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政府规划调整能否构成不可抗力?

来源:学生作业帮 编辑:神马作文网作业帮 分类:综合作业 时间:2024/11/12 07:59:38
政府规划调整能否构成不可抗力?
政府规划调整能否构成不可抗力?
作者:刘慧冰 《合同法》第一百一十七条规定“因不可抗力不能履行合同的,根据不可抗力的影响,部分或者全部免除责任,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当事人迟延履行后发生不可抗力的,不能免除责任.本法所称不可抗力,是指不能预见、不能避免并不能克服的客观情况.”不可抗力是一项法定的免责事由,是指合同签订后,不是由于合同当事人的过失或疏忽,而是由于发生了合同当事人无法预见、无法预防、无法避免和无法控制的事件,以致不能履行或不能如期履行合同,发生意外事件的一方可以免除履行合同的责任或者推迟履行合同.因此,不可抗力应当符合 “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三大要件.司法实践中通常认为不可抗力包括:重大的自然灾害、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如战争、骚乱、暴动等.其中重大的社会非正常事件虽然是人为的,但对局外的民事关系的当事人而言,这些事件则是既不能预见也不能避免与克服的,因此属于不可抗力.政府行为能否视为不可抗力,理论界存在争议.政府行为作为一种行政行为,同样分为抽象政府行为和具体政府行为,应区分对待.抽象政府行为又称国家行为是指立法机关颁布制定法的行为、行政机构或司法机构发布命令的行为,此类行为任何人在其效力范围内均需无条件服从,显然符合“不能预见、不能避免、不能克服”的不可抗力要件要求,属于不可抗力.而具体政府行为是指行政机关基于法律、法规的授权,针对特定的人或事作出的具体决定.此类行为,相对人可以通过协商、诉讼途径寻求救济.一旦具体政府行为被认定不当或错误,相对人因此而受的损失包括违约责任则由行政机关补偿或赔偿.因此,具体政府行为一般不能作为违约的免责理由.具体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被告有可能通过各种途径获知,不能认定完全不可预见;另外,政府具体行政行为,被告可以通过协商乃至行政诉讼的手段尽量避免;最重要的是,一旦认定政府行为不当或错误,被告可就其损失要求政府补偿或赔偿,其中包括违约损失,被告损失可以得到充分填补,因此,政府行为并不能视为不可抗力而免除被告责任.