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责有哪些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神马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0 23:19:07
中国特别行政区政府的职责有哪些
(一)相关背景知识
目前中国有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指导下建立的,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仍然可以保留资本主义制度制度五十年不变,并且以此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特别行政区实行以行政为主导,行政与立法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司法独立的政治体制.
特区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二)中国特别行政区的职责
所谓职责,即任职者为履行一定的组织职能或完成工作使命,所负责的范围和承担的一系列工作任务,以及完成这些工作任务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简言之就是职位上必须承担的工作范围、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职能 是指人、事物、机构所应有的作用.通常来讲,对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公共事业管理部门,职能也就是职责.因为有权力必有义务,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因此,中国特别行政区的职责等同于中国特别行政区的职能.
特别行政区拥有高度的自治权,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属于地方与中央的关系,除国防和外交事务外,特别行政区可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区内的行政事务.比如,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以及其他全国人大或中央政府授权许可的事项.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政府不向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
其具体职能可以分别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也可以从其中运行方面进行考察,比如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方面的职能.譬如笼统地讲,依法独立制定所辖区域发展计划、财政金融政策,维持所辖区域的繁荣稳定,提高人民教育、文化、生活水平,发展社会福利,协调收入差距过大,发展科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保护环境……
参照《香港特区基本法》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维持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
(2)拥有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3)财政独立,中央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4)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XX”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
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
(5)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6)原则上可以行使某项权力,但还需要中央政府授权.主要有:a.《基本法》第96条规定,在中央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b.《基本法》第125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央政府授权继续进行船舶登记,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香港”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c.《基本法》第133条和第134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政府具体授权,
可以签订或修改民用航空运输协议,签发执照、许可证等.d《基本法》第154条规定,中央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护照,给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旅行证件;第155条规定,中央政府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e《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7)中央政府可能授予的其他权力.《基本法》第2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中央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例如2006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深圳湾口岸启用之日起,对该口岸所设港方口岸区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香港特别行政区将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行禁区式管理;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土地使用期限由国务院依照有关法律确定.将来,出于香港有效治理的需要,不排除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权力作出其他授权的可能性.
目前中国有中国香港和中国澳门两个特别行政区.
特别行政区是指根据宪法规定,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区域范围内设立的,享有特殊法律地位、实行资本主义制度和资本主义生活方式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我国为以和平方式解决历史遗留下来的香港问题、澳门问题和台湾问题而设立的特殊的地方行政区域.特别行政区是在“一个国家,两种制度”的方针指导下建立的,构成了我国单一制的一大特色,是马克思主义国家学说在我国具体情况下的创造性运用.特别行政区的设立,有助于维持香港与澳门的繁荣和稳定.特别行政区是中华人民共和国不可分离的部分.
《中华人民共和国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仍然可以保留资本主义制度制度五十年不变,并且以此制定了香港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以保障国家对香港的基本方针政策的实施.特别行政区实行以行政为主导,行政与立法互相配合又互相制约,司法独立的政治体制.
特区基本法第二条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依照本法的规定实行高度自治,享有行政管理权、立法权、独立的司法权和终审权.”
(二)中国特别行政区的职责
所谓职责,即任职者为履行一定的组织职能或完成工作使命,所负责的范围和承担的一系列工作任务,以及完成这些工作任务所需承担的相应责任.简言之就是职位上必须承担的工作范围、工作任务和工作责任.职能 是指人、事物、机构所应有的作用.通常来讲,对于行政机关和社会公共事业管理部门,职能也就是职责.因为有权力必有义务,这是法治的基本要求.因此,中国特别行政区的职责等同于中国特别行政区的职能.
特别行政区拥有高度的自治权,与中央政府的关系属于地方与中央的关系,除国防和外交事务外,特别行政区可依照《基本法》的有关规定自行处理区内的行政事务.比如,可以“中国香港”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以及其他全国人大或中央政府授权许可的事项.特别行政区将保持财政独立,中央政府不向特别行政区征税.特别行政区不实行外汇管制政策,港币自由兑换,继续开放外汇、黄金、证券、期货等市场,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保障资金的流动和进出自由.
其具体职能可以分别从政治、经济、文化、社会几个方面进行考虑,也可以从其中运行方面进行考察,比如组织、协调、控制、监督等方面的职能.譬如笼统地讲,依法独立制定所辖区域发展计划、财政金融政策,维持所辖区域的繁荣稳定,提高人民教育、文化、生活水平,发展社会福利,协调收入差距过大,发展科技,提供公共产品和服务,保护环境……
参照《香港特区基本法》还需要注意以下几点:
(1)维持现行社会、经济制度不变,生活方式不变.
(2)拥有保持自由港和独立关税地区的地位.
(3)财政独立,中央政府不向香港特别行政区征税.
(4)特别行政区可以“中国XX”的名义单独地同各国、各地区及有关
国际组织保持和发展经济、文化关系,并签订有关协定.特别行政区政府可自行签发出入香港的旅行证件.
(5)特别行政区的社会治安由特别行政区政府负责维持.
(6)原则上可以行使某项权力,但还需要中央政府授权.主要有:a.《基本法》第96条规定,在中央政府协助或授权下,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可与外国就司法互助关系作出适当安排.b.《基本法》第125
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经中央政府授权继续进行船舶登记,并根据香港特别行政区的法律以“中国香港”的名义颁发有关证件.c.《基本法》第133条和第134条规定,特别行政区政府经中央政府具体授权,
可以签订或修改民用航空运输协议,签发执照、许可证等.d《基本法》第154条规定,中央政府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依照法律给持有香港特别行政区永久性居民身份证的中国公民签发护照,给其他合法居留者签发旅行证件;第155条规定,中央政府协助或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政府与各国或各地区缔结互免签证协议.e《基本法》第158条规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法院在审理案件时对本法关于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治范围内的条款自行解释.
(7)中央政府可能授予的其他权力.《基本法》第20条规定,香港特别行政区可享有全国人大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及中央政府授予的其他权力.例如2006年,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施管辖的决定》,全国人大常委会授权香港特别行政区自深圳湾口岸启用之日起,对该口岸所设港方口岸区依照香港特别行政区法律实施管辖;香港特别行政区将对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实行禁区式管理;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的范围由国务院规定;深圳湾口岸港方口岸区土地使用期限由国务院依照有关法律确定.将来,出于香港有效治理的需要,不排除中央对香港特别行政区权力作出其他授权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