儒家思想指什么?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神马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历史作业 时间:2024/11/13 13:12:23
儒家思想指什么?
儒家基本上坚持“亲亲”、“尊尊”的立法原则,维护“礼治”,提倡“德治”,重视“人治”.儒家思想对封建社会的影响很大,被封建统治者长期奉为正统.
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二、古代意义之法治
可以说,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学”.所谓“新学”是相对以儒家为代表的“礼治”主义的“旧学”而言的.“新学”与“旧学”的分歧归结为“法治”主义与“礼治”主义、“德治”主义、“人治”主义的分歧.
法家的“法治”主义有其特征:主张干涉而反对放任;排斥“人治”主义而独任“法治”主义;排斥“礼治”,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主张国家至上,社会团体甚至血缘亲属团体的利益都得服从君主的国家利益;反对徒任“势治”.法家的思想以“唯物论”为出发点,常常注意此时此地的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而不承认人类个性的神圣.它的政治主张严格的干涉,但干涉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这一“物准”就是被视为“规矩、权衡”的法律,不容许统治者任意的论心定罪.人们只有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法治”主义的精神实质就是“物治”,所以又称“法治”主义为“物治主义”.一方面,是用客观的标准如规矩、权衡、斗量、尺寸等物一样的客观的、人设的、固定不变的法来衡量所有的人;另一方面,是把人当物来治理.也就是把人当成可以用固定的、客观的规矩、尺寸等“物准”去准确无碍地衡量的东西,而不考虑人的特殊能动性.
儒家的“礼治”主义的根本含义为“异”,即使贵贱、尊卑、长幼各有其特殊的行为规范.只有贵贱、尊卑、长幼、亲疏各有其礼,才能达到儒家心目中君君、臣臣、父父、子子、兄兄、弟弟、夫夫、妇妇的理想社会.国家的治乱,取决于等级秩序的稳定与否.儒家的“礼”也是一种法的形式.它是以维护宗法等级制为核心,如违反了“礼”的规范,就要受到“刑”的惩罚.
儒家的“德治”主义就是主张以道德去感化教育人.儒家认为,无论人性善恶,都可以用道德去感化教育人.这种教化方式,是一种心理上的改造,使人心良善,知道耻辱而无奸邪之心.这是最彻底、根本和积极的办法,断非法律制裁所能办到.
儒家的“人治”主义,就是重视人的特殊化,重视人可能的道德发展,重视人的同情心,把人当作可以变化并可以有很复杂的选择主动性和有伦理天性的“人”来管理统治的思想.从这一角度看,“德治”主义和“人治”主义有很大的联系.“德治”强调教化的程序,而“人治”则偏重德化者本身,是一种贤人政治.由于儒家相信“人格”有绝大的感召力,所以在此基础上便发展为“为政在人”、“有治人,无治法”等极端的“人治”主义.
二、古代意义之法治
可以说,法家的法律思想是春秋战国时期的“新学”.所谓“新学”是相对以儒家为代表的“礼治”主义的“旧学”而言的.“新学”与“旧学”的分歧归结为“法治”主义与“礼治”主义、“德治”主义、“人治”主义的分歧.
法家的“法治”主义有其特征:主张干涉而反对放任;排斥“人治”主义而独任“法治”主义;排斥“礼治”,不承认自然法的存在;主张国家至上,社会团体甚至血缘亲属团体的利益都得服从君主的国家利益;反对徒任“势治”.法家的思想以“唯物论”为出发点,常常注意此时此地的环境,又深信政府万能,而不承认人类个性的神圣.它的政治主张严格的干涉,但干涉须以客观的“物准”为工具.这一“物准”就是被视为“规矩、权衡”的法律,不容许统治者任意的论心定罪.人们只有在法律容许的范围内,才能得到自由和平等.“法治”主义的精神实质就是“物治”,所以又称“法治”主义为“物治主义”.一方面,是用客观的标准如规矩、权衡、斗量、尺寸等物一样的客观的、人设的、固定不变的法来衡量所有的人;另一方面,是把人当物来治理.也就是把人当成可以用固定的、客观的规矩、尺寸等“物准”去准确无碍地衡量的东西,而不考虑人的特殊能动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