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网络传播谣言 散布虚假信息有什麽危害?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神马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9 17:09:56
在网络传播谣言 散布虚假信息有什麽危害?
近年来,我国出台了一系列的网络信息法规,对互联网信息传播和网络安全问题作出了一些规定.有《中华人民共和国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管理暂行规定》(及其实施办法)、《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等等,对有害信息的传播作出了管理规定.比如《计算机信息网络国际互联网安全保护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利用国际联网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机密,不得侵犯国家的、社会的、集体的利益和公民的合法权益,不得从事违法犯罪活动.根据国务院《互联网信息服务管理办法》,网站不得制作、复制、发布、传播含有下列内容的信息:反对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危害国家安全、泄漏国家秘密,颠覆国家政权,破坏国家统一的;损害国家荣誉和利益的;煽动民族仇恨、民族歧视,破坏民族团结的;破坏国家宗教政策,宣扬邪教和封建迷信的;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破坏社会稳定的;散布淫秽、色情、赌博、暴力、凶杀、恐怖或者教唆犯罪的;侮辱或者诽谤他人,侵害他人合法利益的;含有法律、行政法规禁止的其他内容的.尽管出台了这些管理措施,也形成了一定的法律体系,但是确实还存在着不完善的地方.比如法规对一些现实问题覆盖范围不足,法律条文需要进一步细化,也需要增强法规的完整性和可操作性.
最近一系列的新闻事件、谣言事件以及由此触发的种种争论,引出了一个在我们这个社会中需要特别认真对待的问题:一个社会应该如何对待舆论,包括不完全真实的传言,抑或谣言.
由各种真假新闻或谣言引发的争论,往往会使人们感觉一头雾水,尤其是在将主观动机这样难以判断的因素也扯进来之后,事情就更是无法判断.也许,对当事人的处理是否依法有据的问题,还需要法学家继续争论下去,或许这些事件中的某一个会成为未来我国讨论相关言论立法时不断援引的经典性案例.但我们这里所关心的有关谣言与言论的问题,主要在于如下几点:
首先,我们可以注意到,在有关事件争论的整个过程中,人们几乎很少有直接引用我国的有关法律条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这是人们引用的惟一法律条款.但这一条款,不仅由于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而显得含糊,而且也将散布谣言和谎报险情等相并列,并涉及“故意”这样的主观因素.我认为,在讨论我们社会中的一个案例时没有频繁引用我国更为明确的法律条文,是因为我们根本就没有这样的相关法律条文.于是,人们就只能引述政治哲学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论述、外国的相关法律以及国外发生的类似案例.比如两年前美国南部发生了卡特里娜飓风悲剧,1500人死亡.起初消息混乱,媒体报道的死亡人数高达几万甚至更多.人们迅速将矛头指向布什政府反应迟钝,救援不力,甚至有人提议弹劾总统.布什总统则狼狈不堪,却从来不敢怪罪媒体造谣,更不敢想象警方因为说错死亡数据而抓人.一年以后,还有电视主持人“造谣”说:“今天是卡特里娜一周年,当然,如果从布什总统知道它的时候算起,还有两个月才到……”如果按照上述简单而笼统的法律条款,如何对这个事件进行处罚?
其次,我们如何对待可能会夹杂失实因素的言论.目前发生的一些事件之所以引起广泛的关注和争议,除了言论自由这个老话题之外,还在于如下两点:第一,所谓谣言,最近几年中似乎在成为一个越来越敏感的问题,而这种敏感性又往往是与频发的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联系在一起的;第二,在日益普及的互联网上,由于可以匿名发帖,且网络传播的速度快,如何对待以匿名的方式发布的消息,尤其是不实或不完全真实的消息,成为我们这个社会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谣言”的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在于其本身的模糊性.纯粹的谣言,处理起来比较简单,因为任何一个国家也都不会容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谣言.但问题是,在现实中,谣言的边界是很难界定的.在更多的情况下,即使是在大体真实的消息中,也会含有不完全真实的因素.这样,当社会取缔了不完全真实的舆论的时候,往往也就取消了舆论本身.因此,一个社会在用法律的手段制止谣言的时候,如何通过法律保护正常的舆论,包括含有某些不真实成分的舆论,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在近些年来反腐败的过程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几乎所有担任领导职务的腐败分子,在其腐败行为被有关部门查证之前,均没有在媒体上揭露过.换言之,在反腐败的过程中,媒体和公众舆论所起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但这个问题不能看作是媒体偶然性的失职.
再次,如何界定谣言,如何区分谣言与非谣言的边界,之所以在我们这个社会中会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与我们这个社会对于谣言的过分敏感有关,与我们这个社会面对谣言时的过分脆弱有关.的确,在特定情况下,谣言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比如在飞机上高喊一声有炸弹,或在人多的商场里高喊失火,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但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倾向并不多见.为什么?因为在正常情况下,社会对谣言会有一种免疫力,这种免疫力,是由一种正常的舆论生态提供的.在正常的舆论生态中,由于对于一件事情可以有多种消息来源,其中一些消息来源,人们只需根据日常经验,就知道其具有权威性.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很容易判断哪些消息是比较可信的,哪些消息是不太可信的,而这时谣言就很难具有很大的威力,也很难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伤害.而在我们这个社会中,谣言之所以成为一个敏感的问题,也许就在于缺少一种正常的舆论生态.权力神秘化运作导致的信息匮乏,信息来源单一导致的对信息进行比较的困难,权威性信息来源公信力的下降,有时甚至会引起本能的逆反,这些都在损害着正常的舆论生态,从而使得谣言能够具有杀伤力,并由此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一种敏感的地位.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网络中的谣言和不完全真实信息的传播.网络和传统的媒体最大的不一样就是匿名性,人们可以匿名发表意见和消息.于是,有人主张要实名制,其实,这种主张完全是一种倒因为果的做法.人们为什么热衷于用匿名来发表意见?一个基本的原因,是用真名发表意见的条件还很差.但当许多意见或消息的传播都使用匿名的时候,匿名不负责任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在这种情况下,强行实行实名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相反,如果人们可以较为自由地用实名发表意见或传播消息,人们就会更多地选择实名,假如有人突然用匿名发布消息,引来的只能是怀疑,即使其传播的是很有危害性的谣言,其所能起到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甚至只能成为社会的笑料.
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舆论管理上的法治化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两年多前我就曾撰文指出,和谐社会的构建,政策很重要,机制更根本.如果没有相应的机制,有关的政策措施就没有保障.而正常的舆论环境,无疑就是这样的机制之一.(
最近一系列的新闻事件、谣言事件以及由此触发的种种争论,引出了一个在我们这个社会中需要特别认真对待的问题:一个社会应该如何对待舆论,包括不完全真实的传言,抑或谣言.
由各种真假新闻或谣言引发的争论,往往会使人们感觉一头雾水,尤其是在将主观动机这样难以判断的因素也扯进来之后,事情就更是无法判断.也许,对当事人的处理是否依法有据的问题,还需要法学家继续争论下去,或许这些事件中的某一个会成为未来我国讨论相关言论立法时不断援引的经典性案例.但我们这里所关心的有关谣言与言论的问题,主要在于如下几点:
首先,我们可以注意到,在有关事件争论的整个过程中,人们几乎很少有直接引用我国的有关法律条文的.《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二十五条规定:散布谣言,谎报险情、警情故意扰乱公共秩序,处5日以上10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500元以下罚款;情节较轻的,处5日以下拘留或者500元以下罚款.这是人们引用的惟一法律条款.但这一条款,不仅由于缺乏具体的判断标准而显得含糊,而且也将散布谣言和谎报险情等相并列,并涉及“故意”这样的主观因素.我认为,在讨论我们社会中的一个案例时没有频繁引用我国更为明确的法律条文,是因为我们根本就没有这样的相关法律条文.于是,人们就只能引述政治哲学中关于言论自由的论述、外国的相关法律以及国外发生的类似案例.比如两年前美国南部发生了卡特里娜飓风悲剧,1500人死亡.起初消息混乱,媒体报道的死亡人数高达几万甚至更多.人们迅速将矛头指向布什政府反应迟钝,救援不力,甚至有人提议弹劾总统.布什总统则狼狈不堪,却从来不敢怪罪媒体造谣,更不敢想象警方因为说错死亡数据而抓人.一年以后,还有电视主持人“造谣”说:“今天是卡特里娜一周年,当然,如果从布什总统知道它的时候算起,还有两个月才到……”如果按照上述简单而笼统的法律条款,如何对这个事件进行处罚?
其次,我们如何对待可能会夹杂失实因素的言论.目前发生的一些事件之所以引起广泛的关注和争议,除了言论自由这个老话题之外,还在于如下两点:第一,所谓谣言,最近几年中似乎在成为一个越来越敏感的问题,而这种敏感性又往往是与频发的突发性事件和群体性事件联系在一起的;第二,在日益普及的互联网上,由于可以匿名发帖,且网络传播的速度快,如何对待以匿名的方式发布的消息,尤其是不实或不完全真实的消息,成为我们这个社会需要认真对待的问题.
“谣言”的问题之所以复杂,是在于其本身的模糊性.纯粹的谣言,处理起来比较简单,因为任何一个国家也都不会容忍具有社会危害性的谣言.但问题是,在现实中,谣言的边界是很难界定的.在更多的情况下,即使是在大体真实的消息中,也会含有不完全真实的因素.这样,当社会取缔了不完全真实的舆论的时候,往往也就取消了舆论本身.因此,一个社会在用法律的手段制止谣言的时候,如何通过法律保护正常的舆论,包括含有某些不真实成分的舆论,就是一个必须解决的问题.在近些年来反腐败的过程中,一个不争的事实是,几乎所有担任领导职务的腐败分子,在其腐败行为被有关部门查证之前,均没有在媒体上揭露过.换言之,在反腐败的过程中,媒体和公众舆论所起的作用是极为有限的.但这个问题不能看作是媒体偶然性的失职.
再次,如何界定谣言,如何区分谣言与非谣言的边界,之所以在我们这个社会中会成为一个严重的问题,与我们这个社会对于谣言的过分敏感有关,与我们这个社会面对谣言时的过分脆弱有关.的确,在特定情况下,谣言会对社会造成危害,比如在飞机上高喊一声有炸弹,或在人多的商场里高喊失火,都可能造成严重的后果.但在现实生活中,这样的倾向并不多见.为什么?因为在正常情况下,社会对谣言会有一种免疫力,这种免疫力,是由一种正常的舆论生态提供的.在正常的舆论生态中,由于对于一件事情可以有多种消息来源,其中一些消息来源,人们只需根据日常经验,就知道其具有权威性.在这种情况下,人们很容易判断哪些消息是比较可信的,哪些消息是不太可信的,而这时谣言就很难具有很大的威力,也很难对社会造成严重的伤害.而在我们这个社会中,谣言之所以成为一个敏感的问题,也许就在于缺少一种正常的舆论生态.权力神秘化运作导致的信息匮乏,信息来源单一导致的对信息进行比较的困难,权威性信息来源公信力的下降,有时甚至会引起本能的逆反,这些都在损害着正常的舆论生态,从而使得谣言能够具有杀伤力,并由此在社会生活中处于一种敏感的地位.
与此相关的问题是,网络中的谣言和不完全真实信息的传播.网络和传统的媒体最大的不一样就是匿名性,人们可以匿名发表意见和消息.于是,有人主张要实名制,其实,这种主张完全是一种倒因为果的做法.人们为什么热衷于用匿名来发表意见?一个基本的原因,是用真名发表意见的条件还很差.但当许多意见或消息的传播都使用匿名的时候,匿名不负责任的弊端就显现出来了.在这种情况下,强行实行实名制是解决不了问题的.相反,如果人们可以较为自由地用实名发表意见或传播消息,人们就会更多地选择实名,假如有人突然用匿名发布消息,引来的只能是怀疑,即使其传播的是很有危害性的谣言,其所能起到的作用也是有限的,甚至只能成为社会的笑料.
在和谐社会的构建中,舆论管理上的法治化是一个不可缺少的重要环节.两年多前我就曾撰文指出,和谐社会的构建,政策很重要,机制更根本.如果没有相应的机制,有关的政策措施就没有保障.而正常的舆论环境,无疑就是这样的机制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