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逻辑哲学】中,什么是摹状词的辖域?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神马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语文作业 时间:2024/11/21 02:31:53
【逻辑哲学】中,什么是摹状词的辖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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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评价弗雷格的观点时已经指出,若把一个专名(至少是普通专名)的涵义等同于一个具有共同所指的摹状词,将使得专名的涵义成为完全不确定的东西,或者说,成为某种纯粹主观的东西,这是令人不能接受的.于是,维特根斯坦、丘奇、塞尔等人出来修正摹状词说.例如,维特根斯但认为,名称仍然是伪装的或缩略的摹状词,但它不是一个有定摹状词,而是一组或一簇有定摹状词,名称的所指就是由这一组或一簇摹状词决定的,因此,名称可以同义地定义为一簇摹状词.例如“亚里士多德”的涵义就是由描述其区别性特征的所有那些有定摹状词之和.而塞尔指出,名称的涵义确实是一组或一簇摹状词,但是,一个对象成为该名称的所指,并不需要它满足该家族中的所有摹状词,而是只要满足其中的足够数量的或大多数的摹状词就行了.我们令S为适用于名称a的所有摹状词的集合,则有如下几种可能:(1)a的涵义为S的某个元素;(2)a的涵义为S的所有元素的合取;(3)a的涵义为S的某个子集,该子集包括哪些元素,多少元素,都不确定.可以这样说,弗雷格、罗素选择了(1),维特根斯坦选择了(2),而塞尔选择了(3),他使名称的涵义与摹状词保持一种松散的联系. 在塞尔看来,这种联系的松散性源于专名的指称功能,它是区别语言的指称功能与描述功能的必要条件.
二
历史的因果命名理论的要点是:名称,特别是专名,只是纯粹的指示词.这就是说,它们没有涵义,只有所指,并且其所指是确定的,不会因时间、地点、条件的改变而改变.这种理论以穆勒、克里普克、普特南等人为代表.
穆勒在其《逻辑体系》中认为,通名既有内涵又有外延,它们既能指称被它们所称谓的人或物.又能包摄或表示某些简单的或复合的特性,人们根据某些人或物具有这些特性而将其识别为该名称的所指.但是,专名则不然,“专名没有内涵,它指称被它称谓的个体,但不表示或蕴涵属于该个体的任何属佐.” 对象被命名之后,名称仅作为一种标记,使那个对象成为谈论的对象;穆勒举了一些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例如:一个小镇被命名为“达特河口”(Dartmnouth),因为它位于达特(Dart)河的入海口,但“位于达特河入海口”并不是“达特河口”意义的一部分,否则,如果达特河改道在其他地方入海,这个小镇就必须改名.但事实并非如此,人们仍然会沿用这个旧有的名称.
本世纪60年代未,克里普克冲破外延逻辑的框架,从可能世界语义学的角度提出了一种新的名称理论,即历史的因果命名理论.在这种理论看来、专名和通名都不具有自己的内涵或含义,因而也不具有自己的意义.命名活动不是依据于名称的内涵或含义,即不是依据于人们对名称的意义的了解,而是依据于名称与某个命名活动的历史因果联系,即依据于人们对某些有关的历史事件及其因果影响的了解.显然,这种理论继承了穆勒在专名问题上的观点,并把它进一步推广到通名上.这一理论一经提出,就引起了一场持续十多年的论战,并推翻了弗雷格、罗素等人的摹状词说在指称问题上的统治地位.
克里普克认为,弗雷格、罗素等人关于专名的摹状伺说包括两个基本点:一是认为专名与有关的摹状词是同义的,即专名的涵义就是一个或一组有定摹状词;二是认为这个或者这些摹状词决定着专名的所指.克里普克论证说,上述那两个基本点都不能成立.首先,专名并不是与一个或一组摹状词同义的,论据是:词项的涵义就是它所表达或所分析的或必然的属性,即在某个对象存在的任何场合都适用于该对象的属性,亦即与物自体不可分的本质.而摹状词并不(至少并不总是)表达这样的必然属性或本质.例如,亚里士多德可以不是柏拉图的学生,可以不是亚历山大的老师,可以不是《形而上学》一书的作者,因此,“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的老师”,“《形而上学》一书的作者”之类的摹状词并不构成专名“亚里士多德”的涵义.其次,摹状词并不决定专名的所指.这可以从两个方面理(1)一个不满足摹状词的对象不一定不是专名的所指.这是因为专名指称的对象在存在过程中包含无限多的可能性,但无论哪一种可能性成为或者不成为现实,都不会使该对象不成为该专名的所指.例如,在现实世界中,尼克松被当选为第37届美国总统,并且由于水门事件的发生,未能连任第37届美国总统.但人们完全可以设想尼克松从未当选为美国总统,也可以设想他曾连任第38属美国总统.即使如此,尼克松仍然是尼克松,他不会因为当过或未当过美国总统而不成为同一个人.(2)一个满足相应摹状词的对象不一定是专名的所指,由于尼克松当选为美国第37届总统不是必然的,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不是他而是另一个人,例如汉弗莱一一当选为美国第37届总统.这样一来,满足摹状词“第37届美国总统”的对象就不是尼克松,而是汉弗莱.克里普克还把以上分析推广到簇摹状词说,认为一簇摹状伺也完全可能只是摹写了某个对象的偶然特性,并不构成相应专名的涵义,因而也不能决定相应专名的所指——两个所指,即使具有几乎完全不同的性质,满足几乎完全不同的两组摹状询,仍然可以是同一个体;相反,即使它们具有几乎完全相同的属性,满足几乎完全相同的两组摹状词,也仍然可能是两个不同的个体.最后,克里普克从模态逻辑的角度正面论证说,专名和摹状词的逻辑作用是各不相同的.摹状词造成辖域歧义,包含它们的模态语句有两种解释(de dicto和de re),并且这两种解释的真值不相同.相反,专名并不导致辖域歧义,包含它们的语句似乎也有两种解释,但这两种解释的真值是一样的,于是两种解释实质上合并成一种解释.既然摹状词和专名在模态语句内具有不同的逻辑作用,所以专名就不是仿装的或缩略的摹状词.摹状词说是错误的.
克里普克认为,弗雷格、罗素等人之所以发生上述错误,某根源在于他们不知道专名是固定指示词,摹状词是非固定指示词.克里普克将专名、通名统称为指示词,并进一步把指示词分为固定指示词和非固定指示词两大类.他指出,“如果某个指示词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指示同一个对象,我们就称之为固定的指示词;如果不是如此,我们称之为非固定的或偶然的指示词.当然,我们并不要求这些对象存在于一切可能世界之中”. 他还指出:“当我使用固定指示词概念的时候,这并不意味着被指称的对象必然存在.我们的意思是:在该对象确实存在的任何一个可能世界中,在该对象将会存在的任何一个场合中,我们使用固定指示词来指示那个对象.在那个对象不存在的场合,我们就应该说那个指示词没有所指,而如此予以指示的该对象不存在.” 这就是说,在某对象存在的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称这同一对象的指示词就是固定指示词;反之则是非固定指示词.克里普克还给出了区分这西者的非严格的直观检验标准:如果事实上的D可能不是D,则D是非固定指示词;反之,如果事实上的D必然是D,则D是固定指示词.例如,美国第37届总统可能没有当过美国第37届总统,而尼克松部不可能不是尼克松,因此,“美国第37届总统”是非固定指示伺,而“尼克松”则是固定指示词. 按照这一标准,专名是固定指示词,而摹状词则是非固定指示词.这是他的一个最基本的观点,他的许多其他观点都是基于这一观点之上的.
克里普克进一步论证说,摹状词之所以是非固定指示词,原因在于它有涵义.“美国第37届总统”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称那个是美国第37届总统的个体,很明显,这里是涵义决定其所指.在某个可能世界中被摹状词指称的对象必须具有特定的属性,这个特定的属性正是由摹状词的涵义给出的.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中,摹状词的涵义保持不变,而原先被指称的那个对象除必然属性之外其它属性都可以改变,因而,摹状词的所指也可能发生变化,由摹状词表达的那些偶然特性就不可能是固定指示词的涵义.在克里普克看来,对于一个指示词来说,要保持指称的严格性就必须没有涵义. 他认为,专名正好满足这一要求.他同意穆勒的观点,专名只有外延(所指),没有内涵(涵义).这样,他至少在专名问题上否定了涵义决定所指的原则.
那么,究竟如何决定专名的所指呢?克里普克承认自己提不出决定所指的一组充分必要条件,识能提供一幅较好的画面.这幅画面大致是这样的:一个婴儿出生了,他的双亲给他起了个名字.他们对朋友谈论他,其他人遇到他也都用这个名字称呼他,通过各种各样的谈论,这个名字在这个社会团体中一环一环地传播开来,好象一个链条一样.一旦在这个链条某处的一个人使用了这个名字,他实际上就已经根据这个链条确定了该名字的所指.这就是说,专名的所指是通过社会团体中的因果历史链条来确定的.“一般说来,所指不仅依赖于我们自己怎样想,还依赖于社会中其他人及该专名传到我们这里的那段历史等因素,通过追踪这样的历史,人们找到所指.”克里普克强调指出,重要的问题不是专名的说出者如何考虑他是怎样知道这个专名所指的对象,而是这条实际的“传递的链条”的建立.他说:“当一个名字沿着链条一环一环地传递下去时,这个名字的接受者知道了这个名字,他用这个名字所指称的对象就会相当于他由以知道这个名字的人所指称的对象.如果我听见‘拿破仑’这个名字,而认为它是我的爱畜小土猪的名字,我就没有满足这个条件.” 克里普克指出,摹状词说则忽视了指称的社会历史性,似乎一个人关在房间里就能决定一个名称的所指.
克里普克还把他关于专名的观点推广到通名,认为通名也是固定指示词,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称同样的对象.不过,他所讨论的通名仅局限于自然种类的通名,例如“水”、“黄金”,“老虎”“桌子”等等.关于通名是否具有涵义,他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但他指出通常把属性的组合看作通名的内涵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通名一般说来并不表达属性.与专名一样,通名一旦被确立下来,也可以沿着传递的链条一环一环地传递下去,它们指称的对象也是由一条历史的、因果的链条决定的.克里普克进一步认为,通名的所指是该种类跨一切可能世界而恒定不变的本质属性,即该种类所具有的内部结构.例如,水的本质属性是H2O,黄金的本质属性是原子序数为79.无论在哪一个可能世界中,只要存在具有H2O这一化学结构的物质,它就必定是水;只要存在原子序数为79的物质,则它必定是黄金,无论它们具有或者不具有任何其他的性质.
克里普克并不否认有时可以借助于摹状词去确定专名和通名的所指,他所否认的只是把摹状词等同于名称的涵义的观点.他承认,在某些特殊场合下,例如在给某一对象命名的场合,有时是根据某个摹状词或某种独特的标记来给这一对象命名的,或者说去确定该名字的指称物的.但他强调指出:“……所用的摹状词与借助于它所引入的名字并不是同义的,只不过是借助于它来规定名字所指的对象罢了.在这点上,我们的观点不同于通常的摹状词论者的观点.” 我们在确定名字的所指对象时,只不过是把某个或某些摹状词当作临时手段,并不是把它们当作名字的同义语.我们还可以使用其他的临时手段,例如实指动作、对象的某个偶然特性、某个区别性特征等等,去确定名字的所指.他认为,要给出确定名字的所指的一组充分必要条件,是不可能的.
以上就是克里普克关于命名的“因果历史理论”的基本轮廓.许多哲学家支持这一理论,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方面补充、修正以至发展了这一理论.例如,唐奈兰在专名问题上,普特南在通名(他所谓的自然种类词)问题上都对这一理论作出过重要贡献.当然,这一理论也激起了许多反对意见.
三
我不赞成因果历史理论,而比较赞成摹状词说.
我认为,克里普克所提出的因果历史理论至少有一个重大缺陷:他的几乎所有议论都依据于“专名是固定指示词,摹状词是非固定指示词”这一观点,但对于这一基本观点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论证.我认为,这一基本观点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其理由如下:
第一,无论是专名还是通名,都不是无任何涵义的固定指示词.确实,名字的意义是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通过一个因果历史链条传给我们的.在我看来,我们从这链条上得到的,首先不是一名字的所指,而是它的涵义,即它所指称的对象所具有的一系列特性.以“苏格拉底”为例,我们从因果历史链条上知道他的家庭出身、生卒年月、生平事迹等等,知道他是一位古希腊早期的著名哲学家,是柏拉图的老师……,最后被投入监狱,饮鸩毒而死.我们正是基于对所有这一切的了解才识别出苏格拉底的所指,即历史上的苏格拉底其人.此外,在现实生活中,重名、同名现象是屡见不鲜的,人们能够区分出它们的不同所指,主要也是依据于对这些相同名称的不同涵义的把握.例如,某人在报纸上看到了他的一位老朋友的名字,但他仔细读报就会发现,这段报道不是关于他的老朋友的,而是关于与他的老朋友同名的另外一个人的,因为它所谈论的许多事情与他的老朋友毫不相干.显然,这里是通过名称的涵义识别出其所指.
克里普克之所以否认名称有涵义,其主要理由是:如果某种语言表达式可以看作名称的涵义的话,那么它必须可以作为该名称的同义词来使用,必须是赖以确定其所指的“必要且充分的条件”.而要做到这一点,该种语言表达式就必须反映对象的分析的或必然的性质,即在该对象存在的一切场合都适用于该对象的属性,亦即与物自体不可分的本质.而任何摹状词,无论是单个摹状词还是一组摹状词,都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因此他们不构成名称的涵义,所以名称无涵义.克氏的上述论证有一个基本假定:一个对象在形成之初,就有一个确定不变的本质;一个名称在一个语言中出现之时,就有一个确定不变的意义.但这个假定是错误的.实际上,客观事物是不断发展的,人的认识相应也是不断发展的,这反映到名称的涵义上,就使得它有一个从贫乏到丰富、由浅显到深刻的过程.以专名“亚里士多德”为例.当亚里士多德刚出生时,名称“亚里士多德”的涵义最为贫乏,仅仅是“诞生在斯塔吉拉的、由××和××共同生育的那个孩子”等等;随着亚氏本人的不断成熟,亚氏本人的规定性逐渐增多,这反映在亚氏名称上,就使得它的涵义不断增多,不断趋于丰富,其趋于丰富的过程甚至不会完结,因为人类对亚氏本人的认识不会完结.这里,每一个反映亚氏在不同阶段的规定性的摹状词都揭示了亚氏名称的部分涵义,只有所有这些摹状词的集合(这个集合永远无法实际地构成)才揭示了亚氏名称的全部涵义.人们并非一定要把握了名称的全部涵义才算把握了它的涵义.相反,把握全部涵义在人们的具体社会实践活动中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因此,摹状词表达名称的涵义(尽管不是全部涵义)的观点是可取的,而克里普克关于名称无涵义的观点是不可敢的.
第二,克里普克关于固定指示词与非固定指示词的区分是与他所主张的本质主义相关的,甚至可以说后者是前者的基石.但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克里普克的本质主义将导致荒谬的后果,他的上述区分因此也就不能成立.
克里普克论证说,摹状词之所以是非固定指示词,是因为它们常常(尽管并非总是)摹写对象的某些偶然的非本质属性.例如,第41届美国总统完全可能未当选为这一届美国总统,而是另一个人——例如杜卡基斯——当选为这一届美国总统;《形而上学》一书的作者完全可能没有写《形而上学》一书,而去写一部不知名的小说或一部著名的史诗.因此,“第41届美国总统”和“《形而上学》一书的作者”这两个摹状词,就不是指称某个确定对象的固定指示词,而是时而指称这个对象、时而指称那个对象的非固定指示词.但是,专名和通名所指对象不可能不是该对象,例如,“亚里士多德”不可能不指称亚里士多德,“水”不可能不指称水,因此它们都是固定指示词.这实际上就假定了专名和通名总是反映一个或一类事物自身的同一性,即反映与物自体不可分的本质.这样,固定指示词与非固定指示词的区分与克氏本质主义的联系就建立起来了.
克里普克的本质主包括两个要点:一是关于本质或本质属性的定义问题,二是关于本质属性的作用问题.首先,克里普克认为,一个或一类事物的本质属性就是它必然具有的属性,它历经一切可能世界的变化而不变,从而使该事物保持着自身同一性;而偶然特性则是对于一个或一类事物来说可有可无的性质,它在某些可能世界中具有这些性质,但在另外一些可能世界中却完全可能不具有这些性质.例如,尽管亚里士多德在现实世界中是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的老师,……,但完全可以设想这样的可能世界,在其中亚氏既不是柏拉图的学生,又不是亚历山大的老师,甚至不是哲学家,不是学者,…….因此,通常所理解的有关亚氏本人的一系列摹状词就不反映亚氏的本质属性,不可能成为在不同可能世界中识别同一个亚里士多德的依据.那么,究竟什么是一个或一类事物的本质呢?克里普克实际上提出了两种理论,一种是因果起源说,另一种是内在结构说,前者针对个别事物,后者针对个别事物组成的类.他认为,一个事物的因果起源决定着它的本质、决定着它的自身同一性.就亚里士多德来说,亚氏是由他父母的精子和卵子合成的受精卵发育生成的,他由之起源的那个受精卵就构成他的本质;如果一张桌于是由一块木头制做的,那么,它由之起源的那块木头对于它来说就是本质的.至于一类事物的本质,他认为,就是该类事物的全部成员所共同具有的内在结构.例如,水的分子结构是H2O,H2O就是水的本质;黄金的原子序数为79,原子序数为79就是黄金的内在结构,“在任何一个可能世界中凡原子序数为79的事物是黄金”这一表述给出了黄金的本质.又如,虎也具有它的内在结构,这种内在结构构成虎的本质.其次,克里普克认为,一个或一类对象只要具有其本质,即使它们失掉了许许多多其他特性,也仍然是该个或该类事物;反之,一个或一类事物如果失去其本质,即使它们在其他性质方面仍然与原事物相同,它们也不再是该个或该类事物.举几个极端的例子来说: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个可能世界w,w中的事物在内在结构方面和现实世界的完全一致,但在外部特征上刚好相反.例如,w中有一种呈灰白色、质地坚硬、有延展性、在潮湿空气中易生锈、可以用来构造各式机械的物质,它却具有H2O的内在结构;并且,w中还有一种无色透明的液体,就其外表特征而言与地球上的水一模一样,但却具有Fe的内在结构.按照克里普克的标准,我们应该将前者称之为水,将后者称之为铁.若交换它们各自的称谓,克里普克则认为是错误的.再如,w中还有这样一种动物,它具有现实世界中老虎的一切外部特征:胎生的、四肢着地、爬行、食肉、凶猛等等,但它具有现实世界中鸟的内在结构;即使如此,克里普克还是认为,我们应将其称之为鸟,而不该将其称之为虎:“不能完全根据虎的外表来给虎下定义,可能会有这样一个不同的物种,它具有虎的全部外显特征,但是具有不同的内部结构.因此,这个物种不是虎这个种而是其他物种.” 显然,这些说法是十分荒谬的.
克里普克的本质主义之所以导致如此后果,原因至少在于其中的第二个要点不成立,它完全忽视甚至排除了事物的本质属性与事物的其他性质及外显特征的内在联系,认为前看并不支配、决定、派生后者.但这是完全错误的.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本质属性是决定事物之存在的东西,这就是说,它支配着事物的其他属性或外显特征,决定着事物如此这般而非其他,或者说,决定着事物外部特征的可能范围,本质属性因此具有解释其他属性的功能,正因为它的存在,事物才得以以其特定的面目出现. 我认为,亚氏的这一思想是完全正确的.举例来说,能够制造和使用劳动工具的动物是人的本质属性;由于人经常需要用双手制造和使用劳动工具,人成为两足直立的动物,由于劳动过程需要彼此配合与协作,人于是能够说话,能够使用语言进行交流和思维,人成为有理性的动物;同样由于劳动过程需要协作,人建立了群体和社会,成为社会性动物;如此等等.这说明,由人的本质属性派生出了其他许多特性和外显特征,前看和后者有着内在联系.因此,对于某一个别事物或自然种类来说,某一两个非本质属性可能无足轻重,可以增减变易,但非本质属性作为一个整体就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了.正象陈维纲同志所正确地指出的那样,非本质属性作为整体,对于某一个别事物或自然种类至少与本质结构同等重要.我们甚至可以这样来理解本质与其外显特征的关系:本质之所以重要,其原因在于它的存在决定了外部特征作为整体的存在,也就是决定了个体或种类的存在,……;本质属性的存在完全依赖于它和其他属性之间的因果联系,它是本质,因为它是非本质属性的原因. 因此,克里普克所设想的那种只有本质结构不变、其非本质属拄全部或大部分改变的情况绝对不可能发生.例如,如果一种物质具有H2O的内在结构,则它必然会显现出水的大部分甚至全部外显特征,而不会出现其外显特征象铁的情况.陈维纲同志还指出:在许多情况下,本质属牲较之非本质属性具有小得多的重要性,许多种类的存在可以说与其本质结构没有什么关系.例如,我们并不会因为各类纸张在化学结构上的差异而拒绝将其称之为纸,我们也不会因为有些桌于是木头做的、纤维板做的、金属做的,而拒绝将其称之为桌子. 这样一来,我们至少有必要抛弃克里普克本质主义的第二个要点,而回到亚里士多德本质主义的传统. 而摧垮了克里普克的本质主义,无异于给他的固定指示词和非固定指示词的区分釜底抽薪,后者自然而然也就崩溃了.
当然,因果历史理论并不是一无是处.它的一个重大历史贡献在于:它第一次明确揭示了语言和社会的联系,使社会因素在决定所指中起了决定作用.它告诉我们:名称的所指是由一系列社会历史因素决定的,识别名称所指的活动不是个人的活动,而是社会共同体的交际活动.一个人要是脱离了社会,脱离了各种各样的因果历史链条,他甚至无法获得众多的认识对象,不可能获得广泛的认识.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时,不能仅仅限于语言框架内部作纯语言学的研究,而要把眼光投向语言框架之外,注意语言和社会的联系. 因果历史理论的这一优点可用来修正、发展和完善摹状词说.
我认为,摹状词说是比较合理的,我同意下述几个基本观点:第一,任何名称都有内涵和外延,有内涵无外延或者有外延无内涵的名称都是不存在的.通常所谓的空名,例如“上帝”,“孙悟空”,“福尔摩斯”等等,也具有内涵和外延,只不过其外延是可能世界中的对象罢了.例如,“孙悟空”的外延是吴承恩神话世界中的人物,而“福尔摩斯”的外延则是柯南道尔所构想的世界中的著名侦探.同样,穆勒所谓的无内涵的专名也是有内涵的,只不过这种涵义不是单义地决定的,而是由一系列关于该专名所指称的陈述给出的,并且,在社会历史的交际过程中,其涵义还可以变化.第二,一组或一族而不是一个摹状词构成名称的涵义.第三,名称的涵义决定其所指.我甚至认为,在名称、名称的涵义、名称的所指三者中,真正重要的是它的涵义.两个不同的名称,只要具有相同的涵义,它们必定指称同样的对象.这样才能解释为什么人们可以用不同的名称去指称同一对象,并且在交际洁动中可以改名、换名等现象.
但是,我也认为,摹状词说同样具有一个重大缺陷:它只指出了任何名称都有涵义,但未能揭示名称的涵义之来源.而通过对因果历史理论的上述两个根本性修改,却正好可以弥补摹状词说的上述缺陷:第一,我们从因果历史链条上获得的首先不是名称的所指,而是名称的涵义.某个社会共同体在世代延续的交际活动中,赋予名称一系列涵义,该共同体的成员凭借对于这一系列涵义的了解,就可以准确地识别名称的所指.第二,名称的涵义并不是象父母给孩子命名那样,是一次性获得的,而是在一系列社会交际活动中逐渐获得的.某个人在一个特定的意义上使用一个词,这种意义能否成为该名称的涵义,并不取决于他本人,而取决于他所属的那个社会共同体是否接受他的用法.如果他的用法不被接受,这种独特用法就不进入因果历史链条,而很快被遗忘;如果被接受,他就成为该词涵义的一部分.再说,即使被接受,也常常不是完全照搬,而是在交际过程中由社会共同体作出这样或那样的修改或增补.总之,名称的涵义常常有一个历史演变过程,人们可以通过特定的因果历史链条去追溯名称的涵义的演变,并相应地确定它的所指.以上说明,名称的涵义是从社会的交际活动中获得的,并且这种涵义既具有社会性和客观性,又具有可变性
二
历史的因果命名理论的要点是:名称,特别是专名,只是纯粹的指示词.这就是说,它们没有涵义,只有所指,并且其所指是确定的,不会因时间、地点、条件的改变而改变.这种理论以穆勒、克里普克、普特南等人为代表.
穆勒在其《逻辑体系》中认为,通名既有内涵又有外延,它们既能指称被它们所称谓的人或物.又能包摄或表示某些简单的或复合的特性,人们根据某些人或物具有这些特性而将其识别为该名称的所指.但是,专名则不然,“专名没有内涵,它指称被它称谓的个体,但不表示或蕴涵属于该个体的任何属佐.” 对象被命名之后,名称仅作为一种标记,使那个对象成为谈论的对象;穆勒举了一些例子来说明这一点,例如:一个小镇被命名为“达特河口”(Dartmnouth),因为它位于达特(Dart)河的入海口,但“位于达特河入海口”并不是“达特河口”意义的一部分,否则,如果达特河改道在其他地方入海,这个小镇就必须改名.但事实并非如此,人们仍然会沿用这个旧有的名称.
本世纪60年代未,克里普克冲破外延逻辑的框架,从可能世界语义学的角度提出了一种新的名称理论,即历史的因果命名理论.在这种理论看来、专名和通名都不具有自己的内涵或含义,因而也不具有自己的意义.命名活动不是依据于名称的内涵或含义,即不是依据于人们对名称的意义的了解,而是依据于名称与某个命名活动的历史因果联系,即依据于人们对某些有关的历史事件及其因果影响的了解.显然,这种理论继承了穆勒在专名问题上的观点,并把它进一步推广到通名上.这一理论一经提出,就引起了一场持续十多年的论战,并推翻了弗雷格、罗素等人的摹状词说在指称问题上的统治地位.
克里普克认为,弗雷格、罗素等人关于专名的摹状伺说包括两个基本点:一是认为专名与有关的摹状词是同义的,即专名的涵义就是一个或一组有定摹状词;二是认为这个或者这些摹状词决定着专名的所指.克里普克论证说,上述那两个基本点都不能成立.首先,专名并不是与一个或一组摹状词同义的,论据是:词项的涵义就是它所表达或所分析的或必然的属性,即在某个对象存在的任何场合都适用于该对象的属性,亦即与物自体不可分的本质.而摹状词并不(至少并不总是)表达这样的必然属性或本质.例如,亚里士多德可以不是柏拉图的学生,可以不是亚历山大的老师,可以不是《形而上学》一书的作者,因此,“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的老师”,“《形而上学》一书的作者”之类的摹状词并不构成专名“亚里士多德”的涵义.其次,摹状词并不决定专名的所指.这可以从两个方面理(1)一个不满足摹状词的对象不一定不是专名的所指.这是因为专名指称的对象在存在过程中包含无限多的可能性,但无论哪一种可能性成为或者不成为现实,都不会使该对象不成为该专名的所指.例如,在现实世界中,尼克松被当选为第37届美国总统,并且由于水门事件的发生,未能连任第37届美国总统.但人们完全可以设想尼克松从未当选为美国总统,也可以设想他曾连任第38属美国总统.即使如此,尼克松仍然是尼克松,他不会因为当过或未当过美国总统而不成为同一个人.(2)一个满足相应摹状词的对象不一定是专名的所指,由于尼克松当选为美国第37届总统不是必然的,我们完全可以设想,不是他而是另一个人,例如汉弗莱一一当选为美国第37届总统.这样一来,满足摹状词“第37届美国总统”的对象就不是尼克松,而是汉弗莱.克里普克还把以上分析推广到簇摹状词说,认为一簇摹状伺也完全可能只是摹写了某个对象的偶然特性,并不构成相应专名的涵义,因而也不能决定相应专名的所指——两个所指,即使具有几乎完全不同的性质,满足几乎完全不同的两组摹状询,仍然可以是同一个体;相反,即使它们具有几乎完全相同的属性,满足几乎完全相同的两组摹状词,也仍然可能是两个不同的个体.最后,克里普克从模态逻辑的角度正面论证说,专名和摹状词的逻辑作用是各不相同的.摹状词造成辖域歧义,包含它们的模态语句有两种解释(de dicto和de re),并且这两种解释的真值不相同.相反,专名并不导致辖域歧义,包含它们的语句似乎也有两种解释,但这两种解释的真值是一样的,于是两种解释实质上合并成一种解释.既然摹状词和专名在模态语句内具有不同的逻辑作用,所以专名就不是仿装的或缩略的摹状词.摹状词说是错误的.
克里普克认为,弗雷格、罗素等人之所以发生上述错误,某根源在于他们不知道专名是固定指示词,摹状词是非固定指示词.克里普克将专名、通名统称为指示词,并进一步把指示词分为固定指示词和非固定指示词两大类.他指出,“如果某个指示词在所有可能世界中都指示同一个对象,我们就称之为固定的指示词;如果不是如此,我们称之为非固定的或偶然的指示词.当然,我们并不要求这些对象存在于一切可能世界之中”. 他还指出:“当我使用固定指示词概念的时候,这并不意味着被指称的对象必然存在.我们的意思是:在该对象确实存在的任何一个可能世界中,在该对象将会存在的任何一个场合中,我们使用固定指示词来指示那个对象.在那个对象不存在的场合,我们就应该说那个指示词没有所指,而如此予以指示的该对象不存在.” 这就是说,在某对象存在的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称这同一对象的指示词就是固定指示词;反之则是非固定指示词.克里普克还给出了区分这西者的非严格的直观检验标准:如果事实上的D可能不是D,则D是非固定指示词;反之,如果事实上的D必然是D,则D是固定指示词.例如,美国第37届总统可能没有当过美国第37届总统,而尼克松部不可能不是尼克松,因此,“美国第37届总统”是非固定指示伺,而“尼克松”则是固定指示词. 按照这一标准,专名是固定指示词,而摹状词则是非固定指示词.这是他的一个最基本的观点,他的许多其他观点都是基于这一观点之上的.
克里普克进一步论证说,摹状词之所以是非固定指示词,原因在于它有涵义.“美国第37届总统”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称那个是美国第37届总统的个体,很明显,这里是涵义决定其所指.在某个可能世界中被摹状词指称的对象必须具有特定的属性,这个特定的属性正是由摹状词的涵义给出的.在不同的可能世界中,摹状词的涵义保持不变,而原先被指称的那个对象除必然属性之外其它属性都可以改变,因而,摹状词的所指也可能发生变化,由摹状词表达的那些偶然特性就不可能是固定指示词的涵义.在克里普克看来,对于一个指示词来说,要保持指称的严格性就必须没有涵义. 他认为,专名正好满足这一要求.他同意穆勒的观点,专名只有外延(所指),没有内涵(涵义).这样,他至少在专名问题上否定了涵义决定所指的原则.
那么,究竟如何决定专名的所指呢?克里普克承认自己提不出决定所指的一组充分必要条件,识能提供一幅较好的画面.这幅画面大致是这样的:一个婴儿出生了,他的双亲给他起了个名字.他们对朋友谈论他,其他人遇到他也都用这个名字称呼他,通过各种各样的谈论,这个名字在这个社会团体中一环一环地传播开来,好象一个链条一样.一旦在这个链条某处的一个人使用了这个名字,他实际上就已经根据这个链条确定了该名字的所指.这就是说,专名的所指是通过社会团体中的因果历史链条来确定的.“一般说来,所指不仅依赖于我们自己怎样想,还依赖于社会中其他人及该专名传到我们这里的那段历史等因素,通过追踪这样的历史,人们找到所指.”克里普克强调指出,重要的问题不是专名的说出者如何考虑他是怎样知道这个专名所指的对象,而是这条实际的“传递的链条”的建立.他说:“当一个名字沿着链条一环一环地传递下去时,这个名字的接受者知道了这个名字,他用这个名字所指称的对象就会相当于他由以知道这个名字的人所指称的对象.如果我听见‘拿破仑’这个名字,而认为它是我的爱畜小土猪的名字,我就没有满足这个条件.” 克里普克指出,摹状词说则忽视了指称的社会历史性,似乎一个人关在房间里就能决定一个名称的所指.
克里普克还把他关于专名的观点推广到通名,认为通名也是固定指示词,在一切可能世界中都指称同样的对象.不过,他所讨论的通名仅局限于自然种类的通名,例如“水”、“黄金”,“老虎”“桌子”等等.关于通名是否具有涵义,他没有作出明确的说明,但他指出通常把属性的组合看作通名的内涵的观点是错误的,因为通名一般说来并不表达属性.与专名一样,通名一旦被确立下来,也可以沿着传递的链条一环一环地传递下去,它们指称的对象也是由一条历史的、因果的链条决定的.克里普克进一步认为,通名的所指是该种类跨一切可能世界而恒定不变的本质属性,即该种类所具有的内部结构.例如,水的本质属性是H2O,黄金的本质属性是原子序数为79.无论在哪一个可能世界中,只要存在具有H2O这一化学结构的物质,它就必定是水;只要存在原子序数为79的物质,则它必定是黄金,无论它们具有或者不具有任何其他的性质.
克里普克并不否认有时可以借助于摹状词去确定专名和通名的所指,他所否认的只是把摹状词等同于名称的涵义的观点.他承认,在某些特殊场合下,例如在给某一对象命名的场合,有时是根据某个摹状词或某种独特的标记来给这一对象命名的,或者说去确定该名字的指称物的.但他强调指出:“……所用的摹状词与借助于它所引入的名字并不是同义的,只不过是借助于它来规定名字所指的对象罢了.在这点上,我们的观点不同于通常的摹状词论者的观点.” 我们在确定名字的所指对象时,只不过是把某个或某些摹状词当作临时手段,并不是把它们当作名字的同义语.我们还可以使用其他的临时手段,例如实指动作、对象的某个偶然特性、某个区别性特征等等,去确定名字的所指.他认为,要给出确定名字的所指的一组充分必要条件,是不可能的.
以上就是克里普克关于命名的“因果历史理论”的基本轮廓.许多哲学家支持这一理论,他们从不同的角度,方面补充、修正以至发展了这一理论.例如,唐奈兰在专名问题上,普特南在通名(他所谓的自然种类词)问题上都对这一理论作出过重要贡献.当然,这一理论也激起了许多反对意见.
三
我不赞成因果历史理论,而比较赞成摹状词说.
我认为,克里普克所提出的因果历史理论至少有一个重大缺陷:他的几乎所有议论都依据于“专名是固定指示词,摹状词是非固定指示词”这一观点,但对于这一基本观点并没有提供充分的论证.我认为,这一基本观点是根本不能成立的.其理由如下:
第一,无论是专名还是通名,都不是无任何涵义的固定指示词.确实,名字的意义是在一个社会共同体中通过一个因果历史链条传给我们的.在我看来,我们从这链条上得到的,首先不是一名字的所指,而是它的涵义,即它所指称的对象所具有的一系列特性.以“苏格拉底”为例,我们从因果历史链条上知道他的家庭出身、生卒年月、生平事迹等等,知道他是一位古希腊早期的著名哲学家,是柏拉图的老师……,最后被投入监狱,饮鸩毒而死.我们正是基于对所有这一切的了解才识别出苏格拉底的所指,即历史上的苏格拉底其人.此外,在现实生活中,重名、同名现象是屡见不鲜的,人们能够区分出它们的不同所指,主要也是依据于对这些相同名称的不同涵义的把握.例如,某人在报纸上看到了他的一位老朋友的名字,但他仔细读报就会发现,这段报道不是关于他的老朋友的,而是关于与他的老朋友同名的另外一个人的,因为它所谈论的许多事情与他的老朋友毫不相干.显然,这里是通过名称的涵义识别出其所指.
克里普克之所以否认名称有涵义,其主要理由是:如果某种语言表达式可以看作名称的涵义的话,那么它必须可以作为该名称的同义词来使用,必须是赖以确定其所指的“必要且充分的条件”.而要做到这一点,该种语言表达式就必须反映对象的分析的或必然的性质,即在该对象存在的一切场合都适用于该对象的属性,亦即与物自体不可分的本质.而任何摹状词,无论是单个摹状词还是一组摹状词,都不可能做到这一点,因此他们不构成名称的涵义,所以名称无涵义.克氏的上述论证有一个基本假定:一个对象在形成之初,就有一个确定不变的本质;一个名称在一个语言中出现之时,就有一个确定不变的意义.但这个假定是错误的.实际上,客观事物是不断发展的,人的认识相应也是不断发展的,这反映到名称的涵义上,就使得它有一个从贫乏到丰富、由浅显到深刻的过程.以专名“亚里士多德”为例.当亚里士多德刚出生时,名称“亚里士多德”的涵义最为贫乏,仅仅是“诞生在斯塔吉拉的、由××和××共同生育的那个孩子”等等;随着亚氏本人的不断成熟,亚氏本人的规定性逐渐增多,这反映在亚氏名称上,就使得它的涵义不断增多,不断趋于丰富,其趋于丰富的过程甚至不会完结,因为人类对亚氏本人的认识不会完结.这里,每一个反映亚氏在不同阶段的规定性的摹状词都揭示了亚氏名称的部分涵义,只有所有这些摹状词的集合(这个集合永远无法实际地构成)才揭示了亚氏名称的全部涵义.人们并非一定要把握了名称的全部涵义才算把握了它的涵义.相反,把握全部涵义在人们的具体社会实践活动中既无必要也不可能.因此,摹状词表达名称的涵义(尽管不是全部涵义)的观点是可取的,而克里普克关于名称无涵义的观点是不可敢的.
第二,克里普克关于固定指示词与非固定指示词的区分是与他所主张的本质主义相关的,甚至可以说后者是前者的基石.但仔细分析一下就会发现,克里普克的本质主义将导致荒谬的后果,他的上述区分因此也就不能成立.
克里普克论证说,摹状词之所以是非固定指示词,是因为它们常常(尽管并非总是)摹写对象的某些偶然的非本质属性.例如,第41届美国总统完全可能未当选为这一届美国总统,而是另一个人——例如杜卡基斯——当选为这一届美国总统;《形而上学》一书的作者完全可能没有写《形而上学》一书,而去写一部不知名的小说或一部著名的史诗.因此,“第41届美国总统”和“《形而上学》一书的作者”这两个摹状词,就不是指称某个确定对象的固定指示词,而是时而指称这个对象、时而指称那个对象的非固定指示词.但是,专名和通名所指对象不可能不是该对象,例如,“亚里士多德”不可能不指称亚里士多德,“水”不可能不指称水,因此它们都是固定指示词.这实际上就假定了专名和通名总是反映一个或一类事物自身的同一性,即反映与物自体不可分的本质.这样,固定指示词与非固定指示词的区分与克氏本质主义的联系就建立起来了.
克里普克的本质主包括两个要点:一是关于本质或本质属性的定义问题,二是关于本质属性的作用问题.首先,克里普克认为,一个或一类事物的本质属性就是它必然具有的属性,它历经一切可能世界的变化而不变,从而使该事物保持着自身同一性;而偶然特性则是对于一个或一类事物来说可有可无的性质,它在某些可能世界中具有这些性质,但在另外一些可能世界中却完全可能不具有这些性质.例如,尽管亚里士多德在现实世界中是柏拉图的学生,亚历山大的老师,……,但完全可以设想这样的可能世界,在其中亚氏既不是柏拉图的学生,又不是亚历山大的老师,甚至不是哲学家,不是学者,…….因此,通常所理解的有关亚氏本人的一系列摹状词就不反映亚氏的本质属性,不可能成为在不同可能世界中识别同一个亚里士多德的依据.那么,究竟什么是一个或一类事物的本质呢?克里普克实际上提出了两种理论,一种是因果起源说,另一种是内在结构说,前者针对个别事物,后者针对个别事物组成的类.他认为,一个事物的因果起源决定着它的本质、决定着它的自身同一性.就亚里士多德来说,亚氏是由他父母的精子和卵子合成的受精卵发育生成的,他由之起源的那个受精卵就构成他的本质;如果一张桌于是由一块木头制做的,那么,它由之起源的那块木头对于它来说就是本质的.至于一类事物的本质,他认为,就是该类事物的全部成员所共同具有的内在结构.例如,水的分子结构是H2O,H2O就是水的本质;黄金的原子序数为79,原子序数为79就是黄金的内在结构,“在任何一个可能世界中凡原子序数为79的事物是黄金”这一表述给出了黄金的本质.又如,虎也具有它的内在结构,这种内在结构构成虎的本质.其次,克里普克认为,一个或一类对象只要具有其本质,即使它们失掉了许许多多其他特性,也仍然是该个或该类事物;反之,一个或一类事物如果失去其本质,即使它们在其他性质方面仍然与原事物相同,它们也不再是该个或该类事物.举几个极端的例子来说:我们可以设想这样一个可能世界w,w中的事物在内在结构方面和现实世界的完全一致,但在外部特征上刚好相反.例如,w中有一种呈灰白色、质地坚硬、有延展性、在潮湿空气中易生锈、可以用来构造各式机械的物质,它却具有H2O的内在结构;并且,w中还有一种无色透明的液体,就其外表特征而言与地球上的水一模一样,但却具有Fe的内在结构.按照克里普克的标准,我们应该将前者称之为水,将后者称之为铁.若交换它们各自的称谓,克里普克则认为是错误的.再如,w中还有这样一种动物,它具有现实世界中老虎的一切外部特征:胎生的、四肢着地、爬行、食肉、凶猛等等,但它具有现实世界中鸟的内在结构;即使如此,克里普克还是认为,我们应将其称之为鸟,而不该将其称之为虎:“不能完全根据虎的外表来给虎下定义,可能会有这样一个不同的物种,它具有虎的全部外显特征,但是具有不同的内部结构.因此,这个物种不是虎这个种而是其他物种.” 显然,这些说法是十分荒谬的.
克里普克的本质主义之所以导致如此后果,原因至少在于其中的第二个要点不成立,它完全忽视甚至排除了事物的本质属性与事物的其他性质及外显特征的内在联系,认为前看并不支配、决定、派生后者.但这是完全错误的.亚里士多德早就指出,本质属性是决定事物之存在的东西,这就是说,它支配着事物的其他属性或外显特征,决定着事物如此这般而非其他,或者说,决定着事物外部特征的可能范围,本质属性因此具有解释其他属性的功能,正因为它的存在,事物才得以以其特定的面目出现. 我认为,亚氏的这一思想是完全正确的.举例来说,能够制造和使用劳动工具的动物是人的本质属性;由于人经常需要用双手制造和使用劳动工具,人成为两足直立的动物,由于劳动过程需要彼此配合与协作,人于是能够说话,能够使用语言进行交流和思维,人成为有理性的动物;同样由于劳动过程需要协作,人建立了群体和社会,成为社会性动物;如此等等.这说明,由人的本质属性派生出了其他许多特性和外显特征,前看和后者有着内在联系.因此,对于某一个别事物或自然种类来说,某一两个非本质属性可能无足轻重,可以增减变易,但非本质属性作为一个整体就不再是可有可无的了.正象陈维纲同志所正确地指出的那样,非本质属性作为整体,对于某一个别事物或自然种类至少与本质结构同等重要.我们甚至可以这样来理解本质与其外显特征的关系:本质之所以重要,其原因在于它的存在决定了外部特征作为整体的存在,也就是决定了个体或种类的存在,……;本质属性的存在完全依赖于它和其他属性之间的因果联系,它是本质,因为它是非本质属性的原因. 因此,克里普克所设想的那种只有本质结构不变、其非本质属拄全部或大部分改变的情况绝对不可能发生.例如,如果一种物质具有H2O的内在结构,则它必然会显现出水的大部分甚至全部外显特征,而不会出现其外显特征象铁的情况.陈维纲同志还指出:在许多情况下,本质属牲较之非本质属性具有小得多的重要性,许多种类的存在可以说与其本质结构没有什么关系.例如,我们并不会因为各类纸张在化学结构上的差异而拒绝将其称之为纸,我们也不会因为有些桌于是木头做的、纤维板做的、金属做的,而拒绝将其称之为桌子. 这样一来,我们至少有必要抛弃克里普克本质主义的第二个要点,而回到亚里士多德本质主义的传统. 而摧垮了克里普克的本质主义,无异于给他的固定指示词和非固定指示词的区分釜底抽薪,后者自然而然也就崩溃了.
当然,因果历史理论并不是一无是处.它的一个重大历史贡献在于:它第一次明确揭示了语言和社会的联系,使社会因素在决定所指中起了决定作用.它告诉我们:名称的所指是由一系列社会历史因素决定的,识别名称所指的活动不是个人的活动,而是社会共同体的交际活动.一个人要是脱离了社会,脱离了各种各样的因果历史链条,他甚至无法获得众多的认识对象,不可能获得广泛的认识.这就要求我们在研究语言表达式的意义时,不能仅仅限于语言框架内部作纯语言学的研究,而要把眼光投向语言框架之外,注意语言和社会的联系. 因果历史理论的这一优点可用来修正、发展和完善摹状词说.
我认为,摹状词说是比较合理的,我同意下述几个基本观点:第一,任何名称都有内涵和外延,有内涵无外延或者有外延无内涵的名称都是不存在的.通常所谓的空名,例如“上帝”,“孙悟空”,“福尔摩斯”等等,也具有内涵和外延,只不过其外延是可能世界中的对象罢了.例如,“孙悟空”的外延是吴承恩神话世界中的人物,而“福尔摩斯”的外延则是柯南道尔所构想的世界中的著名侦探.同样,穆勒所谓的无内涵的专名也是有内涵的,只不过这种涵义不是单义地决定的,而是由一系列关于该专名所指称的陈述给出的,并且,在社会历史的交际过程中,其涵义还可以变化.第二,一组或一族而不是一个摹状词构成名称的涵义.第三,名称的涵义决定其所指.我甚至认为,在名称、名称的涵义、名称的所指三者中,真正重要的是它的涵义.两个不同的名称,只要具有相同的涵义,它们必定指称同样的对象.这样才能解释为什么人们可以用不同的名称去指称同一对象,并且在交际洁动中可以改名、换名等现象.
但是,我也认为,摹状词说同样具有一个重大缺陷:它只指出了任何名称都有涵义,但未能揭示名称的涵义之来源.而通过对因果历史理论的上述两个根本性修改,却正好可以弥补摹状词说的上述缺陷:第一,我们从因果历史链条上获得的首先不是名称的所指,而是名称的涵义.某个社会共同体在世代延续的交际活动中,赋予名称一系列涵义,该共同体的成员凭借对于这一系列涵义的了解,就可以准确地识别名称的所指.第二,名称的涵义并不是象父母给孩子命名那样,是一次性获得的,而是在一系列社会交际活动中逐渐获得的.某个人在一个特定的意义上使用一个词,这种意义能否成为该名称的涵义,并不取决于他本人,而取决于他所属的那个社会共同体是否接受他的用法.如果他的用法不被接受,这种独特用法就不进入因果历史链条,而很快被遗忘;如果被接受,他就成为该词涵义的一部分.再说,即使被接受,也常常不是完全照搬,而是在交际过程中由社会共同体作出这样或那样的修改或增补.总之,名称的涵义常常有一个历史演变过程,人们可以通过特定的因果历史链条去追溯名称的涵义的演变,并相应地确定它的所指.以上说明,名称的涵义是从社会的交际活动中获得的,并且这种涵义既具有社会性和客观性,又具有可变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