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如何依法保护商业秘密?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神马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6 10:11:25
企业如何依法保护商业秘密?
当企业的商业秘密被侵时,应采取法律救济途径
我国现行法上保护商业秘密法律可以分为四个法律部门.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可分为四种方式,即民法上的救济、劳动法上的救济、行政法上的救济和刑法上的救济.
国有企业应如何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根据法律部门的理论将其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民法保护.第二类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劳动法保护.第三类是行政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行政法保护.第四类是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刑法保护.企业建立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一种作为的行为.
(一)依据民法保护制度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对外经济交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对外交往,就不能进行交易,企业作为营利组织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经济交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也正因为交往的存在,所以伴生着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合同,即不管从事何种交往行为,只要存在企业商业秘密有泄露的可能,就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而合同保护则是民法保护的主要手段.现列举几种主要的合同制度保护方法,供企业参考.
(1)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技术秘密共同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同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因此,共有各方均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
(2)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秘密归研究开发人,即受托人所有.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归委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将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许可的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变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和混合许可等.不论签订何种方式的许可方式,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
(4)商务咨询及服务合同,企业在经营中遇到专门问题,可能求助于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如产品设计、生产、经营策略、企业形象设计、财务制度的建立及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上述机构在从事咨询及服务的过程中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有可能同时为竞争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所以非常有必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在咨询合同或者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保密条款.但须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与上述机构大多签订书面的合同,也约定了保密条款.但这些合同均是事先由中介机构事先拟就的格式合同条款,对企业不利,特别是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大多比较笼统,对企业不利.如果不另行签订保密合同,也应对保密条款进行修改,使其更容易操作,公平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5)正式合同订立前的商业秘密合同,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联合投资、企业购并等情形下,存在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交给相对方进行论证和评价,这时主合同是否签订尚不能确定,企业可以与相对方签订对商业秘密的评价合同,约定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二)依据劳动法保护商业秘密
作为企业所有或者具有正当使用权的商业秘密,企业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为企业的一部分劳动者知悉,而知悉是使用的前提.这是企业实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者的知悉和使用就不能发挥商业秘密的作用.因此,如何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劳动法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二个方面: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和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
1、建立保密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根据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区分,没有固定的要求,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和对人的保密,相应地可以称之为对物的保密制度和对人的保密制度.对物的保密制度又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计算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对人的保密制度则包括外来人员的驻留保密、内部人员保密管理(在此主要指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以外的保密管理)、离职职工清退资料的保密管理等.企业制订的保密规章制度产生劳动法上的效力,在制订时应通过企业工会或者通过过征求员工的意见.同时,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员公示,即向职工传达,使员工知悉.公示的方法包括召开职工大公布,或者在企业的宣传栏中张贴公示等,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达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
2、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是企业的一项义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是指在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但不妨碍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保密合同,以约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只是签订了保密条款或者协议,但没有约定支付保密费用,该条款当然无效,这对企业来讲是不利的.
我国现行法上保护商业秘密法律可以分为四个法律部门.相应的法律救济途径可分为四种方式,即民法上的救济、劳动法上的救济、行政法上的救济和刑法上的救济.
国有企业应如何建立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根据法律部门的理论将其划分为四类,第一类是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民法保护.第二类是劳动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劳动法保护.第三类是行政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行政法保护.第四类是刑法对商业秘密的保护,简称刑法保护.企业建立内部的商业秘密保护制度是一种作为的行为.
(一)依据民法保护制度建立企业商业秘密保护制度
对外经济交往是企业生存和发展的必要条件,没有对外交往,就不能进行交易,企业作为营利组织的目的就不能实现,所以,企业与其他企业、组织和个人进行经济交往是市场经济的必然要求.但也正因为交往的存在,所以伴生着商业秘密被泄露的风险.克服这种风险最有效的法律手段就是签订合同,即不管从事何种交往行为,只要存在企业商业秘密有泄露的可能,就签订商业秘密保护合同.而合同保护则是民法保护的主要手段.现列举几种主要的合同制度保护方法,供企业参考.
(1)合作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各方就技术秘密共同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合同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应归合作开发各方共有,因此,共有各方均有保守技术秘密的义务.
(2)委托开发合同,是指当事人一方委托另一方进行技术秘密的研究开发所订立的合同.委托开发所完成的技术秘密,除合同另有约定的以外,技术秘密归研究开发人,即受托人所有.因此,建议在合同中约定开发完成的技术秘密归归委托方所有,受托人负保密义务.
(3)技术秘密转让合同,是指技术秘密成果的权利人或者其授权的人作为让与人将技术秘密提供给受让人,明确相互之间技术秘密成果使用权、转让权,受让人支付价款或者使用费所订立的合同.许可的方式包括独占许可、排他许可、变通许可、交叉许可、分许可和混合许可等.不论签订何种方式的许可方式,许可方与被许可方均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是在许可合同中明确约定保密条款.
(4)商务咨询及服务合同,企业在经营中遇到专门问题,可能求助于专业的咨询服务机构,如产品设计、生产、经营策略、企业形象设计、财务制度的建立及法律事务、资产评估等.上述机构在从事咨询及服务的过程中可能知悉企业的商业秘密,也有可能同时为竞争企业提供咨询和服务,所以非常有必要签订保密合同,或者在咨询合同或者服务合同中约定明确的保密条款.但须特别注意的是,企业与上述机构大多签订书面的合同,也约定了保密条款.但这些合同均是事先由中介机构事先拟就的格式合同条款,对企业不利,特别是对商业秘密保护的条款大多比较笼统,对企业不利.如果不另行签订保密合同,也应对保密条款进行修改,使其更容易操作,公平地保护企业的商业秘密.
(5)正式合同订立前的商业秘密合同,企业在进行技术转让、联合投资、企业购并等情形下,存在将企业的商业秘密交给相对方进行论证和评价,这时主合同是否签订尚不能确定,企业可以与相对方签订对商业秘密的评价合同,约定保密和不使用义务.
(二)依据劳动法保护商业秘密
作为企业所有或者具有正当使用权的商业秘密,企业在使用的过程中,必然为企业的一部分劳动者知悉,而知悉是使用的前提.这是企业实现商业秘密的经济价值的必要条件,没有劳动者的知悉和使用就不能发挥商业秘密的作用.因此,如何在企业与劳动者之间建立保护商业秘密的制度,在某种意义上比企业与企业之间相互保护商业秘密更为重要.劳动法上保护企业商业秘密,主要包括二个方面:建立保密规章制度和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协议还应当包括竞业禁止的内容和条款.
1、建立保密规章制度
规章制度根据不同的角度可以作不同的区分,没有固定的要求,根据要求保密的对象可分为对物的保密和对人的保密,相应地可以称之为对物的保密制度和对人的保密制度.对物的保密制度又包括厂区或生产区域的保密、生产设备、过程的保密、对原材料、模具的保密、对文件的保密、对计算机的保密以及对废弃物的保密等.对人的保密制度则包括外来人员的驻留保密、内部人员保密管理(在此主要指保密合同或者竞业禁止合同以外的保密管理)、离职职工清退资料的保密管理等.企业制订的保密规章制度产生劳动法上的效力,在制订时应通过企业工会或者通过过征求员工的意见.同时,制定出规章制度后,还要向员公示,即向职工传达,使员工知悉.公示的方法包括召开职工大公布,或者在企业的宣传栏中张贴公示等,才能产生法律上的效力,达到制定规章制度的目的.
2、与劳动者签订保密合同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是企业的一项义务.劳动合同当事人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这是企业与劳动者签订保守商业秘密的法律依据.该规定是指在企业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中约定保守商业秘密的条款,但不妨碍在劳动合同之外,另行签订保密合同,以约定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这种方式更为直接有效.
在实践中,有些企业只是签订了保密条款或者协议,但没有约定支付保密费用,该条款当然无效,这对企业来讲是不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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