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法规规范章程他们之间有什么相同点与不同点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神马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3 22:02:56
法律法规规范章程他们之间有什么相同点与不同点
我国法律的渊源,即各种具有普遍约束力的、效力层次各不相同的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主要有:
一、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其它一切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其抵触.其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程序.目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制定)及4个修正案.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理论上认为,前者效力要高于后者,但在实践中一般未作出区分.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等;后者如《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师法》等等.根据《立法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会会可以在不与该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或补充.
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效力低于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等.
四、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三者统称为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中市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实施.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高于本级或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
五、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是由国务院所属的部、委等部门制定,如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分别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与一般的“红头文件”相比,规章的制定程序较严格,而且要由部务会或委员会会议(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的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地方政府规章)审议通过,不象一般“红头文件”那样由部委或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个人签署即可生效.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同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六、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的人大(注意这里没有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本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补充或变通规定,但补充和变通规定不得违背该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也不得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专门规定作出补充或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分批准后才生效.
七、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人大及常委会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内实施,以达到在特区内对相关规定“先行先试”的目的.
而章程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章程一般是政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规定本组织的基本规则 、规程的文件,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章)、某某公司章程,某某协会(学会)的章程等等.
一、宪法,是国家根本大法,一切国家机关、武装力量、政党、社会团体、公民都必须遵守,其它一切法律法规规章都不得与其抵触.其制定和修改有严格程序.目前主要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82年制定)及4个修正案.
二、法律.是全国人大及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包括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和全国人大常委会制定的非基本法律.理论上认为,前者效力要高于后者,但在实践中一般未作出区分.前者如《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等等;后者如《行政许可法》、《道路交通安全法》、《消费者权益保护法》、《律师法》等等.根据《立法法》规定,在全国人大闭会期间,全国人大常会会可以在不与该法基本原则相抵触的情况下,对全国人大制定的法律进行部分修改或补充.
三、行政法规.由国务院制定.效力低于法律,但高于地方性法规和规章.如《道路交通安全法实施条例》、《森林防火条例》等等.
四、地方性法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省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市、经济特区所在的市及国务院批准的较大的市(以上三者统称为较大的市)的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其中市级人大及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须经省级人大常委会批准才能实施.地方性法规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效力低于行政法规,高于本级或下级地方政府的规章.
五、规章,包括部门规章和地方政府规章.前者是由国务院所属的部、委等部门制定,如中国人民银行的《贷款通则》,监察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联合制定的《公安机关人民警察纪律条令》.后者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较大的市的人民政府制定,分别在本行政区域内实施.与一般的“红头文件”相比,规章的制定程序较严格,而且要由部务会或委员会会议(部门规章)、地方政府的常务会议或全体会议(地方政府规章)审议通过,不象一般“红头文件”那样由部委或地方政府的主要负责人或分管负责人个人签署即可生效.地方政府规章的效力低于同级人大(及人大常委会)制定的地方性法规,较大的市级地方政府制定的规章效力低于本省、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制定的地方政府规章.
六、民族自治地方(包括自治区、自治州、自治县,不包括民族乡)的人大(注意这里没有常委会!)可以制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根据本民族自治地方的特点对法律和行政法规进行补充或变通规定,但补充和变通规定不得违背该法律、行政法规的基本原则,也不得对《民族区域自治法》及其他法律和行政法规中对民族自治地方所作的专门规定作出补充或变通规定.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须报上一级人大常委分批准后才生效.
七、经济特区所在的省、市人大及常委会可以根据全国人大的授权制定经济特区法规,在经济特区内实施,以达到在特区内对相关规定“先行先试”的目的.
而章程不是规范性法律文件的表现形式.章程一般是政党、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规定本组织的基本规则 、规程的文件,如《中国共产党章程》(党章)、某某公司章程,某某协会(学会)的章程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