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理寺and刑部大理寺和刑部有啥不同?还有官(例如: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还有少卿啊,侍郎啊.求详解可以的话,顺便连鸿胪寺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神马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24 00:02:48
大理寺and刑部
大理寺和刑部有啥不同?
还有官(例如: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
还有少卿啊,侍郎啊.求详解
可以的话,顺便连鸿胪寺和礼部一起解决~
大理寺和刑部有啥不同?
还有官(例如:大理寺卿和刑部尚书)
还有少卿啊,侍郎啊.求详解
可以的话,顺便连鸿胪寺和礼部一起解决~
宋初刑部是最高司法机构之一,主管全国刑政,并审复大理寺所定大辟案件.
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若有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审,俗称“三堂会审”
刑部掌全国的刑罚政令,据《光绪会典》卷53载,其职掌是:“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犯.”这说明刑部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主管刑罚及监狱等政令.但若死刑案件,还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每年于八月间审办各省所报案件,名为“秋审”.于霜降后审办京内案件,名为“朝审”.“秋审”、“朝审”均会同“九卿”(六部尚书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为“九卿”),詹事、科、道(六科给事中及十五道监察御史)各官共同审理.凡涉及妇女旌表的案件须会同礼部同审;内外蒙古、热河都统等处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会同理藩院审办.但均由刑部主稿.凡宗室、觉罗氏犯罪,则由刑部、宗人府会同办理.宗室案由宗人府主稿,觉罗氏案由刑部主稿.
大理寺的职掌是:平反全国刑名案件,与刑部、都察院为“三法司”.凡须三法司会勘的重大案件(斩、绞罪案),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
欢看一些历史书,在一些书上看到皇帝要治犯人的罪,有的时候是交大理寺处理,有的时候是交刑部处理,所以就遇到一个疑问:刑部和大理寺作为我国古代的主要司法机关,他们的职能有什么不同呢?
隋唐开始,中央设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部门.
1、大理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作为最高审判机构,其职能有二:
a) 审判中央百官犯罪案件及京师地区徒刑以上案件.
b) 审核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并报经皇帝裁决.
2、刑部(尚书,侍郎),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审判职能有三:
a) 复核并最终裁决全国徒刑,流刑案件.
b) 对地方上报的死刑案件进行首次复核,并送大理寺再度复核.
c) 参与重大疑难案件会审.
另:御史台乃监察机关,其职能有二:
a) 监督大理寺,刑部审判活动
b) 参与重大疑难案件会审
宋朝始扩大刑部职权,缩减大理寺职权范围.元朝取消大理寺加重刑部权能.明朝恢复了中央司法机关体系,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和大理寺职能转换,刑部成为主审机关.清朝普通司法机关沿袭明制,设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
鸿胪寺掌朝会、宾客、吉凶仪礼之事.凡国家大典礼、郊庙、祭祀、朝会、宴飨、经筵、册封、进历、进春、传制、奏捷、各供其事.外吏朝觐,诸蕃入贡,与夫百官使臣之复命、谢思,若见若辞者,并鸿胪引奏.岁正旦、上元、重午、重九.皆赞百官行礼.
礼部考吉、嘉、军、宾、凶五礼之用;管理全国学校事务及科举考试及藩属和外国之往来事.礼部下设四司,明清皆为:仪制清吏司,掌嘉礼、军礼及管理学务、科举考试事;祠祭清吏司,掌吉礼、凶礼事务;主客清吏司,掌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精膳清吏司,掌筵飨廪饩牲牢事务.
明清两代以刑部、都察院、大理寺为三法司.若有重大案件,则由三法司会审,俗称“三堂会审”
刑部掌全国的刑罚政令,据《光绪会典》卷53载,其职掌是:“掌天下刑罚之政令,以赞上正万民.凡律例轻重之适,听断出入之孚,决宥缓速之宜,赃罚追贷之数,各司以达于部.尚书侍郎率其属以定议,大事上之,小事则行,以肃邦犯.”这说明刑部受理全国刑事案件,主管刑罚及监狱等政令.但若死刑案件,还须与大理寺、都察院共同审核.每年于八月间审办各省所报案件,名为“秋审”.于霜降后审办京内案件,名为“朝审”.“秋审”、“朝审”均会同“九卿”(六部尚书及都察院左都御史、通政使、大理寺卿为“九卿”),詹事、科、道(六科给事中及十五道监察御史)各官共同审理.凡涉及妇女旌表的案件须会同礼部同审;内外蒙古、热河都统等处有关少数民族的案件,会同理藩院审办.但均由刑部主稿.凡宗室、觉罗氏犯罪,则由刑部、宗人府会同办理.宗室案由宗人府主稿,觉罗氏案由刑部主稿.
大理寺的职掌是:平反全国刑名案件,与刑部、都察院为“三法司”.凡须三法司会勘的重大案件(斩、绞罪案),先经刑部审明,送都察院参核,再送大理寺平允
欢看一些历史书,在一些书上看到皇帝要治犯人的罪,有的时候是交大理寺处理,有的时候是交刑部处理,所以就遇到一个疑问:刑部和大理寺作为我国古代的主要司法机关,他们的职能有什么不同呢?
隋唐开始,中央设立大理寺、刑部、御史台三个部门.
1、大理寺(大理寺卿,大理寺少卿),作为最高审判机构,其职能有二:
a) 审判中央百官犯罪案件及京师地区徒刑以上案件.
b) 审核刑部移送的地方死刑案件,并报经皇帝裁决.
2、刑部(尚书,侍郎),是中央司法行政机关,审判职能有三:
a) 复核并最终裁决全国徒刑,流刑案件.
b) 对地方上报的死刑案件进行首次复核,并送大理寺再度复核.
c) 参与重大疑难案件会审.
另:御史台乃监察机关,其职能有二:
a) 监督大理寺,刑部审判活动
b) 参与重大疑难案件会审
宋朝始扩大刑部职权,缩减大理寺职权范围.元朝取消大理寺加重刑部权能.明朝恢复了中央司法机关体系,刑部、大理寺和都察院合称“三法司”.刑部和大理寺职能转换,刑部成为主审机关.清朝普通司法机关沿袭明制,设大理寺、刑部和都察院.
鸿胪寺掌朝会、宾客、吉凶仪礼之事.凡国家大典礼、郊庙、祭祀、朝会、宴飨、经筵、册封、进历、进春、传制、奏捷、各供其事.外吏朝觐,诸蕃入贡,与夫百官使臣之复命、谢思,若见若辞者,并鸿胪引奏.岁正旦、上元、重午、重九.皆赞百官行礼.
礼部考吉、嘉、军、宾、凶五礼之用;管理全国学校事务及科举考试及藩属和外国之往来事.礼部下设四司,明清皆为:仪制清吏司,掌嘉礼、军礼及管理学务、科举考试事;祠祭清吏司,掌吉礼、凶礼事务;主客清吏司,掌宾礼及接待外宾事务;精膳清吏司,掌筵飨廪饩牲牢事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