决策,逐步形成内阁制度.
清初,中央机构大体采用明朝制度,设内阁,置六部,但保留着由满洲贵族组成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凡军国大事都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决定,皇权受到限制.雍正时设军机处,军国大事全凭皇帝裁决,军机大臣只是跪受笔录后加以传达执行,地方军政首脑直接听从皇帝指挥,君主专制制度走向顶峰.
1861年,清朝设立总理衙门,它是主管外交、通商及其他洋务事宜的中央机构,地位高于六部,它是中国近代第一个常设的外交机构.1901年按《辛丑条约》规定,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
选官制度
汉朝建立了一整套选举人才的选官制度,其中,察举即选举,是一种由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两汉选用官吏最主要的途径;察举制,初期以“乡举里选” 为依据,注重乡里舆论对某位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后期门第望族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世家地主因此而发展起来.
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法选拔官员;隋炀帝时,始建进士科,科举制形成;唐朝继承和完善科举制度:贞观年间,增加考试科目,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武则天时,增加科举取士的人数,首创武举和殿试;开元年间,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科举考试地位,后成定制.
北宋的科举制比唐朝有了进一步发展:考试分为乡试、省试、殿试三级,严格科举考试程序,举人经礼部考试后须经殿试才算合格,录取权由皇帝直接掌握,殿试成为定制;考试科目逐渐减少,进士科成为最主要科目;实行糊名制,即将试卷上的姓名、籍贯密封,防止考官舞弊;录取名额比唐朝大大增加.
明朝沿袭了前代科举取士制度.为严厉控制士人的思想,科举试卷仅从儒家的四书、五经中命题,而且只准用程、朱理学的观点,不许发挥个人见解;答卷的文体,有严格的规定,分八个部分,称为“八股文”.八股取士制度,严重地束缚了人们的思想.
20世纪初,由于国内形势的剧变,封建科举制度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190 5年,清政府废除了科举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
西周开始实施分封制.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民,分别授予王室、功臣和先代贵族,建立诸侯国.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分封制瓦解.
战国时期,商鞅“废分封,行县制”.秦统一全国后,郡县制在地方普遍推广,分封制被废除,奠定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基础;西汉初年的地方统治体制是“郡国并行制”,通过汉武帝的“推恩令”“附益之法”,“郡国并行”之制名存实亡,地方行政制度复归为郡县制;东汉的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两级转变成州、郡、县三级制.
金建立后,为加强统治力量,阿骨打推行猛安谋克制.猛安谋克制既是军事组织,又是地方行政组织,平时生产,战时出征,是一种兵农合一的制度,它对金的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辽统治者实行蕃汉分治制度,在中央设置南面官和北面官.南面官由汉人和契丹人担任,沿用唐以来的官制,统治汉人和渤海人,权利不及北面官大;北面官均由契丹人担任,统治契丹人和其他少数民族.蕃汉分治制度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元朝在地方设置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由中央委派官员管瑚,后来发展成为地方行政区的名称,初步奠定了明清乃至今天省区的规模,行省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设宣政院管辖藏族地区事务,西藏地区正式成为我国领土的一部分;设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与琉球(今台湾).
明朝实行僧官制度,对西藏各教派首领酌情封赐,各级僧官也由朝廷任免,法王实际上是最高的僧官.
清朝确立了对西藏宗教领袖达赖和班掸的册封制度及其继承人灵童“转世”的金瓶掣签制度,同时确立了驻藏大臣制度,加强了对西藏的管辖,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明清时期,我国对西南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政策.中央政府在西南地区设立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级政府机关,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长官,允许其世袭.土司首领必须忠于朝廷,按时向朝廷交纳贡赋.明初西南地区的两个宣慰司叛乱,明朝派兵平定后,开始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后设贵州布政使司,贵州成为省一级行政单位;清朝在平定“三藩之乱”后,大规模地实施改土归流政策,土司制度随之逐渐消亡.
易混概念辨析
秦朝统一全国后,在中央实行三公九卿制度.三公是丞相、御史大夫和太尉.丞相帮助皇帝处理全国政事;御史大夫执掌群臣奏章,下达皇帝诏令,兼理国家监察事务;太尉负责管理军事.三公以下设九卿,分掌朝廷和国家各项行政事务.
三省六部制由隋文帝首创,唐太宗时进一步明确了三省的职权.三省为中央政府最高机构.中书省负责草拟和颁发皇帝的诏令,门下省负责审核政令,尚书省负责执行国家的政令.三省的长官都是宰相.三省下设吏、户、礼、兵、刑、工六部,具体负责各项行政事务.
宋太祖将宰相的职权一分为三,总揽中央行政权力.在宰相之下增设参知政事为副相,分割宰相的行政权;设枢密使管理军事,分割宰相的军权;设三司使管理财政收入等,分割宰相的财政权.
元世祖设立中书省、枢密院和御史台,健全了中央统治机构.中书省上承天子,下总百司,为最高行政机构,行使宰相职权;枢密院为中央最高军事管理机关;御史台为最高监察机构.另外,设宣政院统领宗教事务和管理西藏地区.
明太祖裁撤中书省,废除了丞相制度,把中央行政权分属六部.皇帝直接管理国家政事,并下令以后不许再设丞相这一职务.从制度上集君权与相权于一身,保证了皇帝的专制独断.三省制度结束后,设立殿阁大学士参与决策,逐步形成内阁制度.
清初,中央机构大体采用明朝制度,设内阁,置六部,但保留着由满洲贵族组成的议政王大臣会议.凡军国大事都由议政王大臣会议决定,皇权受到限制.雍正时设军机处,军国大事全凭皇帝裁决,军机大臣只是跪受笔录后加以传达执行,地方军政首脑直接听从皇帝指挥,君主专制制度走向顶峰.
1861年,清朝设立总理衙门,它是主管外交、通商及其他洋务事宜的中央机构,地位高于六部,它是中国近代第一个常设的外交机构.1901年按《辛丑条约》规定,改总理衙门为外务部,位居六部之上.
选官制度
汉朝建立了一整套选举人才的选官制度,其中,察举即选举,是一种由下而上推选人才为官的制度,是两汉选用官吏最主要的途径;察举制,初期以“乡举里选” 为依据,注重乡里舆论对某位士人德才评判的权威性,后期门第望族成为选举的主要依据,世家地主因此而发展起来.
隋文帝废除九品中正制,开始采用分科考试的方法选拔官员;隋炀帝时,始建进士科,科举制形成;唐朝继承和完善科举制度:贞观年间,增加考试科目,以进士、明经两科为主;武则天时,增加科举取士的人数,首创武举和殿试;开元年间,任用高官主持考试,提高科举考试地位,后成定制.
北宋的科举制比唐朝有了进一步发展:考试分为乡试、省试、殿试三级,严格科举考试程序,举人经礼部考试后须经殿试才算合格,录取权由皇帝直接掌握,殿试成为定制;考试科目逐渐减少,进士科成为最主要科目;实行糊名制,即将试卷上的姓名、籍贯密封,防止考官舞弊;录取名额比唐朝大大增加.
明朝沿袭了前代科举取士制度.为严厉控制士人的思想,科举试卷仅从儒家的四书、五经中命题,而且只准用程、朱理学的观点,不许发挥个人见解;答卷的文体,有严格的规定,分八个部分,称为“八股文”.八股取士制度,严重地束缚了人们的思想.
20世纪初,由于国内形势的剧变,封建科举制度已不适应形势的需要.190 5年,清政府废除了科举制度.
地方行政制度
西周开始实施分封制.周王把一定的土地和民,分别授予王室、功臣和先代贵族,建立诸侯国.春秋战国时期,诸侯争霸,分封制瓦解.
战国时期,商鞅“废分封,行县制”.秦统一全国后,郡县制在地方普遍推广,分封制被废除,奠定中国地方行政制度的基础;西汉初年的地方统治体制是“郡国并行制”,通过汉武帝的“推恩令”“附益之法”,“郡国并行”之制名存实亡,地方行政制度复归为郡县制;东汉的地方行政区划由郡县两级转变成州、郡、县三级制.
金建立后,为加强统治力量,阿骨打推行猛安谋克制.猛安谋克制既是军事组织,又是地方行政组织,平时生产,战时出征,是一种兵农合一的制度,它对金的社会发展起了重要作用.
辽统治者实行蕃汉分治制度,在中央设置南面官和北面官.南面官由汉人和契丹人担任,沿用唐以来的官制,统治汉人和渤海人,权利不及北面官大;北面官均由契丹人担任,统治契丹人和其他少数民族.蕃汉分治制度适应了当时社会经济政治发展不平衡的现实,有利于社会稳定和经济发展.
元朝在地方设置行中书省,简称行省或省,由中央委派官员管瑚,后来发展成为地方行政区的名称,初步奠定了明清乃至今天省区的规模,行省制度对后世产生了深远的影响;设宣政院管辖藏族地区事务,西藏地区正式成为我国领土的一部分;设澎湖巡检司,管辖澎湖与琉球(今台湾).
明朝实行僧官制度,对西藏各教派首领酌情封赐,各级僧官也由朝廷任免,法王实际上是最高的僧官.
清朝确立了对西藏宗教领袖达赖和班掸的册封制度及其继承人灵童“转世”的金瓶掣签制度,同时确立了驻藏大臣制度,加强了对西藏的管辖,对后世产生了重要的影响.
明清时期,我国对西南地区实行土司制度和“改土归流”政策.中央政府在西南地区设立宣慰司、土知府等各级政府机关,任用当地少数民族首领担任土司长官,允许其世袭.土司首领必须忠于朝廷,按时向朝廷交纳贡赋.明初西南地区的两个宣慰司叛乱,明朝派兵平定后,开始实行改土归流政策.后设贵州布政使司,贵州成为省一级行政单位;清朝在平定“三藩之乱”后,大规模地实施改土归流政策,土司制度随之逐渐消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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