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述我国物权的种类及内容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神马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9 18:11:24
论述我国物权的种类及内容
近年来,学界对传统民法规定的物权种类从不同的角度进行了归纳,主要有以下观点:?
有观点认为,传统民法学中的物权种类有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留置权以及矿业权、渔业权等准物权.(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34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有观点认为,传统民法中物权的范围相当广泛,通常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水佃权、地役权、典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等.此外,在土地法、海商法、水法、矿业法、渔业法、航空法中,也都相应地作出了有关物权的规定.(参见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15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有观点认为,各国民法规定的物权,可以归纳为四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占有.(参见钱明星:《物权法原理》,29~3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江平主编:《民法学》,32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有观点认为,法律对于物权的种类规定有:所有权;限制物权,包括(1)用益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2)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占有.此外.民法上的物权还包括单行法所规定的其他准用物权规定的准物权,如先买权、狩猎权、捕渔权、采矿权等.(参见寇志新主编:《民法学》(下册),11~12页,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
有观点认为,我国物权法的物权种类,与其他国家的一样,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参见许明月、李东方:《公民的物权》,2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有观点认为,物权法的体系以物和权利区分,可以分为物权和准物权.物权包括本权和占有,准物权包括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权.本权包括完全物权(即所有权)和定限物权.定限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典权)和担保物权(包括不动产的抵押权、动产质权和动产留置权).(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51页图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对于我国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确立的物权种类,学者们大致有以下几种归纳:?
1?我国物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财产所有权,一类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权、国有自然资源经营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典权等.(参见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下册),20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2?我国目前规定的物权种类主要有:所有权,财产经营权,承包经营权,财产使用、收益权,采矿权,典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参见寇志新主编:《民法学》(下册),17页,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
3?我国的物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195、200~20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佟柔主编:《中国民法》,224~22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
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相邻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六种物权.同时,还把传统民法理论视为准物权的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在《民法通则》中加以规定后两种财产权包含在水面使用权中.在这种立法体例下,是否应当继续把这三种物权视为准物权,有待商榷.(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195、20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5?我国现行物权体系如下:(1)自物权,即所有权;(2)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用益物权包括国有企业经营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典权、采矿权,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类物权,即占有.(参见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2版,18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6?我们可以从“民法上的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物权”两方面加以考虑.就民法上的物权而言,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采矿权和相邻权、抵押权和留置权.就特别法上的物权而言,计有破产财产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抵押、质权和留置权、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矿产资源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渔业权、狩猎权等.(参见温世扬:《物权法要论》,62~63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7?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物权体系根据《民法通则》,可以分为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实际上可以包括下列几种权利:(1)他物权.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3)土地承包经营权.4)自然资源承包经营权.5)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的经营权.(2)物权取得权.包括1)财产继承权.2)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3)无主财产取得权.4)采矿权.这些权利,本身不属于物权,不应以他物权看待,其中有些权利,在法律上准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被叫做:“准物权”.(3)相邻权.(4)抵押权、留置权、典权.(5)准物权.包括林木采伐权、渔业权、采矿权、狩猎权、先买权等.(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3版,396~39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关于准物权,有学者认为准物权同典型物权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但仍然属于物权范畴.准物权较特许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的命名优点明显.观察和界定准物权的客体,宜采取多视角模式、时空结合观、宽严相宜的弹性标准、注重客体内部构成因素变化的方法.准物权在权利构成上大多具有复合性.准物权的产生离不开所有权这个母权,也时常需要行政许可,前者起“遗传”和“分娩”的作用,后者具有“催生”和确认的功能.准物权客体之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准物权的母权.准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但有特殊性,物权的追及效力极少适用.关于准物权的单行法总体上属于行政法,但它们建构的基石却是准物权.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未从渔业权、狩猎权的层面规定,使其行政法规范的大厦不稳,存在结构性缺陷,立法目的反倒不易达到.(参见崔建远:《准物权的理论问题》,载《中国法学》,2003,3).
有观点认为,传统民法学中的物权种类有所有权、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抵押权、留置权以及矿业权、渔业权等准物权.(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345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1)?
有观点认为,传统民法中物权的范围相当广泛,通常包括所有权、地上权、水佃权、地役权、典权、质权、留置权、抵押权等.此外,在土地法、海商法、水法、矿业法、渔业法、航空法中,也都相应地作出了有关物权的规定.(参见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156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有观点认为,各国民法规定的物权,可以归纳为四类:所有权;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地役权、典权等;担保物权,主要有抵押权、留置权、质权;占有.(参见钱明星:《物权法原理》,29~3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4;江平主编:《民法学》,32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9)?
有观点认为,法律对于物权的种类规定有:所有权;限制物权,包括(1)用益物权,如地上权、地役权、永佃权、典权等;(2)担保物权,如抵押权、质权、留置权等;占有.此外.民法上的物权还包括单行法所规定的其他准用物权规定的准物权,如先买权、狩猎权、捕渔权、采矿权等.(参见寇志新主编:《民法学》(下册),11~12页,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
有观点认为,我国物权法的物权种类,与其他国家的一样,可以分为三种类型:所有权、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参见许明月、李东方:《公民的物权》,20页,北京,中国社会科学出版社,1999)?
有观点认为,物权法的体系以物和权利区分,可以分为物权和准物权.物权包括本权和占有,准物权包括权利抵押和权利质权.本权包括完全物权(即所有权)和定限物权.定限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包括地上权、永佃权、地役权和典权)和担保物权(包括不动产的抵押权、动产质权和动产留置权).(参见王泽鉴:《民法物权(1)——通则·所有权》,51页图表,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1)?
对于我国民法及其他法律、法规中确立的物权种类,学者们大致有以下几种归纳:?
1?我国物权可以分为两类:一类是财产所有权,一类是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主要包括全民所有制企业财产权、国有自然资源经营使用权、承包经营权、采矿权、相邻权、宅基地使用权、房屋典权等.(参见王利明、郭明瑞、方流芳:《民法新论》(下册),201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88)?
2?我国目前规定的物权种类主要有:所有权,财产经营权,承包经营权,财产使用、收益权,采矿权,典权,留置权,抵押权等.(参见寇志新主编:《民法学》(下册),17页,西安,陕西科学技术出版社,1989)?
3?我国的物权包括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承包经营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195、200~20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佟柔主编:《中国民法》,224~225页,北京,法律出版社,1990)?
4?我国《民法通则》规定了所有权、使用权、经营权、相邻权、抵押权、留置权等六种物权.同时,还把传统民法理论视为准物权的采矿权、捕捞权、养殖权在《民法通则》中加以规定后两种财产权包含在水面使用权中.在这种立法体例下,是否应当继续把这三种物权视为准物权,有待商榷.(参见彭万林主编:《民法学》,195、200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4)?
5?我国现行物权体系如下:(1)自物权,即所有权;(2)他物权,包括用益物权和担保物权,其中用益物权包括国有企业经营权、使用权、承包经营权、典权、采矿权,担保物权有抵押权、质权、留置权;(3)类物权,即占有.(参见郑立、王作堂主编:《民法学》,2版,180页,北京,北京大学出版社,1995)?
6?我们可以从“民法上的物权”和“特别法上的物权”两方面加以考虑.就民法上的物权而言,规定了财产所有权、国有土地使用权、土地承包经营权、全民所有制企业经营权、采矿权和相邻权、抵押权和留置权.就特别法上的物权而言,计有破产财产优先权、船舶抵押权和船舶优先权、抵押、质权和留置权、土地使用权、林地使用权、草原使用权、矿产资源使用权(探矿权和采矿权)、渔业权、狩猎权等.(参见温世扬:《物权法要论》,62~63页,武汉,武汉大学出版社,1997)?
7?认为我国现阶段的物权体系根据《民法通则》,可以分为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实际上可以包括下列几种权利:(1)他物权.包括1)国有土地使用权.2)国有自然资源使用权.3)土地承包经营权.4)自然资源承包经营权.5)全民所有制企业对国家授权经营管理的财产的经营权.(2)物权取得权.包括1)财产继承权.2)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3)无主财产取得权.4)采矿权.这些权利,本身不属于物权,不应以他物权看待,其中有些权利,在法律上准用物权法的有关规定,被叫做:“准物权”.(3)相邻权.(4)抵押权、留置权、典权.(5)准物权.包括林木采伐权、渔业权、采矿权、狩猎权、先买权等.(参见张俊浩主编:《民法学原理》,3版,396~397页,北京,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2000)?
关于准物权,有学者认为准物权同典型物权相比具有较大的特殊性,但仍然属于物权范畴.准物权较特许物权、特别法上的物权的命名优点明显.观察和界定准物权的客体,宜采取多视角模式、时空结合观、宽严相宜的弹性标准、注重客体内部构成因素变化的方法.准物权在权利构成上大多具有复合性.准物权的产生离不开所有权这个母权,也时常需要行政许可,前者起“遗传”和“分娩”的作用,后者具有“催生”和确认的功能.准物权客体之上竖立的所有权就是准物权的母权.准物权具有排他效力、优先效力和物上请求权,但有特殊性,物权的追及效力极少适用.关于准物权的单行法总体上属于行政法,但它们建构的基石却是准物权.渔业法、野生动物保护法等未从渔业权、狩猎权的层面规定,使其行政法规范的大厦不稳,存在结构性缺陷,立法目的反倒不易达到.(参见崔建远:《准物权的理论问题》,载《中国法学》,2003,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