古代占卜的内容重要内容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神马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1 17:11:22
古代占卜的内容
重要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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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始政权草创之初及其以后较长的一段时间里,先民们又是如何进行政治决策的呢?由于史阙有间,该问题的研究在目前肯定还找不到完整满意的答复.但是,如果从社会文化对人的决策有着重大影响这一角度来看,不难发现那些土生土长的原始占卜预测方术及其活动,处处都在左右着上古社会的政治决策.占卜术作为介于原始宗教与巫术之间的一种精神文化的表现,在人类初民社会中普遍存在并对当时的社会生活和文化发生重要影响,这是经近代以来民族学与人类学的研究反复证明了的.而从大量的史料记载和考古发现来看,上古社会这一普遍的占卜风俗现象尤与政治决策密切相关.对此,我们还得从原始占卜术的历史起源谈起.
原始占卜术的产生乃至普遍流行,主要是当时社会生产力和人类认识能力极端低下的结果.占卜起源于原始的前兆信仰和各种崇拜.在万物有灵观念下,先民们认为事物之间都有因果关系,也就把偶然发生的一些奇特自然现象和生理现象,都看作是神灵的某种启示.前兆多为自然发生,具有相当的偶然性,其预示的内容也相应受到所出现兆象的限制.为了能够不受时空限制,及时得到神示来趋吉避凶,先民们便开始采取人为手段来主动地获取兆示内容,于是占卜术就应运而生了.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的大量资料表明,古代中国占卜术的发展至迟可以追溯到距今五千年以前.这时中国境内已出现以兽骨和畜骨为材料的占卜技术.其中最早的一项卜骨遗存出自位于今内蒙古巴林左旗的富河沟新石器时期遗址中,距今约5300年左右.在中原地区,大量的卜骨资料亦发现于距今5000至4000年之间各个新石器时期文化遗址中.所有这些远古占卜遗存都属于史前时期,由于缺少相应的文字记载,我们似乎还很难确定当时的占卜手段已包含了重大的决策行为.但从占卜的目的和应用范围来看,可以推想当时的决策活动是丝毫也离不开占卜行为的.在我国,以兽畜骨为材料的占卜技术持续发展了相当长的时期,到了殷商时期,用来占卜吉凶的材料已为龟甲所代替,当然有时也用动物的肩胛骨,但同样也是用火烧灼卜物以视其裂纹而定吉凶.可是用动物骨时,由于较大,不易灼裂,故而常常是剖开用.这种卜法,后人称作甲骨卜.不过,这一时期的甲骨卜极少用于平民,而大都是用于邦国贵族,大概是龟甲较为宝贵的缘故吧.卜官在占卜后把所问的事情及卜得的结果都刻在龟甲或动物骨上,这就是后人所说的甲骨文.从二十世纪大量出土的甲骨卜辞中,就可以充分证明原始占卜术的确左右着上古政治决策.
由于占卜术种类繁杂,各种占卜术因时代不同又有一些兴衰变化,因此研究这一问题难度较大,分类也不容易准确.《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沿袭《隋书·经籍志》,除天文、历算、兵书之外,将其他占卜术均归入“五行”.这种做法受到后人的批评.马端临在《文献通考·经籍考》中就批评它是“凡涉于术数者,总以五行一门包之,殊欠分别”[5];但郑樵的《通志·艺文略》将“五行”分了三十类,却又嫌太多.本文拟换一个角度,从当时的官方文献切入,看看唐五代的占卜大致有哪些种类.
《旧唐书》卷2《太宗本纪》云:“(武德九年【626】九月)壬子,诏私家不得辄立妖神,妄设淫祀,非礼祠祷,一皆禁绝.其龟易五兆之外,诸杂占卜,亦皆停断”.这里将占卜分为龟卜、易占、五兆和杂占卜.《资治通鉴》卷192将这条诏文记作“自非卜筮正术,其余杂占,悉从禁绝”.这就是说,在唐初,占卜可分为“卜筮正术”和“杂占卜”两类,前者包括龟、易、五兆.
这种被称为“卜筮正术”的占卜一般由朝廷掌管,规定在法令中.《唐六典》卷14《太常寺太卜署》记太卜令的职掌云:“太卜令掌卜筮之法,以占邦家动用之事;丞为之贰.一曰龟,二曰兆,三曰易,四曰式”.这里的“兆”,在《旧唐书》卷44《职官志》和《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中均记作“五兆”.我们若拿上述唐太宗的诏书与此对照的话,应以“五兆”为是.
《唐六典》中涉及的四种占卜术,除唐太宗诏书中提到的之外又多了一种“式”.按“式”,在唐代有太一式、雷公式、六壬式三种.除六壬式“士庶通用之”[6]外,前两种自唐初就一直被禁止私人习用.《唐律疏议》卷9就明确规定:“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可能因为“式”一直被禁止,唐太宗的诏书中才没有提到“式”.这样,朝廷的“卜筮正术”中除龟、易、五兆外再加上“式”,于是就有了龟、易、五兆、式等四种类型了.
上述《唐律疏议》所云与“式”并列的天文图书、七曜历等,实际也属于国家占卜的正术.《唐六典》卷10《秘书省太史局》说“太史令掌观察天文,稽定历数.凡日月星辰之变,风云气色之异,率其属而占候焉”,“凡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苟非其任,不得与焉”.所谓“苟非其任,不得与焉”就是指“观生不得读占书”.那么,“占书”由谁读或曰由谁来进行占卜呢?同书同卷又云:“灵台郎掌观天文之变而占候之”.具体说就是“辨日月之缠次,正星辰之分野.凡占天文变异,日月薄蚀,五星陵犯,有石氏、甘氏、巫咸三家中外官占.凡瑞星、妖星、瑞气、妖气,有诸家杂占”.从这里我们知道,“占候”也应该是朝廷掌握的“卜筮正术”,更准确地说应是“占卜正术”.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占卜正术”里,唐太宗诏书中提到的龟易五兆,后来一直没有被禁止,而天文图书、太一雷公式等却一直禁止私人使用.唐代宗大历三年(768)有《禁天文图谶诏》,所禁“私家并不合辄有”者,就是“玄象气局(器物?)、天文图书、谶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等”[7].到后周太祖广顺三年(953),又有《禁习天文图纬诸书诏》,说:“自今后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记、七曜历、太乙雷公式法等,私家不得有及衷私传习”[8].
综合以上,可以说在唐五代,朝廷的“占卜正术”有天文占候、龟、易、五兆、式法等,其余则为杂占卜.
http://betworks.cn/modules/article/showvolume.php?aid=2294&vid=165516
原始占卜术的产生乃至普遍流行,主要是当时社会生产力和人类认识能力极端低下的结果.占卜起源于原始的前兆信仰和各种崇拜.在万物有灵观念下,先民们认为事物之间都有因果关系,也就把偶然发生的一些奇特自然现象和生理现象,都看作是神灵的某种启示.前兆多为自然发生,具有相当的偶然性,其预示的内容也相应受到所出现兆象的限制.为了能够不受时空限制,及时得到神示来趋吉避凶,先民们便开始采取人为手段来主动地获取兆示内容,于是占卜术就应运而生了.中国新石器时代考古的大量资料表明,古代中国占卜术的发展至迟可以追溯到距今五千年以前.这时中国境内已出现以兽骨和畜骨为材料的占卜技术.其中最早的一项卜骨遗存出自位于今内蒙古巴林左旗的富河沟新石器时期遗址中,距今约5300年左右.在中原地区,大量的卜骨资料亦发现于距今5000至4000年之间各个新石器时期文化遗址中.所有这些远古占卜遗存都属于史前时期,由于缺少相应的文字记载,我们似乎还很难确定当时的占卜手段已包含了重大的决策行为.但从占卜的目的和应用范围来看,可以推想当时的决策活动是丝毫也离不开占卜行为的.在我国,以兽畜骨为材料的占卜技术持续发展了相当长的时期,到了殷商时期,用来占卜吉凶的材料已为龟甲所代替,当然有时也用动物的肩胛骨,但同样也是用火烧灼卜物以视其裂纹而定吉凶.可是用动物骨时,由于较大,不易灼裂,故而常常是剖开用.这种卜法,后人称作甲骨卜.不过,这一时期的甲骨卜极少用于平民,而大都是用于邦国贵族,大概是龟甲较为宝贵的缘故吧.卜官在占卜后把所问的事情及卜得的结果都刻在龟甲或动物骨上,这就是后人所说的甲骨文.从二十世纪大量出土的甲骨卜辞中,就可以充分证明原始占卜术的确左右着上古政治决策.
由于占卜术种类繁杂,各种占卜术因时代不同又有一些兴衰变化,因此研究这一问题难度较大,分类也不容易准确.《旧唐书·经籍志》和《新唐书·艺文志》沿袭《隋书·经籍志》,除天文、历算、兵书之外,将其他占卜术均归入“五行”.这种做法受到后人的批评.马端临在《文献通考·经籍考》中就批评它是“凡涉于术数者,总以五行一门包之,殊欠分别”[5];但郑樵的《通志·艺文略》将“五行”分了三十类,却又嫌太多.本文拟换一个角度,从当时的官方文献切入,看看唐五代的占卜大致有哪些种类.
《旧唐书》卷2《太宗本纪》云:“(武德九年【626】九月)壬子,诏私家不得辄立妖神,妄设淫祀,非礼祠祷,一皆禁绝.其龟易五兆之外,诸杂占卜,亦皆停断”.这里将占卜分为龟卜、易占、五兆和杂占卜.《资治通鉴》卷192将这条诏文记作“自非卜筮正术,其余杂占,悉从禁绝”.这就是说,在唐初,占卜可分为“卜筮正术”和“杂占卜”两类,前者包括龟、易、五兆.
这种被称为“卜筮正术”的占卜一般由朝廷掌管,规定在法令中.《唐六典》卷14《太常寺太卜署》记太卜令的职掌云:“太卜令掌卜筮之法,以占邦家动用之事;丞为之贰.一曰龟,二曰兆,三曰易,四曰式”.这里的“兆”,在《旧唐书》卷44《职官志》和《新唐书》卷48《百官志》中均记作“五兆”.我们若拿上述唐太宗的诏书与此对照的话,应以“五兆”为是.
《唐六典》中涉及的四种占卜术,除唐太宗诏书中提到的之外又多了一种“式”.按“式”,在唐代有太一式、雷公式、六壬式三种.除六壬式“士庶通用之”[6]外,前两种自唐初就一直被禁止私人习用.《唐律疏议》卷9就明确规定:“诸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书、兵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私家不得有”.可能因为“式”一直被禁止,唐太宗的诏书中才没有提到“式”.这样,朝廷的“卜筮正术”中除龟、易、五兆外再加上“式”,于是就有了龟、易、五兆、式等四种类型了.
上述《唐律疏议》所云与“式”并列的天文图书、七曜历等,实际也属于国家占卜的正术.《唐六典》卷10《秘书省太史局》说“太史令掌观察天文,稽定历数.凡日月星辰之变,风云气色之异,率其属而占候焉”,“凡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苟非其任,不得与焉”.所谓“苟非其任,不得与焉”就是指“观生不得读占书”.那么,“占书”由谁读或曰由谁来进行占卜呢?同书同卷又云:“灵台郎掌观天文之变而占候之”.具体说就是“辨日月之缠次,正星辰之分野.凡占天文变异,日月薄蚀,五星陵犯,有石氏、甘氏、巫咸三家中外官占.凡瑞星、妖星、瑞气、妖气,有诸家杂占”.从这里我们知道,“占候”也应该是朝廷掌握的“卜筮正术”,更准确地说应是“占卜正术”.
不过需要指出的是,在“占卜正术”里,唐太宗诏书中提到的龟易五兆,后来一直没有被禁止,而天文图书、太一雷公式等却一直禁止私人使用.唐代宗大历三年(768)有《禁天文图谶诏》,所禁“私家并不合辄有”者,就是“玄象气局(器物?)、天文图书、谶书、七曜历、太一、雷公式等”[7].到后周太祖广顺三年(953),又有《禁习天文图纬诸书诏》,说:“自今后玄象器物、天文图书谶记、七曜历、太乙雷公式法等,私家不得有及衷私传习”[8].
综合以上,可以说在唐五代,朝廷的“占卜正术”有天文占候、龟、易、五兆、式法等,其余则为杂占卜.
http://betworks.cn/modules/article/showvolume.php?aid=2294&vid=16551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